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國離婚夫婦為爭奪共養的兩隻狗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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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離婚夫婦為爭奪二人曾共養的兩隻狗而提出訴訟。圖片與本案無關。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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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以一份長達15頁的書面報告拒絕了二人的訴訟。資料圖片

本報記者

 

愛狗人士往往將寵物狗視為家庭一員,以至於有一對離婚夫婦竟要為了狗打監護權的官司。但法官判定從法律意義上,狗只是家庭財產,並不同孩子一樣享有家庭成員的權利。法官斥當事人為此興訟是濫用法庭資源。

這對離婚夫婦居於沙斯卡通,為了家裡的兩隻狗,不惜各自聘請了律師來打監護權的官司。其中,丈夫的上訴依據是《家庭財產法》,而妻子則是要求將狗當孩子一樣看待,進行監護權的審批。然而,法官拒絕了二人的訴訟,也沒有開庭,但出了一份長達15頁的書面決定。該份法庭文件依據的宗旨是:狗就是狗。在法律上它是財產,是被馴養的動物,不享有家庭權利。

當事人於2000年6月結婚,並無子女。婚前簽署了婚前財產協議,同意如離婚只有婚後的共同財產才進行分割。雙方在他們的起訴書中,各自陳述了自己對家中的兩條寵物狗的購買、照顧的細節。但二人各執一詞。妻子說丈夫愛養貓,養了好幾隻貓,但對狗卻疏於照料。但丈夫則不承認這種說法。

男方遛狗後拒歸還

離婚後,二人婚後所購買的住宅不得不出售,妻子住在自己母親家,兩隻狗也隨她一起住。丈夫也經常去看狗,有一次他在領其中一隻狗去遛狗後,將該狗留在了自己的住處,很長時間拒絕歸還,為此令妻子非常痛苦。儘管他最終將狗還給前妻,但也隨即以家庭財產分割不公的理由展開訴訟,要求自己可以擁有其中一隻狗,至於是哪一隻,可以由妻子決定。

妻子於是也提出了監護權的訴訟,稱丈夫對狗疏於照顧,兩隻狗的監護權都應歸她所有,丈夫只可以有探視時間,但每次探視不得超過一個半小時。至於狗的一切健康、護理、清潔和看獸醫等的責任由妻子全權負責,不需徵求丈夫的意見。

法官在書面材料中表達了對此案件的看法。他稱,在當今這樣令人難以置信的繁忙司法系統中,有關涉及兒童福利和家庭事務的案件都要常常延誤,甚至要等幾個月才能裁決,而本案的當事人卻選擇把這次爭端混同於法律爭端。他相信,對他們來說,這是最重要的事情。但這必須對照其他事項進行衡量,很多事情是更重要的,用這件事消費稀缺的司法資源是浪費,他認為這樣的上訴應該不予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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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寵物只是財產,不能按兒童撫養原則處理。圖片與本案無關。資料圖片

「如果爭持不下 賣狗分享收益」

 

在法官對案件的分析中,通過舉例說明了狗既不能作為家庭財產被分割,也不能像孩子一樣享有監護權。法官承認,大多數人,不把自家的狗看作財產,而是作為家庭成員,但這種選擇不能改變寵物是財產的法律。當然,寵物狗也有別於其他私人財產。對寵物的立法保護只是為了防止牠們被殘害和虐待。雖然動物和無生命物體之間是有區別的,但也不能否認這兩者都是財產,不能按兒童撫養原則處理。

法官舉例,小狗一般來說可以通過配種繁殖,也可以獲取銷售利潤。但我們不能購買我們的孩子,也不會為了確保良好的血統去通過配種繁殖下一代。當我們的孩子病重時,我們不會進行經濟成本/效益分析,看看是否孩子要接受治療。我們也不會為了避免痛苦,選擇結束孩子的生命。當我們的孩子有不當行為,哪怕很嚴重和重複發生,我們也不會給他們帶上狗套,甚至把他們處死。

至於,作為家庭財產的分割,法官也不認為,每樣家庭財產都可通過法官來判定歸屬。如一把摸黃油的刀,法官不會判定它是應該歸妻子所有,丈夫可以每周借用一個半小時去摸黃油。

法官督促雙方要尊重法律的基本規則和常識。總之,法官不準備為狗的歸屬作出判決。他警告當事人,在預審會議上,如果雙方仍爭執不下,法院有權勒令將狗出售,再讓雙方分享收益。但他相信這不是雙方原因看到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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