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寓法》部分章节拖延实施 对消费者保护尚未到位

加拿大都市网

SOURCE都市地产

安省《公寓法》(或称共管物业法,Condominium Act)修正案部分章节,已从本月开始生效,然而仍有些与保护新公寓买家相关的重要章节却被推延,当中包括禁止分摊公用部分成本、业主有权终止建筑商所签定的大厦服务合约等。

《公寓法》1998的修正案106草案,早于2015年12月通过。虽然这个被称为《公寓管理服务法》(Condominium Management Services Act)的修正案已经得到御准,但仍需获得安省省督逐章宣告才会生效。目前一些修订内容已经正式宣布,其中许多于11月1日生效,其它部分将于2018年1月1日成为法律。

但是,新法中许多重要的消费者保护部分仍未获排期宣告。

公寓法专家兼两本有关《公寓法》书籍的作者勒布(Audrey Loeb),是不满推延保护新建公寓买家的批评者之一。勒布表示:“我不明白,11月1日政府不宣布这些章节的藉口是什么。”

一些尚未生效的消费者保护章节包括:

•禁止要求购房者分摊供所有业主集体使用部分的成本,例如客人套房、管理员套房和绿色能源设施。

•禁止要求购房者在购买时一次性付清储备基金款项。

•禁止因公寓法团(针对建筑商)所提起的任何诉讼,要求买家对建筑商做出补偿(补偿是阻碍对建筑商提起诉讼的一个有效方法)。

•建筑商的一项新职责,是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对大厦章程书进行注册,不得拖延。并禁止因未能登记章程书而终止购买协议。

•为保留达成购买协议的权利而支付的任何款项,必须作为买方存款计入房价。

•一项新规定是,在建筑商将建筑物的控制权移交给选举产生的董事会的一年内,公寓业主可以终止一项保险信托协议,或建筑商签定的持续交付货物、服务或设施的任何协议,或者共同要素的租赁权。此规定即使在建筑商已经签署协议,换句话说会对公寓业主产生约束的情况下,仍然有效。协议一旦终止,法团、董事、职员或业主对协议中规定的任何处罚概不负责。

例如,这项规定将涵盖长期租用地热设备的协议,或向大厦提供电话、有线电视或互联网服务的合同。

另一项新规定是,如果80%的单位业主投票赞成出售,法团还可以出售该建筑物、土地和所有单位。

政府根本没有理由推迟实施这些非常重要的消费者保护条款。

 

 

share to wechat

延伸阅读

延伸阅读

Nofrills等西人超市最新传单!鸡胸肉香肠芝士特价

当季必穿!Simons超好看卫衣低至$19.99

喜讯!西捷航空新增回国航班,还有五个亚洲城市联程航线

美国拟对加拿大华裔首富赵长鹏判处36个月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