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窗戶維修和更換到底是誰的責任?

加拿大都市网

SOURCE都市地产

問:我公寓單位的窗戶玻璃裂了,物業經理稱,因為破裂的玻璃屬於雙層窗的內層,所以更換窗戶是我的責任。物業經理表示,大廈法團只有修理和更換外部玻璃的義務,這種說法是否正確?

答:高層公寓的章程書無一例外都規定:一個單位的邊界線是窗戶的內表面。也就是說,整個窗戶——無論是單層還是雙雙層窗——都屬於公共元素,因此必要的維修或更換破損的窗戶都是法團的義務。

問:我的地下室最近被淹了兩次,其他業主也經歷了水浸。我們對董事會的投訴卻被忽略了。可否採取調解或仲裁方式?

答:根據《共管物業法》(Condominium Act),當業主與法團之間就章程書(declaration)、附例(bylaws)或者規定(rules)產生分歧時,可通過調解解決。調解員不做決定,但能協助當事各方解決爭端。如果調解無法達成解決方案,則會立即進行仲裁,由仲裁員做出具有約束力的決定。

業主與法團就公共元素的維修產生分歧,與章程書、附例或規則無關,但是與《共管物業法》有關。業主不可以就分歧要求進行調解,但可根據《共管物業法》第134節,向法院提出訴訟,以爭取獲得針對法團的合規命令。

問:在業主委員會任期接近尾聲前,委員會成員挨家挨戶收集委託書。考慮到委託協議中指明一位委員會成員擔任「委託代理人」,而代理人將投票支持委員會成員的再選舉。結果就是,這樣的成員獲得足夠的委託書,確保自己超過其他候選人而再度獲選。能接受這種作法嗎?

答:《共管物業法》規定,業主委員會會投票可親自參加,或委託代理人進行。允許業主指定代理人的目的,是允許某位不出席業主大會的業主,委託其他人參加會議,並根據該業主的意願代表其投票。此目的似乎不是授予某人權利,從眾多單位業主那裡收集委託書,以確保選舉一名或多名候選人加入委員會。

但是現行《共管物業法》和修訂法案中,並沒有明確列出禁止收集多份委託書,為特定的候選人投票的內容。

作者Gerry Hyman是多倫多星報《公共物業法》專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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