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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3月28日 星期四 02: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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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 港区国安法

港国安法针对传媒 加籍记者忧不安全

■黎智英被捕后,不少支持者举行示威活动。美联社 中国当局制定的《港区国安法》于6月底正式生效,有不少在香港从事媒体工作的加拿大人就对新闻媒体及记者工作的安全性表示担忧。 59岁自由记者、加拿大人林肯(Chris Lincoln)曾是香港TVB电视台新闻时事节目《明珠档案》(The Pearl Report)的执行制作,回温哥华数年后,今年初投资了新设备,开始在香港拍摄自由纪录片。 提及《港区国安法》,他直言,香港的自由和开放的新闻业已经「死亡」,但对他自己而言具体意味着甚么还不得而知,因为有很多疑惑等待解答,包括「何时会盯上记者」。 许多反对者认为,国安法实际上剥夺了香港的半自治权,破坏一国两制,侵犯香港的言论自由等权利,而香港居民享有这些权利已经很多年。根据法规,如果北京当局认为某些人的行为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如倡议港独等,就能根据国安法将其逮捕,而且按照法规所述,即使不在中国触犯该法,也被视为犯罪。 直言港新闻业已经「死亡」 林肯指出,现在还很难说新法执行时将有多广泛和严厉,不过很多人相信,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将令媒体受到冲击。他也怀疑自己的工作是否还能像过去一样运作,也担心是否会有受访者因担心遭到政府报复而不愿意说真话;以及作为纪录片记者,他是否需要将受访者脸部模糊化等。 当然,令他担心的还包括自己是否会因此被捕。他说:「如果你给某些人发声的机会,你相当于在放大他们的声音,那是否意味着身为记者也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 在刚刚过去的8月10日,就有10人因涉嫌违反《港区国安法》遭香港警察逮捕,其中包括《苹果日报》老板、壹传媒创建人黎智英,他被指涉嫌勾结外国势力,其报馆也遭警方大肆搜查。 《苹果日报》助理编辑、加拿大人Derrick Yeung表示,报社员工都意识到新法会影响报社运作,但从没想到会遭警方突击检查。「我们从没想到会有200多名警员来搜查我们的办公室,甚至检查我们的新闻材料。」 他表示,事件给报社造成深远影响,一些记者因家人担心他们的安全而被劝说辞工。同时也担心,其他报社因怕引起当局关注,不愿意聘用来自《苹果日报》的前员工。 星岛综合报道

香港逮捕壹传媒创办人 市民排队买《苹果日报》

(■被捕及遭通缉者)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集团多名高层及前香港众志成员周庭等10人,涉嫌违反《国安法》及传媒集团高层的串谋欺诈等罪被捕。部分被捕人士包括黎智英扣查至今逾24小时,仍未获准保释。加拿大政府强烈谴责港警进入和搜查《苹果日报》办公室,大大削弱香港《基本法》保障的新闻自由。美国国务卿蓬佩奥则表示“深感不安”,认为此进一步表明中共已剥夺香港的自由及侵蚀港人的权利。 周二早上黎智英再被押往搜证,他乘警方7人车离开旺角警署,被带往西贡游艇会。早上10时55分,警方两部车驶入西贡游艇会花园。据指,黎智英的代表律师亦在场。现场有游艇会人员阻止记者拍摄。至早上11时许,警方一辆私家车驶近浮桥外,多名警员将黎智英带落车,黎双手被锁上手铐,有4至5名警员随旁在侧。他被带到浮桥远处的游艇停泊处,并随警方登上一艘游艇进行搜查。 至下午近12时,黎智英被警员带上游艇搜查35分钟后,于中午12时05分离开游艇,被警员带离并再次登上七人车离开,返回旺角警署。 黎智英及壹传媒高层等7人,涉嫌违反《港区国安法》周一被捕,警方大举搜查壹传媒将军澳总部,搜查行动历时近5小时,最后带走约25箱证物。 市民排队买《苹果》 壹传媒股价急升 周二早上不少市民排队购买《苹果日报》,而壹传媒周二股价一度再升近6.6倍,午后最高见1.96元。尾市股价由高位显著回吐,曾由最高位回落一半,最新报1.05元,升幅收窄至3.1倍,成交40.9亿港元,为港股成交榜第三位,仅次于腾讯及美团。 另外欧美相继发表声明,关注港警拘捕黎智英等人。英国首相约翰逊的发言人10日表示,深切关注黎智英等人被捕,认为事件再次证明《港区国安法》被利用作令反对派噤声的工具,强调香港当局必须维护港人的权利和自由,包括《中英联合声明》、《基本法》和《港区国安法》都明确保障的新闻自由。 联合国人权事务办公室发言人说,非常关注香港当局以《港区国安法》拘捕黎智英等人,要求当局检视案件,确保拘捕行动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基本法》。发言人要求香港当局检视《港区国安法》,在必要时修改条文,确保法例不会被滥用作限制人权。

温市加籍港人集会 反对《港区国安法》

■集会者手持标语,在温哥华举行抗议。本报记者摄 数十名大温地区加籍港人,周五在温哥华举行集会,反对《港区国安法》,呼吁加拿大政府对中国采取制裁措施。集会人士并对本地华社代表公开力撑《国安法》表示不满,强调其观点违背加拿大核心价值,并且不能代表广大加拿大华人立场。 活动在周五下午4时半到5时半,于温哥华西区渥列治商场(Oakridge Centre Mall)外举行。集会者身着黑色服装,手持「光复香港,时代革命」、「抵制香港国安法」等旗帜和标语到现场表达立场。 ■参与集会的陆先生。本报记者摄 集会者代表之一的陆先生表示,此次活动是由本地香港移民自发组织,主要希望传递对《港区国安法》的反对态度,让更多人了解,他们反对该法的原因。他指出,中国人大绕过香港《基本法》有关国安的自行立法程序,直接制定强加于香港的《港区国安法》,是侵害香港人的民主与自由,破坏香港的「一国两制」,是不能接受的。作为香港人,他们必须站出来捍卫自己所拥有的自由与民主权利,发出自己的声音。 捍卫民主权利发出自己声音 他并促请加拿大政府尽快启动《马格尼茨基法》(Magnitsky Act),对违反人权自由而需负责的中、港政府官员作出制裁。同时希望政府开放政策,为香港争取民主人权的示威者提供移民渠道等人道支持。 《港区国安法》的推行一直受到海外华人社区关注,不少华人机构和个人纷纷表达立场。日前,全加华人联会全国执行主席蔡宏安在该机构的脸书上传影片,公开发声支持《国安法》,结果引发本地一班在加港人的抗议。周五集会现场就看到不少人高举标语牌,指蔡宏安盲目支持《国安法》, 称「全加华人联会不代表华人」。 陆先生表示,他们尊重言论自由,每个人都可以表达自己的立场。但蔡宏安以全加华人联会的名义发表公开声明,支持《国安法》,并指《国安法》「体现香港的法制精神」,「绝大部分的香港人甚至海外华人,都对《国安法》实施感到高兴」,这样的表态是不准确的。 「他的声音不代表我和许多加拿大华人的立场,也违背加国核心价值。」他说:「在加拿大我们享受民主和自由,他的立场却支持中共打压港人的民主与自由权利。他的立场完全不能代表尊崇普世价值、遵循加国核心价值的我们。」 早前有本地华人社团支持《国安法》 除了蔡宏安,温哥华中华会馆以及加国港人关注港情协会早前也发出联合声明,支持《国安法》的实施,认为可以填补香港国家安全立法领域的漏洞,有利于香港法治与繁荣,是保障香港更好实施「一国两制」的举措。 对此,集会者指出,新法凌驾于香港法律之上,削弱香港的言论自由、新闻自由,难以保障人权,才是真正地不利于香港的稳定与繁荣,并强调:「因此,我们坚决予以反对」。 集会者亦呼吁本地媒体可以公平、公正报道,令不同的声音都能被社区听到。 集会期间,也有持不同意见者上前与集会人士理论,但很快离开,并未造成严重冲突。《星岛日报》周五也试图联络蔡宏安,希望就事件作回应。但到截稿为止,未收到对方回复。

