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国女和丈夫分居不分屋14年 要求分产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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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妻子因错过申请追讨财产时限,被安省最高法院裁定房屋全部归丈夫所有。资料图片

本报记者

 

一名离婚妇人以分居后依然与配偶居住在同一间屋,子女也仍然由母亲在家教育自学为理由,要求分得出售居住物业的一半所得,安省最高法院裁定房屋全部归丈夫所有,安省上诉庭也维持原判。

上诉庭指出,原审法官经过9日聆讯后,确定丈夫是两人分居前所居住房屋的唯一业主,因为妇人为避债权人,将产权赠予丈夫。

法官又裁定两人的分居日期为1996年12月,妻子在2010年8月才申请追讨财产已错过申诉时限。法官又认为夫妻两人均分卖屋收益并不合理,因妻子不顾后果消耗家庭财产,买屋款项和相关费用全部由丈夫支付,况且在整段婚姻期间,妻子以欺凌和行为控制对待丈夫和子女。

高等法院聆讯时,妻子没有代表律师,到提出上诉才有律师;丈夫在原审时有聘请律师,但上诉时既没有委托律师代表,也未有亲自出庭。妻子的代表律师向上诉庭表示,原审法官忽视了妻子患创伤后压力症候群(Post 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的专家报告,因而没有指派专家查询妇人的精神状况。

代表律师又表示,两人居住在同一间屋,又继续一起经营生意,子女仍然由母亲在家教育自学为理由,认为原审法官如果有考虑到这些情况,会对分居日期有不同的裁决。两人到2010年才实际上分居,因此追讨财产财申请未有超过时限。

上诉庭3名法官驳回妻子提出的各项论据指出,分居日期和房屋业权是原审法官裁决的重要依据,代表律师也承认法官没有错误陈述。原审法官也衡量过上述因素,但裁定两人买屋后不久便分居。上诉庭又指,律师试图以妇人的精神状况需要律师和精神科医生协助作供,妇人在原审时作出误导性的供词。

上诉庭指出,代表律师无法确定妇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Mentally Incapable)接受审讯,需要法律监护人。妇人提交的精神报告的大前题是个人自述,并不是评估状况。律师未能就妇人的精神状况提出新证据,因此原审法官没有任何责任为妇人委派律师或派专家进行评估。

上诉庭驳回上诉申请。由于丈夫没有递交书面文件也没有出庭,因此法庭不裁定堂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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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长家庭和婚姻事务的黄严焕卿

法例认可分房如分居

 

专长家庭和婚姻事务的黄严焕卿律师表示,法例对追溯期有不同的规定,离异配偶分财产有时效限制,分居是6年内,离婚则为2年,超过时限便不能够分财产。

分居原则上是分开居往,有些人是因为宗教或其他理由不能够离婚,因而采用分居的方式。黄严焕卿说,实际上分居的定义相当繁复,最重要是没有夫妇的关系。法例认可分居者可以居住在同一间屋内,但必须证明两人已经不再有正常夫妇的关系,例如是分房居住,外出时也不再使用夫妻或伉俪的称谓,基本上是不会做一些夫妇一起做的事。

她说,居住在同一间屋被认可为分居是因为经济原因,现时迁出独自生活的负担很重,很多女性没有这个经济能力,因而被迫继续一起居住。基本上,仍然同一间屋居住的分居夫妇关系,相当于一间屋两名分租租客,各自煮食和洗衣服,有独立的生活,当然子女仍会无视分居的情况,与双亲维持关系。
当分财产时可能会产生一些争拗,其中一方可能以一起生活和食饭为理由声称没有分居,但另一方则以分房居住作为理据。她说,因为计算财产时通常以分居日期厘定,日期的先后可能直接影响到分得财产的多寡。

她说,其中一方放弃名下物业最常见原因是其中一人欠债,为了避债权人令债权人无法受惠,因而将名下资产转予配偶和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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