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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加拿大國際廣播電台(RCI)
魁北克省高等法院的莫里森法官(Gary Morrison)上個月遇到了一件令他躊躇的案子。他最後依照現行法律作出判決,但同時建議魁省政府修改法律,允許一個孩子有三個、甚至多個父母。
此案原告是一個三歲女孩的生父。他要求在孩子出生證上「父親」一欄填寫自己的名字,並把孩子的姓改成自己的。幾年前,他認識了一對想要孩子的女同性戀。三人協商後,決定共同養育一個孩子,為此還去公證人處簽了一份協議,並一起決定了孩子的姓氏。
孩子出生後,出生證上填寫的是生母和「第二個母親」的名字。因為魁省法律規定出生證上的父母欄內不能多於兩人,生父只好被淘汰。好在根據他們的三方協議,他仍然是孩子的合法監護人。
但是「第二母親」隨後決定做變性手術,並要求孩子改口叫她「爸爸」。這下矛盾激化,生父告上法庭,不僅要求把出生證上「第二母親」的名字划去改填自己的,而且要求把孩子的姓氏也改成自己的。
儘管有自己的觀點,但是莫里森法官還是只能按照現行法律判案。他在考慮了其他因素(例如生父並不僅僅是捐精者)之後,裁定把出生證上的父母名字改成原告和孩子的生母。但是他駁回了更改孩子姓氏的請求,認為這會給孩子造成困擾。
莫里森法官說,所有涉及到孩子的判決都應該把孩子的利益放在第一位。這個小女孩自出生後一直擁有三名父母。從她的利益着想,應該讓三人和平共處。但是現在的法律使他們必須要淘汰一人。他因此建議政府與時俱進,修改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