怡富地产集团发声明 从未授权发政治言论

■蔡宏安。资料图片 全加华人联会全国执行主席蔡宏安,因公开发表支持港版《国安法》言论,引发其他加拿大香港人的抗议。蔡宏安所在的怡富地产集团,周五亦再次发出声明,强调个人言论不代表公司立场。 怡富地产集团在声明中表示,「作为一家植根温哥华的本地企业,自成立之初起,始终秉承不参与任何政治、宗教,取之社会,回馈社会的宗旨。26年来,公司从来没有以公司的名义发表过有关宗教或政治的任何言论;公司也不会授权任何人代表公司发表涉及政治或宗教的言论;公司也从不容许任何人在公司里进行任何与政治或宗教相关的活动或宣传」。 ■抗议人士曾在中国驻温哥华总领馆外举行集会。资料图片   声明还强调,加拿大是一个民主自由的社会,任何人都有言论自由,个人发言不代表公司立场;也没有人以公司的名义发表过任何涉及政治或宗教的言论。 两派持对立观点并不少见 对于《港区国安法》的实行,加拿大支持和反对的两派民众有明显对立表现的情况并不少见。有抗议者在周五举行的反《国安法》集会上特别指出,蔡宏安以全加华人联会全国执行主席名义,发表支持《国安法》言论,令人误认为其代表「全加华人」,是令人不能接受的。 资料显示,蔡宏安为全加华人联会全国执行主席,也是怡富地产创始人兼主席,怡富地产早在上周,就发表过类似声明。目前,蔡宏安本人尚未就事件直接作出回应。 本地反《国安法》人士已经多次在中国驻温哥华总领馆外举行抗议活动。《国安法》落实后,包括加拿大、英国等国家在内,都已经暂停与香港的引渡条例。星岛记者报道

加拿大停止出口香港军事物品 暂停引渡条约

【星岛讯】 对于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港区国安法,联邦外交部长商鹏飞(Francois-Philippe Champagne)周五发表声明表示,加拿大与国际社会一样,重申对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香港的国家安全立法表达严重关切。 声明指出,这项立法程序是秘密进行,没有香港立法与司法机关、或人民的参与,并违反了国际义务。 商鹏飞在声明内称,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这过程,反映其无视香港《基本法》,以及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对香港承诺的高度自治。香港作为全球枢纽角色就是建立在有关基础之上,没有此基础,加拿大被迫重新评估现有对香港安排。 声明表示,加拿大对运往香港的敏感性商品,会与运往中国的同类商品一样看待,本国亦不允许向香港输出敏感性军事物品,即时生效。 此外,加拿大也暂停执行与香港所签订的引渡条约,并更新对香港的旅游建议,以向国民提供在香港的新国家安全法下,所产生的潜在影响。 声明强调,加拿大政府将继续与国际伙伴合作,保障全球的人权和法治。不过,加拿大于支持香港人时,也会持续支持加拿大与香港之间的具意义性交流。 总理杜鲁多在声明发出后表示,加拿大已同时禁止向香港输出敏感性军事物品,他称,加拿大是坚决相信一国两制框架。 杜鲁多重申,在支持香港人时,本国仍将继续支持与香港之间的多项联系。他强调,加国政府极度关注香港的情况,有关行动是反映加拿大关注国安法。 联邦政府同时研究是否在移民方面制定额外措施,回应香港目前所发生的问题,但未清楚所研究的措施内容。 不过,加拿大政府没有制裁中国官员。 本国曾于2014年,因俄罗斯侵并克里米亚而制裁该国官员。 V06

97再现?19个楼花16个买家是香港人

(■香港政治局势风起云涌,不少港人都萌生移民的念头。资料图片) 随着《港区国安法》7月1日起在香港正式实施,不少港人感到一直享有的自由正遭到蚕食,部分甚至萌生移居海外的念头。有加国地产界业者说,近期接获来自香港的咨询有明显增加;更有发展商表示,最近推出的一个温市公寓楼花计划,在周末共售出了19个单位,其中有16个的买家是香港人。 从加拿大回流香港21年的36岁理财经理林艾丝莉 (Ashley Lum,译音),在电话中告诉加国《金融邮报》 (Financial Post)记者,在中国对香港控制越来越严厉之时,为何在可见的未来仍留在这个城市?她不耐烦地叹了口气说:“要这样离开自己的家,并不容易。” 林艾丝莉提及最近香港反《港区国安法》示威浪潮说:“我是香港人。我一直在抗议活动中,对发生的事情感到愤怒,我很害怕,但也很难把自己和整个家庭连根拔起,搬到海外去。” 她拥有加拿大和香港双重国籍,家人早年从香港移民加国,她出生在多伦多的北约克区,但早在1999年就随家人回流香港。 林说:“我父亲认为亚洲是未来的发展重点,会有更多的机会给我们。我想现在我们还不会搬回加拿大……或许待这里的情况变得更糟?我不确定!” 香港抗议不断 《国安法》成催化剂 自去年以来,随着香港的抗议活动持续不断,多伦多和温哥华各地以香港和中国大陆客户为主的房地产经纪,早已做好准备迎接他们对加拿大房地产的咨询,因为香港约有30万个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 的确有来自香港的查询,但不一定能转化成交易。 多伦多的骆姓(译音)房地产经纪Priscilla Lok,她的主要服务对像是对加拿大市场感兴趣的香港人和投资者,她说:“我这个客户是10年前回流香港的加拿大人,她对还未兴建的公寓楼花感兴趣。她在电话中对我说,买楼是与《港区国安法》有关。她想让儿子明年回到加拿大升学。的确有些人在查询,但我不会说卖得很快。” 温哥华Macdonald房地产集团总裁斯卡罗 (Dan Scarrow)表示,他的公司的确增加了香港客户查询温哥华楼花,“开发商会从香港的情况中看到有生意可做,因为他们正在出售楼花。但你在数据上是看不到的,因为这些单位在3到4年内都不会成交。” 斯卡罗认为,有关香港人将涌入加拿大、席卷本国房地产市场的说法,几乎是完全错误的,“如果有人研究一下有多少资金离开香港,进入加拿大房地产市场的统计数字,我想他们会惊讶地发现,实际资金是如此之少。” 卑诗大学 (UBC)尚德商学院教授、名誉院长戈德伯格 (Michael Goldberg)指出,多伦多和温哥华的房地产价格在整个疫情中基本保持不变。这种趋势表明,外国买家包括香港买家对市场的影响其实不大。 两三房单位热销 是否成趋势待观察 戈德伯格多年来一直研究全球化对亚洲和北美房地产市场的影响,他说:“但我知道,香港一些加拿大公民或有家人在加拿大的人,都处于高度戒备状态,准备随时回来。我猜测,如果中国继续施压,尤其是如果他们引解放军入城,你会看到更多这种趋势。” 他表示,自2016年示威活动开始以来,虽然没有巨额资金进入加拿大房地产,但来自香港的资金涓滴不减。“即使你不关心政治,你也会开始担心自己的投资安全和孩子的未来。” 据全球房地产公司世邦魏理仕集团(CBRE Group Inc.)温哥华资本市场副总裁Tony Quattrin称,过去几周一些房地产商有来自香港的房屋交易,背后的确可能有这种动机。他说:“有一个发展商告诉我,他们上周末卖出了19个单位,这19个单位中,有16个买家是香港人,打算来温哥华居住。这不是那种即租即住,即搬即住的情况。这些都是两房和三房的单位。” 不过,另外一位发展商告诉他,纵使收到了许多香港来的查询电话,但还未有实际的成交。“即使面对这个政治问题,决定连根拔起搬到加拿大去,也是一个冒险的决定。你能找到什么样的工作?上学的事怎样?关于加拿大房地产,香港肯定会有一些反应,但是否会成为一种趋势,现在说还为时过早。” 但Quattrin反过来指出,在两年前征收15%的外国投资者税后,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一直没有来自香港的大额投资。世邦魏理仕的数据显示,大型机构投资商业地产的资金正在进入欧洲,而不是北美。“住宅方面他们仍对加拿大感兴趣,但我想说,大部分高净值资金都流向了伦敦的商业投资。” 来自香港的Priscilla Lok表示,对于很多中上层甚至中产阶级的香港人来说,政治局势还没有差到让他们大举离开的地步。 她说︰“大部分打电话给我的人,都是双重国籍的。他们是专业人士,有足够的资金买屋,但他们要先把香港的房子卖掉,或者再贷款。那是需要时间的。”

