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裔萬錦賣屋毀約 華裔買家上訴贏官司獲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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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来源:星岛

■一對華裔夫婦在萬錦市買屋,買賣雙方達成協議後卻遭亞裔業主悔約。圖片與案件無關。星報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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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省上訴庭駁回業主對強制履行令的上訴。資料圖片

本報記者

一對華裔夫婦在萬錦市買屋,買賣雙方達成協議後亞裔業主悔約。買家告上法庭,獲法官頒強制履行令,業主不服提出上訴,被安省上訴庭駁回,兼要向買家支付18,000元訴訟費用。

法庭文件顯示,兩名業主與各自的配偶居住在萬錦市南面一間獨立屋。業主與買家在2010年底,達成47萬元的買賣協議。買家驗屋後,雙方再商議售價,業主答應減2,000元,但要求將交易日期押後約兩星期。
業主後來拒絕成交,買家向法庭申請強制履行令(Specific Performance),成功取得「等候訴訟證書」(Certificate of Pending Litigation;CPL)。業主未有依時提出申辯,被判缺席敗訴。
業主其後提出取消「等候訴訟證書」的動議時,兩業主的宣誓書面供詞幾乎一模一樣。兩人一致否認有意賣屋,又發誓聲稱從未接觸過地產經紀或與經紀簽署任何協議。他們又作證聲稱沒有任何買家「睇樓」,物業也從未掛上出售的標牌。業主並且聲稱是有人在未知會他們的情況下,意圖出售他們的房屋。

經紀聲稱見證簽約

不過,代表業主的地產經紀的供詞卻與業主的宣誓書有矛盾。經紀聲稱曾與業主會面,取得他們的身份證明文件,並且是業主簽署掛牌協議時的見證人。他作證時又聲稱,見證買家草簽買賣合約,和後來再修訂的買賣合約。
其中一名業主後來向法庭承認曾經簽署掛牌協議;出售的標示牌也擺放在物業的地上一個星期;也知道物業被放盤。另一名業主的配偶則否認物業曾未有出售的標牌,但承認簽署掛牌協議。兩名業主均表示從未簽署買賣合約。
法官認為兩名業主不可信,斷定他們曾簽署買賣合約但又違反協議。因而裁定買家可以強制履行。
業主向上訴庭表示,原審法官利用新的認定事實權,斷定他們不可信。因而作出「即決判決」又稱「簡易判決」(Summary Judgment)並不恰當。案件應進行全面審訊。
上訴庭法官指出,原審法官無需運用認定事實權便可以作出裁決。因為兩名業主的理由前後不一致,與業主自己的地產經紀供詞也前後矛盾。
業主又認為原審法官未有顧及兩人配偶的意見。
上訴庭法官指出,原審法官發現兩人的配偶同意賣屋,也很相信她們清楚程序,也明白到買家要求物業易手。上訴庭法官又指出,兩人的配偶未有採取任何行動,以維護家庭法所賦予的權利阻止出售住宅。

雙方上訴皆遭駁回

業主又表示原審法官不應該發出強制履行令,因為買家延遲提出訴訟。上訴庭法官同意原審法官考慮延遲的原因後,認為不影響買家取得強制履行令。
買家也提出上訴,認為原審法官拒絕損失賠償是一個錯誤。上訴庭法官指出,買家聲稱取消交易令他們要支付額外租屋和保險的開支,但對假設物業能夠成交的持有成本卻語焉不詳。因此上訴庭無法確定業主違反合約所造成的損失金額。
上訴庭因此裁定駁回上訴,業主並要向買家支付18,000元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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