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指夫妇行为未对租客重大干扰 彭氏平反追究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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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t Pang在发布会上谈到已离世的爱犬时情绪激动。本报记者摄
Dot Pang在发布会上谈到已离世的爱犬时情绪激动。本报记者摄
彭氏夫妇昨日在律师(中)陪同下举行新闻发布会。本报记者摄
玫瑰岱尔路1号出租柏文环境优美。星报资料图片
彭氏夫妇当初搬入涉事柏文,是认为环境适合他们的爱犬生活。星报资料图片

本报记者

 

就多伦多市中心区玫瑰岱尔路(Rosedale Rd.)1号出租柏文,涉及华裔租客夫妇彭氏与业主及其他租客的纠纷,安省业主及租客仲裁委员会(Landlord and Tenant Board)日前正式驳回业主对彭氏夫妇的迁出要求。彭氏夫妇及其代表律师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目前正考虑就多年来遭受业主和其他租客的「歧视和骚扰」,向安省人权委员会投诉或采取其他法律行动。

业主及租客仲裁委员会于本月6日就案中业主One Rosedale Inc.,要求彭氏夫妇迁出一事展开聆讯,双方当事人、法律代表及部分投诉彭氏的租客出席聆讯。委员会12日下达裁决,驳回业主的迁出通告。

 

其他租客声称遭粗暴嘲笑

 

委员会裁决文件显示,业主于2016年首次以干扰他人「合理享用」柏文为由,向彭氏发迁出通告(N5表格)。根据租务法规定,若租客在收到迁出通告的7天内,改正了通告中所列举的问题,则迁出通告不会生效;如果列举的问题继续存在,业主可以在6个月后发出第二次迁出通告,并向业主及租客仲裁委员会申请强制迁出令。
今年2月,业主再以干扰他人「合理享用」柏文为由,向彭氏第二次发迁出通告,要求两人必须在3月9日前迁出柏文结束租约。在附加文件中,业主列举自2017年1月25日至2月8日期间,接到3名租客的投拆,指彭氏对租客进行言语攻击、使用不敬语言,及以粗暴嘲笑方式对待路过的租客等,指其行为继续干扰其他租客合理使用柏文的权利。
裁决指出,第二次迁出通告涉及3宗独立事件,是于前后两周时间内,彭氏与3名租客分别发生的事件。业主申请迁出令时,有责任举证彭氏夫妇在这3宗事件中的行为举止,对其他租客造成了「重大的干扰」(substantial interference)。而在聆讯中双方列举的证据来看,业主没有做到这一点。
裁决表示,在业主第二次向租客发出迁出通告,并向委员会申请迁出令的情况下,核心问题是租客被投诉的行为,是否对业主以及其他租客「合理的享受」、合法的法律权力以及利益带来了「重大的干扰」。对于这一点的判断,往往包含主观及客观两方面因素:所造成的干扰必须是「重大的」,这是一个主观的描述,因为不同人对同一种行为的感受不会完全相同,但是「合理的享受」(reasonable enjoyment)有一个相对客观的标准,裁决的人必须考虑,在一个普通正常人的感受之下,所涉及的行为是否「不合情理」。

 

业主有责任举证

 

此外,业主必须在「可能性平衡」(balance of probabilities)的前提下,向仲裁委员会证明提交的案件是成立的,意即是业主必须证明他们对案件的说词版本更为可信,他们所描述的事情,真实发生的可能性超过不可能发生的概率。
裁决者会听取和比较双方提交的证据,判断哪一方更加可信。事实的真相可能永远不得而知,裁决者只能选择相信自己认为比较可信的版本。
在上述原则下,主持听证裁决的委员会成员Roger Rodrigues,对于双方在上述3宗投诉中各自的说词进行考量后表示,「在平衡可能性之下,我未能发现租客涉及有重大干扰业主和其他租客合理享受其物业,或是干扰其法律权力和利益的行为。在此情况下,驳回业主要求彭氏迁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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