加拿大对前往香港旅游者发出警示公告

加拿大环球事务部对前往香港旅游者发出警示称,中国日前针对香港颁布的《国家安全法》,可能会对加国国民造成风险。 联邦政府官网发布最新消息表示,由于香港《国家安全法》于7月1日正式生效,在香港的加拿大人可能面临“因涉及国家安全为由,而被任意拘留和可能引渡至中国大陆的风险增加”。 加拿大旅游部网站还写道,由于香港正在进行大规模示威活动,在香港的加国国民也应该“高度谨慎”对待。“香港各地定期举行各种规模的政治示威活动。它们会迅速蔓延到周边地区,包括那些经常有游客的地方。” 公告中还警告称,示威者和警方等执法部门发生冲突。警方经常会对“未经授权的抗议活动作出迅速和严厉打击。他们使用催泪瓦斯、橡皮子弹和实弹控制事态发展”。 官员建议国民避免在加拿大以外不必要的旅行,直到另行通知为止。由于香港正在进行的大规模示威活动,在当地的加拿大人更应高度警觉。星岛综合报道

万锦市200多市民集会 表达对港区国安法不满

(■■有香港移民加国人士高举加拿大国旗及标语,表达对港版国安法不满,并替香港市民打气。本报记者摄) 今年7月1日对来自香港在加国扎根的旅加港人来说,别有一番滋味在心头,这天不单是加拿大国庆,香港回归之日,也是港区国安法正式在港实施的日子。昨午有逾200名心系香港的本地民众,于万锦市坚尼地路夹史刁士大道东交界处草坪集会,表达对港版国安法强烈不满。而在温哥华,也有逾千名市民举行“反国安法”大游行。 约250名争取香港“五大诉求,缺一不可”、关注香港目前严峻情况的加国港人,昨午无惧酷热天气警告,顶着闷热气温自发到华人聚集的万锦市坚尼地路夹史刁士大道东交界草坪,举行名为“香港回归?人心回归”的抗议集会,不少参与人士除高举“光复香港,时代革命”旗帜外,也要求中国政府立即释放被任意拘留及起诉的两名加国人康明凯及斯帕弗。 单方面摧毁50年不变承诺 集会其中一名召集人Andy Fong向本报记者表示,作为加国人昨天开心庆祝153周年国庆,但身为香港人,昨天虽然是香港回归23周年,却也是港版国安法在香港首日正式实施,代表香港“一国两制”正式死亡,对他而言是百感交集的一天。 他感慨加国人享有游行集会自由,言论自由,但香港自7月1日开始,却展开了因言入罪,剥夺港人和平集会及游行自由的黑暗日子。 Andy表示从新闻及社交媒体报道,见到李卓人及一众泛民议员,在铜锣湾设置街站及向市民说话,却被警方围捕,反映中国政府已单方面摧毁《中英联合声明》内给予香港50年不变的条文承诺。 谈到港版国安法内其中第38条,指“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变相将全球对香港及中国政府有异议人士一网打尽,Andy Fong称这是中国政府惯用的“寒蝉效应”手法,不单对海外华人构成威胁,海外人士无论何种族裔也可能因曾批评中国及港府而遭到拘押。 连外国人也可能因言获罪 他称此法例不仅令海外港人担心返港的人身安全,就算于香港转机也有被“送中”的危险,Andy Fong形容整个港版国安法含混其辞,显然是让中国政府容易随时“搬龙门”,将反对声音及抗争者一网打尽。 他指中国如何对待加国两名米高(康明凯及斯帕弗)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他呼吁本国政府应以更强硬态度,就港版国安法可能令在港逾30万名加国人轻易获罪而发声。 Andy呼吁本国国民向居住地所属选区国会议员,对港版国安法,不但针对香港抗争者,更是对全球所有可能受影响人士专横无理的举动,以一人一信形式表达发出不满声音。 他称作为加国港人能够做的是冀透过示威行动,让本国主流社会知道此“恶法”,影响所及也包括所有加国人,呼吁各界关注。

暴力示威者持刀刺警 逃往英国飞机上被捕

暴力示威者在7月1日游行中肆意袭警,共导致7名警员受伤,其中在铜锣湾,有多名示威者以雨伞、砖头等袭击落单警察,更有一名示威者以利刀刺伤警员左肩逃离。据悉,香港警方2日凌晨在飞往英国伦敦的国泰航班上,将该名伤警男子逮捕。 袭警事件发生于7月1日16时左右,一批示威者在铜锣湾中央图书馆对开高士威道放置杂物堵路,多名警员采取驱散及拘捕行动,其中一名防暴警率先冲前,按倒一名疑违法示威者,其他示威者发现该名警员“落单”,合力袭警“抢犯”。 从网上片段可见,数名男女示威者分别掷砖头、挥拳及用雨伞袭击该名防暴警,警员右手阻挡攻击,左手抓住疑犯,但被另一名示威者从后箍颈,谁知还有人持短刀插向防暴警,防暴警左肩中刀,伤口呈现血洞,血流如注。袭警者随即抢走疑犯并逃离,多名警员赶至后,将受伤警员送医。 警方随后强烈谴责暴力袭警事件,表示要全力缉拿施暴者归案。随后,据香港电台引述警方消息证实,香港警方2日凌晨在机场拘捕一名20余岁的男子,指他涉嫌7月1日在铜锣湾,持利器刺伤一名防暴警察。据悉,该名涉嫌以利器刺伤警员的男子是被亲友举报,该男子被捕时正在飞往英国伦敦的国泰航空班机上。 另外,有背囊插违法旗帜的23岁姓唐男子,驾驶电自行车撞翻3名警员,致3警员手部及膝部受伤,他亦人仰车翻被捕。唐姓男子涉疯狂驾驶及违反《港区国安法》带署调查。还有两名防暴警员亦在拘捕疑犯时,被人以硬物袭击头部,幸有头盔保护,伤势不重;一名警员则在北角驱散人群期间,遭人打伤胸口 。

