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王仁铎指在父女争夺豪宅案中,身为原告的女儿年龄多大较为关键。资料图片
本报记者李群
对于有华人女子入禀法庭,与生父争夺总值逾1,600万元的房产案,大温执业律师王仁铎分析,家人间争产案常见,但这宗民事诉讼案中的女儿声称,自己负责出资置业,以及与其父母分开产权的情况较为特别。
母死后父有遗产分配优先权
据卑诗遗产继承相关法规,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配偶较子女有继承财产的优先权。王仁铎接受《星岛日报》记者采访时首先表示,因不是本案代理律师,只能从相关报道上分析一些可能情况。他指出,通常是父母而非子女出资置业,本案中,身为原告的女儿年龄多大较为关键,如果她声称出此巨资买楼,就要向法官提供证据以及巨额资金从何而来。
另外,本案父母物业登记产权为分开产权(tenants in common)模式,即夫妻一方可用遗书处理自己的这一部分,这与俗称“你的是我的、我的也是你的”这种夫妻间常见的共同产权方式,并不相同。
在很多争夺财产案件中,是家庭中有一方担心部分财产落入所谓“外人”手中。王仁铎解释说,根据卑诗相关法例,通常如没留下遗嘱,一方配偶过世后,其财产先由另一配偶分得30万元,余下财产该配偶可再获分一半,另一半才由子女均分。此配偶即使再婚,也拥有同样权利。
此外,在世配偶有在现时居住物业内居住权利,也拥有在180天内,购买所居住物业的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