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连线:Condo停车位可以卖吗?阁楼出现松鼠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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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住在公寓大楼,我只有一个停车位,可以再另买一个吗?

A:简短的答案是:也许可以。 虽然你可以在Realtor.ca上找到某些建筑物的停车位,但是大厦法团的附例决定了停车位是否是可以买卖的资产。

这意思是虽然你和邻居们可能有使用大厦停车位的权利,但实际上可能并不拥有这些空间的产权。

我在一篇文章中阐述过共管物业状况证明书(condominium’s status certificate)的重要性。那是一份应该在提交购买公寓Offer时获得的文件,状况证明书将说明你的停车位是归你拥有,还是属于大厦法团、但允许你使用的共用设施。

许多公寓业主认定,提供给他们“独家使用”的停车位属于自己——其实也许所有权属于法团,与“分配使用”的停车位通常属于法团的情况类似。

考虑到这一点,有几种可能性让你获得额外的停车位:你也许能购买另一个停车位(如果你的邻居拥有一个车位的产权,并且愿意出售);或者你可以租用一个额外车位,如果有的话。

这裡所说的一切也适用于储物柜。儘管多馀的储物柜似乎并不常见——每个人都有想要保存在自己的领地、但是需要藏匿著的物品。

停车位和储物柜是人们渴求的公寓元素。如果你正在寻找一间新屋,最好在做出任何承诺之前,确定该单位是否有足够的停车位和储物空间,以满足你的需要。

如果你是在寻找另一个空间或储物间,请记住我上面所说的话。如果你需要指道解释你的状况证明书,或了解常见的元素细微差别——例如停车场或储物柜,请寻求专家建议。

安省公寓管理局(Condominium Authority of Ontario)即将成为提供有关公寓生活信息的另一资源。CAO预计将在今年晚些时候全面运作,并将作为一个新的监管机构,为保护公寓社区提供服务。

具有公寓交易经验的房地产律师也能提供非常有效的帮助。

Q:阁楼出现松鼠由谁负责?

问:我们公寓公共树林裡的大量雀鸟饲料吸引了越来越多的鬆鼠、浣熊和老鼠。牠们甚至已经进入单位的牆壁内和屋顶,结果道致维修费用上升。法团已经宣布,将仅支付作为共同元素的屋顶和屋簷由动物损坏道致的维修费,所有单位的维修由业主自行负责。法团指公寓章程书(declaration)规定,单位维修是业主的义务。

动物从公共空间进入我们单位道致的必要维修,不应由法团负责吗?

答:《共管物业法》规定,公共元素以及单位维修是法团责任。然而,该法同时指出,法团除了负责公共元素之外,可以在章程书中更改各种修理和维护的责任。

而章程书总是规定单位维修是单位业主的义务。

儘管章程书也可能规定法团对单位维修负责,但《共管物业法》目前尚未生效的修正案规定,单位维修是单位所有人的义务。目前,你所在公寓的业主有责任承担自己的维修。

该法令修正案生效后,单位业主将依然对单位损坏负责,除非修改章程书让法团负责。

Q:两个单位业主之间涉及扰人噪音的争议,是否必须根据《共管物业法》进行调解和仲裁?

A:根据《共管物业法》第132条,如果法团规则禁止扰人的噪音,而有人没有采取合理措施来防止噪音,则业主有适当程序要求与法团进行调解。

如果在收到请求后60天内未能就调解人达成协议,或者指定的调解人确定双方未能达成和解,调解将转为仲裁。

如果噪音禁止令出现在章程书(declaration)中,但不在规则(rules)中,则根据法案第134条,适当的程序是申请法庭令要求法人和/或违规单位业主遵从。如果在章程书和规则中都含有禁止噪音规定,适用于第132条,在进行调解和仲裁程序时,不能申请法庭令。

Q:公寓法团向我发送了一份名为《共管物业法》第83(1)(b)条的《租赁或续约摘要》(Summary of Lease or Renewal)的表格。我是否有法律义务通知法团我已经将我的单位租出?

A:是的。该法令第83(1)(b)条规定,单位业主在签订租约后30天内应通知公寓法团,并按照该法规定的形式向法团提供承租人姓名、业主地址和租赁副本或其摘要。

作者Gerry Hyman是多伦多星报《共管物业法》专栏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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