香港万人大游行 起冲突大打出手场面血腥

(■《港区国安法》生效后,在香港,民主派7月1日游行,湾仔轩尼诗道集结者展示五大诉求手势。 卢江球摄) 《港区国安法》正式实施后,逾万名反对立法的示威者7月1日参与“七一”游行,众人在铜锣湾聚集叫喊“港独”口号,防暴警员施放胡椒球弹、催泪弹和出动水砲车驱散人群,并采取拘捕行动。其间,有示威者接连袭警,导致7名警员受伤,警方其后共拘捕约370人,并首度引用《港区国安法》扣查当中10名涉嫌藏有或展示“港独”旗帜标语的人士,其中9人或面临至少三年的牢狱之灾。 民阵“七一”游行遭警方发出反对通知书,但不少反对《港区国安法》、坚持“五大诉求”的示威者扬言继续“上街”。消息称,警方基于近期参与示威的是一些较暴力人士,于是派出大批防暴警察,从7月1日清晨开始,在铜锣湾一带戒备及巡逻。示威者则于当天中午12时后在崇光百货附近聚集,部分人大喊“香港独立”口号,警员首次举起紫色旗帜警告后,呼吁泛民街站人员撤走,随即施放胡椒喷剂,并带走立法会议员尹兆坚和陈志全等人。 港府发言人严正谴责 警方为阻遏示威者聚集,不断截查可疑人。有警员7月1日中午1时许在百德新街截查一名男子,搜获写有“香港独立”的旗帜,虽然这四个大字前面写了字体极细小的“不要”两字,但警员以其涉嫌宣示“港独”意图明显作出拘捕,令他成为《港区国安法》生效后首名被捕者。 还有多名示威者因涉违反《港区国安法》被捕,包括在东角道展示“香港独立”标语的妇女;在利园山道挥动港独旗的15岁少女;以及在罗素街近坚拿道东遭警员截查、藏有“港独”标语的两名36岁女子,和在高士威道被警员搜出藏有“港独”旗帜的26岁男子。 对于有人藏有和挥舞“港独”旗帜及印刷品、呼叫“香港独立”口号,港府发言人7月1日晚间严正谴责,指他们涉嫌煽动或教唆他人分裂国家,涉违《港区国安法》,“公然挑战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的底线”。 有店舖遭示威者打砸 上万名不理会警方劝告的示威者,当天中午约3时在民阵副召集人陈皓桓等人带领下,占据轩尼诗道马路游行,防暴警在水砲车射水协助下进行驱散,但部分人逃离期间破坏波斯富街西饼店和英皇道咖啡店。港岛市面约于当晚10时回复平静。警方表示,截至7月1日晚10时共拘捕约370人,当中10人(6男4女)涉嫌违反《港区国安法》,其余被捕人士分别涉嫌非法集结、疯狂驾驶和持有攻击性武器罪等。

越洋反《港区国安法》 团体促渥京抛救生艇

■加拿大逾十个组织,齐声支持香港争取民主反对国安法。网上图片 加拿大挺香港组织纷纷展开行动声援香港民主、反对国安法;包括全国十几个挺港组织,一起参与「国际救生艇」(International Life Boat Campaign)行动,共同提交政策建议书给渥太华,促请政府简化难民庇护申请程序;并将共同发布支持香港录影声明;温哥华则将于周三举办「反国安恶法大游行」活动。 港加联主席冯玉兰表示,包括加拿大香港联盟、思政学阵、港加联、温支联等组织都支持由英国非政府组织「香港监察」(Hong Kong Watch)发起的「国际救生艇」行动。此行动是成立国际联络小组,监察香港的局势,并为有需要避难港人提供机会,确保争取民主的人士,可在有保障的情况下继续安全地争取自由、法治和城市自治。 疫情下冀渥京开方便之门 加拿大香港联盟行政总监王卓妍表示:「当务之急是帮助那些为香港民主抗争奋斗的港人脱离险境,所以我们已致信给加拿大全球事务部和各个国会议员,希望渥太华能为香港移民难民开方便之门。目前不分党派许多国会议员都已表态支持。」 她建议渥太华向行动自由受到限制的民主活动家提供庇护和旅行证件;利用现有的就业和劳工计划帮助寻求庇护的人;并令现有的难民赞助方案更便捷。王卓妍说,许多香港人都具有与中国相关的广博知识,技术和语言能力都好,和加拿大具有相同价值观,将能有效贡献加拿大社会。 对于开放香港人申请难民移民管道的建议,早前杜鲁多政府只提到:「加拿大有一套完整的移民难民程序,加拿大一直是欢迎移民难民的国家。」 但思政学阵发言人李倩瑜表示,这套程序会让有意移居加拿大的香港民主活动家遇到阻碍,因为现在正值新冠状病毒疫情期,加拿大关闭了边境,所以外国人不可能随意搭飞机入境;再者,如果有犯罪纪录者也不可能顺利获得移民难民资格。 因此在他们的诉求中希望渥太华能保证两点:「希望政府能确保这些申请难民庇护的香港人不受边境关闭所害而能顺利搭机入境,也希望政府能让那些因政治问题而有刑事纪录在身的香港人能获得庇护。」 港国安恶法危害全人类 冯玉兰表示,中国制定了港版国安法,不仅危害香港居民,也危害了包括加拿大在内的国际公民。「因为香港是国际金融中心,很多人在香港经商贸易,当香港崩坏了,相关的经济金融活动都遭受打击。国安法中并提到『反对任何外国和境外势力以任何方式干预香港事务』,过去香港民主人士和我在内的海外挺港人士常常联系,是不是这就算是勾结了境外势力呢?我不知道以后如何能顺利帮助他们,我不愿他们受到伤害。」 温支联周三下午将举办「反国安恶法大游行」活动,参与者将沿着温哥华固兰湖街一路游行到中国驻温哥华领事馆前,温支联主席李美宝表示,香港受难,全球相助,希望加拿大人能一起走出来发声,她并希望渥太华不要只是口头上表达关注香港问题,而要仿效美国、英国等国家采取实质的行动。此外,加拿大全国各城市有十几个挺港组织,周二晚间将共同录制挺香港的影片,周三同步在各大社交媒体曝光。在多伦多,太古广场今天下午4时至5时亦会举行集会,声援香港。

