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國女和丈夫分居不分屋14年 要求分產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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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妻子因錯過申請追討財產時限,被安省最高法院裁定房屋全部歸丈夫所有。資料圖片

本報記者

 

一名離婚婦人以分居後依然與配偶居住在同一間屋,子女也仍然由母親在家教育自學為理由,要求分得出售居住物業的一半所得,安省最高法院裁定房屋全部歸丈夫所有,安省上訴庭也維持原判。

上訴庭指出,原審法官經過9日聆訊後,確定丈夫是兩人分居前所居住房屋的唯一業主,因為婦人為避債權人,將產權贈予丈夫。

法官又裁定兩人的分居日期為1996年12月,妻子在2010年8月才申請追討財產已錯過申訴時限。法官又認為夫妻兩人均分賣屋收益並不合理,因妻子不顧後果消耗家庭財產,買屋款項和相關費用全部由丈夫支付,況且在整段婚姻期間,妻子以欺凌和行為控制對待丈夫和子女。

高等法院聆訊時,妻子沒有代表律師,到提出上訴才有律師;丈夫在原審時有聘請律師,但上訴時既沒有委託律師代表,也未有親自出庭。妻子的代表律師向上訴庭表示,原審法官忽視了妻子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ost 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的專家報告,因而沒有指派專家查詢婦人的精神狀況。

代表律師又表示,兩人居住在同一間屋,又繼續一起經營生意,子女仍然由母親在家教育自學為理由,認為原審法官如果有考慮到這些情況,會對分居日期有不同的裁決。兩人到2010年才實際上分居,因此追討財產財申請未有超過時限。

上訴庭3名法官駁回妻子提出的各項論據指出,分居日期和房屋業權是原審法官裁決的重要依據,代表律師也承認法官沒有錯誤陳述。原審法官也衡量過上述因素,但裁定兩人買屋後不久便分居。上訴庭又指,律師試圖以婦人的精神狀況需要律師和精神科醫生協助作供,婦人在原審時作出誤導性的供詞。

上訴庭指出,代表律師無法確定婦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Mentally Incapable)接受審訊,需要法律監護人。婦人提交的精神報告的大前題是個人自述,並不是評估狀況。律師未能就婦人的精神狀況提出新證據,因此原審法官沒有任何責任為婦人委派律師或派專家進行評估。

上訴庭駁回上訴申請。由於丈夫沒有遞交書面文件也沒有出庭,因此法庭不裁定堂費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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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長家庭和婚姻事務的黃嚴煥卿

法例認可分房如分居

 

專長家庭和婚姻事務的黃嚴煥卿律師表示,法例對追溯期有不同的規定,離異配偶分財產有時效限制,分居是6年內,離婚則為2年,超過時限便不能夠分財產。

分居原則上是分開居往,有些人是因為宗教或其他理由不能夠離婚,因而採用分居的方式。黃嚴煥卿說,實際上分居的定義相當繁複,最重要是沒有夫婦的關係。法例認可分居者可以居住在同一間屋內,但必須證明兩人已經不再有正常夫婦的關係,例如是分房居住,外出時也不再使用夫妻或伉儷的稱謂,基本上是不會做一些夫婦一起做的事。

她說,居住在同一間屋被認可為分居是因為經濟原因,現時遷出獨自生活的負擔很重,很多女性沒有這個經濟能力,因而被迫繼續一起居住。基本上,仍然同一間屋居住的分居夫婦關係,相當於一間屋兩名分租租客,各自煮食和洗衣服,有獨立的生活,當然子女仍會無視分居的情況,與雙親維持關係。
當分財產時可能會產生一些爭拗,其中一方可能以一起生活和食飯為理由聲稱沒有分居,但另一方則以分房居住作為理據。她說,因為計算財產時通常以分居日期釐定,日期的先後可能直接影響到分得財產的多寡。

她說,其中一方放棄名下物業最常見原因是其中一人欠債,為了避債權人令債權人無法受惠,因而將名下資產轉予配偶和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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