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女子两申入加籍遭拒 出入境记录对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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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入加拿大籍的市民,举起国旗庆祝。资料图片
■■新加入加拿大籍的市民,举起国旗庆祝。资料图片

星岛日报综合报道

一名中国籍女子因填报的出入境纪录次数超过加拿大边境服务局纪录的入境次数,居住时间不足,被联邦公民及移民部拒绝入籍申请,她随后入禀联邦法院要求司法复核。联邦法院上周三(6月20日)裁定,因她无法证明居住时间满足入籍要求,驳回司法复核申请。

中国籍女子李君(Jun Li,译音)于2010年9月7日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并于2014年12月提交入籍申请,她申报的4年居住计算时间段从2011年12月20日起,至2014年12月20日结束,4年总天数为1,460天,入籍要求住满的天数是1,095天。

根据李君的申报,她在4年间总共有1,124天居住在加拿大境内,但在居住问卷中,李君申报的离境天数为339天,若用4年总数1,460天减去339天,得出李君在加国境内的天数仅为1,121天。

报称离境34次 入境纪录仅31次
 
李君后被移民官约见,因居住天数问题,她的入籍申请被转至法庭,并于2017年8月23日进行审理,她亦提交了更多证明资料佐证。但公民法官(Citizenship Judge)根据李君申报的离境天数、可证明的出入境纪录以及是否有证据证明其他不确定的离境行程,最终否决她的入藉申请。
李君申报的资料显示,在4年中她曾有34次离境,而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anada Border Services Agency)的纪录则显示,她返回加拿大的入境纪录仅有31次,且在这4年的最后阶段,李君于2014年12月19日离开加拿大前往美国,直到2015年1月1日才返回。
 
公民法官对李君申报离境但却没有相应入境纪录的3次旅行进行分析:一次是李君称2011年7月24日离开加拿大,但证据证明她待在国内的日期仅到2011年7月12日;而最后一次则是李君声称她于2012年3月16日离境,但法官发现她最近一次的入境纪录为2012年2月2日,而2月3日有信用卡交易。

■惹争议的3次旅行纪录

根据以上分析,法官确认李君有32次离境,但申报的34次离境纪录中,有3次因边境服务局缺乏入境证据而无法确认,且法官留意到李君在申请中一贯报低其离境天数,因此仍对李君所申报的这3次离境日期,以不确定处理。根据32次可确认的离境纪录,李君共有359天离境,这意味不确定的3次离境旅行中,李君最多只能离境6天,才能满足在加拿大住够1,095天的要求。而根据3次不确定行程中最后出现在加拿大的日期,李君是无法满足1,095天的居住要求的。

 
李君于2017年10月20日向联邦法院要求对公民法官的判决进行司法复核,她质疑法官在计算她居加天数时未把她抵达和离开的日期计算在内。此外她的入籍申请中有些资料遗失,令呈现给法官的纪录不完整,而这些遗失的资料,可以证明她曾于2011年11月6日和2012年3月16日离境。
 
官称李君有义务提供可信证据
联邦法院于2018年5月22日开庭审理此案,并于6月20日作出裁定,驳回李君司法复核的请求。联邦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李君的入籍申请于2015年6月11日之前提交,根据当时的政策,离境和入境日期皆应计算入离境天数中。另外,联邦法院认为,法庭没有义务提供证明材料,法官亦无义务去弥补李君所提供证据的不足。相反,李君有义务提供可信的证据,但她未能做到,因此联邦法院认定公民法官的判决没错,并驳回李君司法复核的请求。
 

律师称法官对居住概念 是物理意义上的概念

针对联邦法院裁决华裔女子居住日数不足被拒入藉,移民律师及移民顾问分析,本案法官明显认为,居住概念是一个物理意义上的概念,未实际住满3年,就不能批准入籍。此外,联邦法院法官认为,司法复核案件中,法官无权干预公民法官对事实认定,也就是对居住天数的计算需以公民法官计算为准。

大温移民律师钱路接受《星岛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般而言,联邦法院在判决入籍案件上,有两派看法,有一派法官认为,居住这概念是一个物理意义上的概念,既然法律要求4年中在加居住满3年,就必须在加拿大实际住满3年,如果没有实际居住,就不能批准入籍。另一派法官的看法完全不同,他们认为,居住概念是一个社会心理的概念,居住是按生活重心为标准来确定。

钱路表示,很明显联邦法官麦当诺属于要求实际居住一派,完全不谈生活重心。简单而言,申请女子希望法官裁定,公民法官在计算她居住时间上算错,但联邦法院法官指她无权干预公民法官对事实认定,仅能看适用法律是否出错。也就是说,对居住天数的计算属于事实认定,这部分由公民法官决定,而申请人也负有举证责任。此外,根据判决书指,申请女子有3次出境无法被公民法官确认,这令她多达34次出入境,以及整个居住时间,都变得不可信。钱路指出:“这案例告诉我们,申请人在送件时,一定要附上清楚完整出入境纪录,否则无法最终获批准入籍。”

华裔移民顾问莫恭佑周二接受《星岛日报》记者访问时表示:“如果是我帮这女子做申请案,她既然34次出入境美加,就至少要多住34天再送件,但她没有。加上有3次出境无法被公民法官确认,难怪司法复核会被驳回。”

莫恭佑指出,如果过境美国购物,只要晚上12时前回到加拿大境内,这一天可算作在加拿大居住;如果晚上12时以后才回到加拿大境内的话,这一天就不能算作在加拿大居住,计算居住时间时就要把这一天剔除在外。

他表示,4年内住满3年,是从申请入籍之日起,往后倒推4年,住满1,095天,即3年,才满足居住条件,有资格申请成为公民。计算居住时间,除了自己累计每次出入境时间、得出住加时间来计算外,移民部网站还设有居住计算器,帮助计算居住时间。(记者张文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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