海外声援香港或犯国安法 时评员形容为「不可理喻」

中国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港版《国安法》,有评论担心香港的状况会因此而更加令人担忧,亦担心中国政府「秋后算账」;另有评论认为,国安法的通过相当于给「街头抗争时代」画上句号,但新法的性质和影响,仍要待日后从法律执行层面去作判断。 大温时事评论员董达成在接受《星岛日报》采访时表示,香港现行法律足以应对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在没有「国安」理由的前提下通过法令,肯定削弱了香港的言论自由、新闻自由,难以保障人权,是对「一国两制」原则的破坏,令人不安。 他特别提到其中的38条条款,所有外国人士如果声援香港或议论香港政治的内容涉及法条规定的罪行,也可能触犯法律,是不可理喻及根本缺乏立法精神的。 他指出,中国方面希望平息香港社会当前的冲突与矛盾,却没有聆听民意,缺乏一国两制基本法为基础。无论是反送中运动引发的和平示威,还是双普选承诺迟迟未实现,中国政府都应负起责任,结果却通过新法,相当于将香港制度转变为「一国一制」。 恐有无辜者被「祭旗」 董达成亦担心,虽然当局表示法令施行后会既往不咎,由生效日起才会执行,但按照中共之前秋后算账的行事作风,恐难免会有无辜人士被拿来「祭旗」,杀鸡儆猴,以达到中共政府的震慑作用。 他亦希望此事可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呼吁加拿大等国家尽快启动《马格尼茨基法》(Magnitsky Act),对违反人权的中国及香港官员进行制裁,并通过经济制裁等手段向中国政府施压。 对于国安法的通过象征香港转向一国一制的说法,大温另一时事评论员丁果则认为都是个人的不同解读,一个法律的性质和影响应当由其执行层面去判断,而非条文。在还没有案例和判例的情况下,都不能妄加断论。他也表示,希望看到法律执法能够做到透明、公开,不要出现「扩大化」,且应当体现「一国两制」,这也是未来大家聚焦的焦点。 社会抗争形式将转变 他指出,法令的通过具有一定的威慑性,其效果也已显现,一些民主派人士已经退出所属团体,一些组织也转移到海外。可以想象,香港的街头抗争,尤其是暴力抗争也就基本结束。但他补充,这并不意味着社会抗争的结束,只是抗议形式的转变,未来可能会看到更多的和平示威。从一定层面上来说,国安法的通过也满足一部分香港人对社会安定的期盼。 而对于国际社会的反响,丁果分析,从利益层面来说,对香港的任何制裁都不会有长期的经济效益,因此,国际社会的评判出发点更多是基于道义层面,尤其是英国。但这些「空话」并不是香港民众所期望看到的,而是需要实际行动,打开移民大门,但包括加拿大在内这些国家都还没有这么做。 他补充,中国通过国安法也必然要面临一定的国际效应和香港效应,包括人才外流、资金外流等,但是否一定出现这样的情况,最终还是取决于法律的执行情况。 星岛温哥华记者报道

中国驻温总领事佟晓玲:《港区国安法》确保“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中国驻温哥华总领事佟晓玲,周二就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港区国安法》发出声明,指该法将堵塞香港特区在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漏洞,有力打击香港内外各种“反中乱港”势力,保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确保“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声明指出,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充分反映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意志。    佟晓玲说,大温地区居住着大量港籍华侨华人,他们的心一直牵挂著香港。 还有不少加拿大公民在港工作、学习,他们对香港的事情也非常关注。  5月28日中国全国人大通过建立健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后,大温地区300多个侨团联名或单独发表声明,一致认为决定将保障更好地实施“一国两制 ”,填补香港在国家安全立法领域的漏洞,有利于香港法治更加完备,有利于香港的安定繁荣。 但同时,也有一些民众对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存在疑虑和误解。 佟晓玲在声明中从三个方面,并围绕一些民众普遍关注的问题来解释、澄清对该法律的疑虑和误解。    一、为什么要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佟晓玲解释说,国家安全是所有主权国家的头等大事。 没有一个国家会坐视自己的领土长期处于国家安全“不设防”的状态。 同时,国家安全属于中央事权,世界上任何国家无论是实行单一制,还是联邦制,国家安全立法都属于国家立法权力。    她说,回归23年来,香港一直在国家安全方面存在严重的法律漏洞,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设置、力量配备、执法权力配置不完善不健全。 近年来,香港面临的国家安全形势日趋严峻,特别是去年6月“修例风波”以来,“港独”组织和本土激进分离势力活动猖獗,一些外国势力和“台独”势力更是赤裸裸地插手和干预香港事务。 香港内外敌对势力所作所为已造成香港长时间乱局,不仅严重践踏香港法治和社会秩序,严重破坏香港繁荣稳定,严重侵害香港700多万市民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和自由,而且严重挑战“一国两制”原则底线,严重危害并威胁到国家安全。 香港局势的发展变化已经到了邓小平曾经讲的“非干预不行”的地步。     二、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会不会限制香港特区居民现有的自由和权利?    佟晓玲表示,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只针对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即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 法律体现了“惩治极少数、保护大多数”的原则,惩治的是极少数人所从事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和活动,确保的是广大香港居民依法享有和行使的各种权利和自由, 保护的是外国人在香港的合法权益和外国投资者的利益。   针对有民众对“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感到困惑,担心这会影响他们对外交往。 佟晓玲澄清道:“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构成犯罪的前提是必须有危害国家安全的主观意图,并且有勾结行为,而不是一般的对外联系。 香港是高度国际化的城市,与其他国家、地区以及国际组织有着密切的来往和联系。 只要不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大家完全不必过虑。”   她还表示,基本法赋予香港居民言论、新闻、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自由。 一般的言论包括批评政府的言论都不会构成犯罪,绝不存在所谓的“以言入罪”。    三、依据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如何处理香港特区涉国家安全案件?    佟晓玲说,根据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委员会设立国家安全事务顾问。 特区政府警务处设立维护国家安全的部门,律政司设立专门的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 中央政府将在香港特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 需要指出的是,国家安全事务与国防、外交事务一样,都属于中央事权,中央政府设立专门机构统一处理国家安全事务,是国际通例。    针对有人对由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指定法官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提出质疑。 佟晓玲表示:“事实是,行政长官指定的是一些适合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并非就一个具体的案例选择主审法官。 在审理有关具体案件时,仍由首席大法官从上述名单中确定主审法官,而且不限国籍。 这项规定无损香港的司法独立,体现了对香港现行法律制度的尊重,也符合基本法的规定。”    她在声明中最后表示,在香港回归祖国23周年之际,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获得通过实施。...

港区国安法全文正式发布 来仔细看看有哪些关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2020年6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   第一节 职责   第二节 机构   第三章 罪行和处罚   第一节 分裂国家罪   第二节 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三节 恐怖活动罪   第四节 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五节 其他处罚规定   第六节 效力范围   第四章 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   第五章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定不移并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制止和惩治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和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繁荣和稳定,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地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根本性条款。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行使权利和自由,不得违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三条 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第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   第五条 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应当坚持法治原则。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任何人已经司法程序被最终确定有罪或者宣告无罪的,不得就同一行为再予审判或者惩罚。   第六条 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其他法律,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参选或者就任公职时应当依法签署文件确认或者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第二章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   第一节 职责   第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尽早完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完善相关法律。   第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司法机关应当切实执行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有关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的规定,有效维护国家安全。   第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加强维护国家安全和防范恐怖活动的工作。对学校、社会团体、媒体、网络等涉及国家安全的事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宣传、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通过学校、社会团体、媒体、网络等开展国家安全教育,提高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国家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   第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并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的情况提交年度报告。   如中央人民政府提出要求,行政长官应当就维护国家安全特定事项及时提交报告。   第二节 机构   第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并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监督和问责。   第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成员包括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保安局局长、警务处处长、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的负责人、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和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秘书长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第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职责为:   (一)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规划有关工作,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政策;   (二)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建设;   (三)协调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点工作和重大行动。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开。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复核。   第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设立国家安全事务顾问,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事务提供意见。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列席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设立维护国家安全的部门,配备执法力量。   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人由行政长官任命,行政长官任命前须书面征求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机构的意见。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人在就职时应当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遵守法律,保守秘密。   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可以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聘请合格的专门人员和技术人员,协助执行维护国家安全相关任务。   第十七条 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的职责为:   (一)收集分析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   (二)部署、协调、推进维护国家安全的措施和行动;   (三)调查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四)进行反干预调查和开展国家安全审查;   (五)承办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交办的维护国家安全工作;   (六)执行本法所需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设立专门的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负责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检控工作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该部门检控官由律政司长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同意后任命。   律政司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负责人由行政长官任命,行政长官任命前须书面征求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机构的意见。律政司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负责人在就职时应当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遵守法律,保守秘密。   第十九条 经行政长官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财政司长应当从政府一般收入中拨出专门款项支付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的开支并核准所涉及的人员编制,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限制。财政司长须每年就该款项的控制和管理向立法会提交报告。   第三章 罪行和处罚   第一节 分裂国家罪   第二十条 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之一的,不论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即属犯罪:   (一)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出去;   (二)非法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   (三)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转归外国统治。   犯前款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犯罪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节 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之一的,即属犯罪:   (一)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   (二)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   (三)严重干扰、阻挠、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   (四)攻击、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履职场所及其设施,致使其无法正常履行职能。   犯前款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犯罪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节 恐怖活动罪   第二十四条 为胁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国际组织或者威吓公众以图实现政治主张,组织、策划、实施、参与实施或者威胁实施以下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之一的,即属犯罪:   (一)针对人的严重暴力;   (二)爆炸、纵火或者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三)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   (四)严重干扰、破坏水、电、燃气、交通、通讯、网络等公共服务和管理的电子控制系统;   (五)以其他危险方法严重危害公众健康或者安全。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五条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即属犯罪,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   本法所指的恐怖活动组织,是指实施或者意图实施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恐怖活动罪行或者参与或者协助实施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恐怖活动罪行的组织。   第二十六条 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恐怖活动实施提供培训、武器、信息、资金、物资、劳务、运输、技术或者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或者制造、非法管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以及以其他形式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情形,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情形,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二十八条 本节规定不影响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对其他形式的恐怖活动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并采取冻结财产等措施。   第四节 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十九条 为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实施,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控制、资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实施以下行为之一的,均属犯罪: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动战争,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造成严重危害;   (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执行法律、政策进行严重阻挠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进行操控、破坏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四)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制裁、封锁或者采取其他敌对行动;   (五)通过各种非法方式引发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对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憎恨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犯前款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条第一款规定涉及的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按共同犯罪定罪处刑。   第三十条 为实施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犯罪,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控制、资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的,依照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节 其他处罚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团体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对该组织判处罚金。   公司、团体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因犯本法规定的罪行受到刑事处罚的,应责令其暂停运作或者吊销其执照或者营业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因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而获得的资助、收益、报酬等违法所得以及用于或者意图用于犯罪的资金和工具,应当予以追缴、没收。   第三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的,对有关犯罪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一)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二)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执法、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犯有本法规定的其他罪行的,按前款第二项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违反本法规定,因任何原因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可以驱逐出境。   第三十五条 任何人经法院判决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即丧失作为候选人参加香港特别行政区举行的立法会、区议会选举或者出任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公职或者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的资格;曾经宣誓或者声明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议员、政府官员及公务人员、行政会议成员、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区议员,即时丧失该等职务,并丧失参选或者出任上述职务的资格。   前款规定资格或者职务的丧失,由负责组织、管理有关选举或者公职任免的机构宣布。   第六节 效力范围   第三十六条 任何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的,就认为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犯罪。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第三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或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的公司、团体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   第三十八条 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   第三十九条 本法施行以后的行为,适用本法定罪处刑。   第四章 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   第四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本法规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但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检控、审判和刑罚的执行等诉讼程序事宜,适用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   未经律政司长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就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提出检控。但该规定不影响就有关犯罪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并将其羁押,也不影响该等犯罪嫌疑人申请保释。   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循公诉程序进行。   审判应当公开进行。因为涉及国家秘密、公共秩序等情形不宜公开审理的,禁止新闻界和公众旁听全部或者一部分审理程序,但判决结果应当一律公开宣布。   第四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司法机关在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有关羁押、审理期限等方面的规定时,应当确保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公正、及时办理,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   第四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可以采取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准予警方等执法部门在调查严重犯罪案件时采取的各种措施,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证据的处所、车辆、船只、航空器以及其他有关地方和电子设备;   (二)要求涉嫌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的人员交出旅行证件或者限制其离境;   (三)对用于或者意图用于犯罪的财产、因犯罪所得的收益等与犯罪相关的财产,予以冻结,申请限制令、押记令、没收令以及充公;   (四)要求信息发布人或者有关服务商移除信息或者提供协助;   (五)要求外国及境外政治性组织,外国及境外当局或者政治性组织的代理人提供资料;   (六)经行政长官批准,对有合理理由怀疑涉及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人员进行截取通讯和秘密监察;   (七)对有合理理由怀疑拥有与侦查有关的资料或者管有有关物料的人员,要求其回答问题和提交资料或者物料。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对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等执法机构采取本条第一款规定措施负有监督责任。   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会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为采取本条第一款规定措施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从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上诉法庭法官以及终审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从暂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政长官在指定法官前可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见。上述指定法官任期一年。   凡有危害国家安全言行的,不得被指定为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在获任指定法官期间,如有危害国家安全言行的,终止其指定法官资格。   在裁判法院、区域法院、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就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检控程序应当分别由各该法院的指定法官处理。   第四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裁判法院、区域法院、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应当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处理就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检控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进行的就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检控程序,律政司长可基于保护国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审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发出证书指示相关诉讼毋须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凡律政司长发出上述证书,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应当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并由三名法官组成审判庭。   凡律政司长发出前款规定的证书,适用于相关诉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法律条文关于“陪审团”或者“陪审团的裁决”,均应当理解为指法官或者法官作为事实裁断者的职能。   第四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有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关证据材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认定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上述证明书对法院有约束力。   第五章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   第四十八条 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行使相关权力。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人员由中央人民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联合派出。   第四十九条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的职责为:   (一)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就维护国家安全重大战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监督、指导、协调、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三)收集分析国家安全情报信息;   (四)依法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第五十条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接受监督,不得侵害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法律外,还应当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人员依法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的经费由中央财政保障。   第五十二条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应当加强与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的工作联系和工作协同。   第五十三条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应当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建立协调机制,监督、指导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工作。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的工作部门应当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建立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行动配合。   第五十四条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会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外国和国际组织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机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外国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和新闻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第五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提出,并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由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对本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   (一)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   (二)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的;   (三)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   第五十六条 根据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管辖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由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负责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有关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关法院行使审判权。   第五十七条 根据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管辖案件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刑罚的执行等诉讼程序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根据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管辖案件时,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执法、司法机关依法行使相关权力,其为决定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和司法裁判而签发的法律文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具有法律效力。对于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依法采取的措施,有关机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从。   第五十八条 根据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管辖案件时,犯罪嫌疑人自被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辩护律师可以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合法拘捕后,享有尽早接受司法机关公正审判的权利。   第五十九条 根据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管辖案件时,任何人如果知道本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情况,都有如实作证的义务。   第六十条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员依据本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   持有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制发的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人员和车辆等在执行职务时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人员检查、搜查和扣押。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员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豁免。   第六十一条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依据本法规定履行职责时,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须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对妨碍有关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并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六十三条 办理本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有关执法、司法机关及其人员或者办理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司法机关及其人员,应当对办案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担任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配合办案的有关机构、组织和个人应当对案件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六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本法时,本法规定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没收财产”和“罚金”分别指“监禁”“终身监禁”“充公犯罪所得”和“罚款”,“拘役”参照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法律规定的“监禁”“入劳役中心”“入教导所”,“管制”参照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法律规定的“社会服务令”“入感化院”,“吊销执照或者营业许可证”指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法律规定的“取消注册或者注册豁免,或者取消牌照”。   第六十五条 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华网)

加港联盟促加国联邦 简化申请政治庇护程序

《港区国安法》已经通过,本国组织加拿大香港联盟(Alliance Canada Hong Kong,简称ACHK)促请渥京简化庇护申请程序,协助欲离开香港的示威者。 据《星报》报道,ACHK表示,当《港区国安法》实施时,香港的民主活跃份子将会处于危险之中,担心会遭围捕,这是加拿大展示领导能力的好机会,为香港人摆脱国家资助的暴力行为提供一条途径。该组织促请加拿大政府采取行动。 ACHK行政总监王卓妍称,该组织已经向加拿大环球事务部和许多国会议员提交了一份文件,详细介绍渥太华可以在该国传统的难民和庇护程序之外实施的政策选择,以帮助香港处于危险之中的市民。该份文件也要求渥太华帮助在中国受到迫害的人士,例如新疆自治区的维吾尔族。 去年,在香港,《逃犯条例》引发数月的抗议活动。现时的《港区国安法》备受争议,有人认为国安法剥夺香港的自治权。 ACHK在其为香港人提供帮助的建议清单中,建议向行动自由受到限制的已知民主活跃份子提供庇护和旅行证件。 收容港人可创双赢局面 其他建议包括利用现有的就业和劳工计划,以帮助寻求庇护人士。 该组织称,“我们必须立即采取行动,我们不能再等了。”而优先考虑让香港公民移居加拿大将使加国受益,因为涌入的移民将包括具有与中国相关的广泛知识、洞察力和语言能力的人,可以帮助加拿大与中国未来发展的关系有“导航”作用。 加中关系委员会的保守党国会议员格努伊斯(Garnett Genuis)表示,该文件提出了联邦政府应考虑的想法,尤其是考虑到加拿大的香港社群担心参与香港社会活动的人士,可能处于危险之中。 格努伊斯认为,加拿大保持自己的价值观很重要,不应因目前与北京的紧张局势,而影响到对香港难民所作出的决策。 他说:“我们的当务之急是捍卫我们的利益和价值观”,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竭尽全力提供协助。然而,由于新冠肺炎,所以加中关系特别议会委员会被暂停,他怀疑在这病毒受控之前,能否与中国在有关问题上有很多的沟通。星岛综合报道

香港众志解散 组织者将以个人身份继续活动

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主席罗冠聪、常委敖卓轩及成员周庭在社交网站发文,宣布退出香港众志。香港众志随后亦宣布解散。 黄之锋在Facebook发文宣布辞任香港众志秘书长,同时退出香港众志,并会以个人身份践行信念。他说,自创立香港众志而来,团队未曾离开政治风眼,在抗争路上即使面对巨浪亦未曾退却,迎难以上,对此心存感激。他称,现时在香港从事民主反抗,忧心性命安危已不再是无稽之谈,但强调香港的意志不会因此冰封,“只要香港人仍在,他们就得永远惧怕我们、防范我们”。 罗冠聪就指,退出香港众志后,会以个人名义继续参与反抗运动。他续说,“巨变将至,但我们绝不盲目绝望、轻言放弃,更需随时代而行,寻找自身可以承担、付出的岗位”。周庭则在Facebook指出,作为创立团体的其中一员,退出香港众志是个沉重且迫不得已的决定,而未来的国际连结工作,自己亦将无法再参与,“严冬在前,今天就此与伙伴战友别过,各自在不同岗位上努力”。 敖卓轩亦发文指,已辞去常务委员一职,并由即日起正式离开香港众志。 另一方面,民阵副召集人陈皓桓指出,今次以个人身分发起游行,反对订立《港区国安法》,又指民阵周二下午将就七一游行提上诉。陈皓桓指,无论上诉结果如何,会坚持发起游行,反对订立港区国安法。星岛记者香港报道

《港区国安法》全票通过 犯罪最高可被判无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周二闭幕,常委会于上午全票通过《港区国安法》。)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周二闭幕,委员长会议周一已将《港区国安法》草案的建议表决稿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周二上午表决。据悉,草案获得通过后会即日列入《基本法》附件三,香港特区政府亦会在周二刊宪实施,并公开法例全文。消息指,《港区国安法》有条文明确指出,要求外国制裁中国及香港将构成第四项“勾结外国势力”罪行;罪行刑期会按严重程度分级,当中轻微罪行判囚3至10年,严重罪行最高可被判处无期徒刑;但法例不具追溯力。中联办周二下午将会见港区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常委和政协委员,料中联办主任骆惠宁将会出席,有获邀人士估计会议主题是讲解《港区国安法》的内容。 新华社报道,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十五次委员长会议28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听取有关草案审议情况汇报,由栗战书委员长主持会议。期间,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李飞,向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作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修改意见的汇报,并根据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提出草案建议表决稿。委员长会议决定将草案建议表决稿,提交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法例不具追溯力 有份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港区人大代表吴秋北向媒体透露,看到的最新一份草案原文与之前有分别,他形容草案吸收了一些意见,但不便透露具体内容,而29日人大常委会召开的会议,亦继续讨论如何吸纳日前在会上收集到的意见。 人大常委会30日早上的会议表决《港区国安法》草案,并在纳入《基本法》附件三前征询基本法委员会及特区政府意见。草案获通过并纳入附件三后,港府当天日傍晚即会刊宪,公布正式实施法例,并公布具体条文,包括四项罪行的定义和罚则。据了解,有关法例将不具追溯力。 消息透露,《港区国安法》的四项罪行都会有明确罚则,当中犯轻微罪行者,会被判囚3至10年,至于干犯严重罪行者,最高可以被判处无期徒刑。消息又指,“分裂国家”及“颠覆国家政权”的罪行,规定要有相关目标、纲领、组织、以至暴力或鼓吹暴力行为,并对国家造成损害。至于“勾结外国及外部势力”的罪行,亦规定相关行为对国家构成损害,据悉,法例有条文明确规定,“要求外国制裁”的行为,将构成此项罪行。 另外,中联办30日下午将与港区人大代表,以及政协常委和政协委员会面,料由中联办主任骆惠宁将会出席。有收到邀请的政协委员透露,中联办在信中表明会议涉及重要讲话与举措,内容重要,呼吁他们不要缺席。有获邀出席人士预计,今次会议将讲解《港区国安法》的条文细节,希望他们清楚了解有关内容后,再向社会各界和市民解释。 行政会议成员汤家骅接受电台访问时表示,对于“分裂国家”及“颠覆国家政权”两项罪行最高可判终身监禁不感奇怪,他认为涉及国家安罪行严重,不能与《公安条例》下的非法集结、暴动罪等相提并论。 据他了解,《港区国安法》有最低刑期概念,预料若最高刑期是终身监禁的话,最低刑期有机会为十年,呼吁大众勿存侥幸心态,认为可能会获得法官轻判。他又认同设定最低刑期对法官判案弹性会有影响,不过他指社会上有声音认为不同法官处理同一性质案件的量刑不同,设定标准可能是好事。 国安公署将“挂牌” 地位仅次中联办 《港区国安法》规定成立中央驻港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在中央驻港四个机构中,地位仅次于中联办,公署负责人将会是副部长级官员。 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刘兆佳估计,公署负责人将兼任中央向特区维护国安委员会指派的国安事务顾问。据了解,国安公署为显示独立性,不会设在中联办或军营,而有独立办公地点,在《港区国安法》通过后,国安公署就会在日内正式“挂牌”投入运作。 刘兆佳指出,中央驻港国安公署是代表中央政府指导、监督和支持香港维护国安工作,而非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般,属部门派驻香港的机构,故驻港国安公署的级数“一定不低”,但不会比负责最高统筹各工作分支和协调各国有企业、属正部级的中联办高,认为驻港国安公署的地位订为副部级并不出奇。

中国大使馆网上发文 不满加国谴责港区国安法

(■■图为中国驻加拿大大使馆。 网上图片) 中国驻加拿大大使馆官网周四发出新闻,就加拿大领导人对中方推进香港国家安全立法予以谴责做出回应,称中方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和坚决反对。 该发布的新闻稿以问答方式进行,提出的问题是:加拿大领导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对中方推进香港国家安全立法予以谴责,加外长商鹏飞日前同美英澳外长讨论了涉港问题,加、英、澳、新四国国会外委会主席并联名致函联合国秘书长就香港国家安全立法表达关切。你对此有何评论? 就此使馆发言人的回答表示,加方领导人等公然对涉港问题说三道四,对中方进行无端指责,粗暴干涉中国内政,严重违反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中方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和坚决反对,已向加方提出严正交涉。 反指加方行径才应受谴责 香港是中国的香港。中国全国人大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作出决定,完全属于中国内政,任何外国无权干涉。加方干涉中国内政的行径才是应该予以谴责的。 香港回归以来,“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针得到切实贯彻落实,香港居民享有的各项权利和自由依法得到充分保障。全国人大有关决定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下一步有关立法针对只是极少数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人,其根本目的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障香港的长治久安和长期繁荣稳定,确保“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这不仅有利于香港的根本利益,也有利于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中方敦促加方切实遵守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正确看待中方有关决定及立法,停止以任何方式干涉香港事务和中国内政。 星岛综合报道

英国拟让持BNO的港人移民

英国首相约翰逊(图)3日在英国《泰晤士报》刊文,声称中国若强推“港区国安法”,英方将大幅改变其入境规则,向接近300万名港人提供“一条取得公民权的路径”。英国外相蓝韬文2日说,他已跟情报共享网络“五眼联盟”的其他盟邦商议,讨论若“港区国安法”引发香港人出逃,五眼联盟国家是否可能为港人敞开国门。 约翰逊写道,北京宣布制订国安法后,很多港人忧虑他们的生活方式会受到威胁,英国会负起责任,向港人提供另一种选择,“将构成英国史上最大签证体系变革之一”。在这项变动之下,持有英国国民(海外)护照(BNO)的港人获准入境英国的期限,由6个月延长至12个月,除可续期居留,也享有进一步移民权益,包括工作权,这为他们将来取得公民权铺路。目前约有35万名港人持有BNO,另有260万港人有申请这类护照的资格。 英国外相蓝韬文2日说,他已跟情报共享网络“五眼联盟”的其他盟邦商议,讨论若“港区国安法”引发香港人出逃,五眼联盟国家是否可能为港人敞开国门,“若香港人大规模出逃,我们是否有可能共同分担责任。”而“五眼”中的英、加、澳、纽四国的国会外交事务委员会主席则于2日联署向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发函,要求他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合作,向香港派出特使,跟进国安法对香港的影响。他还表示,香港国安法可能会毁掉香港这颗“明珠”,“中国现在有时间重新考虑,现在是中国悬崖勒马、尊重香港自治、尊重中国自己的国际义务的时刻。”他并指出,香港国安法违反1984年《中英联合声明》所明确的“一国两制”原则,也与中国自己的《基本法》第23条相抵触。 对此,中国外交部发言人赵立坚3日回应称,在香港进行国家安全立法是中国行使主权的应有之义。他并说,《中英联合声明》关于对港的基本方针政策是中国单方面政策宣示,不是中国对英国的承诺,更不是所谓国际义务,“香港回归后中国政府治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是中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不是《中英联合声明》……因此英方无权假借《中英联合声明》对香港事务说三道四、干涉中国内政。” 何谓“BNO” 英国国民海外护照英文简称为BNO,BNO身分是英国与中国签署《中英联合声明》确认移交香港主权后,通过《1985年香港法案》制定的一种英国“国籍”。只有在1997年主权移交前,通过出生或登记而与香港有联系的人方可取得BNO身分,而有关登记已经在主权移交后永久结束。 英国驻香港总领事馆表示,目前共有约35万人拥有BNO护照,凭此他们可以在英国一次性最长逗留六个月(如今英国政府打算延长至12个月),不需另外申请签证。英国驻香港总领馆说,估计有260万人有资格拥有这种护照。BNO持有人不能使用包括政府福利金在内的英国公共资金,也无法将这一身分转移给子女。 此前,BNO更多时候是一种旅行证件,并不是英国公民权和居留权,但英国选举委员会网站表明,BNO护照持有人符合英联邦公民资格。

美国政府突然出售在港房产

正当“港区国安法”落实通过,美国政府亦随即宣布取消香港的特殊待遇,在政治局势趋于紧张之际,本报获悉,由美国政府持有、现址为美国驻港总领事馆宿舍的南区寿山村道六幢洋房,日前以暗盘招标形式放售,业主将采售后租回形式出售,市场估值约值40亿港币。 上址为南区寿臣山寿山村道三十七号,现址有六幢三层高的洋房,由美国政府持货逾72年,多年来,作为美国驻港总领事馆高级职员宿舍。知情人士透露,该项目日前突然透过一家国际级测量师行,以暗盘招标形式放售,同时,采取现状及售后租回形式推出。 突委托代理暗盘招标 有发展商透露,一家国际测量师行日前已低调向香港发展商及中资财团等推介该贵重物业,预料短期内会以私人形式招标出售,以目前市况,投标价将会较困难,中资财团有机会不参与入标,至于港资发展商则不会以高价竞投,故相信地价将会较保守,惟截标日期待定。 另一家发展商则指出,已按接获代理的推介,并对该项目作出研究,惟受到近期经济前景不明朗,难于决定大手物业价格,若参考两年前华润置地购入毗邻的寿山村道三十九号,每呎楼面地价约8.6万港元,参考现时市况,相信该项目市值介乎每呎8万至10万港元不等,市值约40亿港元左右。不过,亦有发展商指因近期市况低迷,尤其豪宅市场更甚,每呎估值约6万至8万,涉资约30亿港元左右。 低调向发展商推介 根据招标文件显示,该批洋房占地约94700方呎,属甲类地盘,现址总楼面约47382方呎,可重建总楼面47397方呎。有代理指出,美国总领事馆此时放售物业,相信他们看淡后市,认为历经反修例运动、疫症及中美关系紧张,楼市不明朗,希望趁早“收割”。 中文大学刘佐德全球经济及金融研究所常务所长庄太量则指出,该项目是美国政府提供高级领使的居所,属于自用,相信后市及价钱不在考虑之列,最重要是美国制裁中国,亦担心中国反制裁,索性沽售贵重物业,改为承租。 冠域商业及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关焯照指,美国总领事馆卖楼,有带头撤资的姿态,鼓励其他企业跟随。他们故意将香港视为中国一个城市,不是一个特殊地方,日后或不再设置总领使馆在此,因此而卖楼。 土地注册处资料显示,上址第一手业主ERIC GRIMBLE,于1941年以3.3万港元购入地皮,及后于1948年,美国政府以约31.52万元承接,并于1983年完成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