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拿大居住不超過183天就不用報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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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都市網】加拿大最著名的Thomson v. M.N.R案例闡述了「常住居民」的概念。

加拿大人湯姆遜於1923年決定移居到加拿大境外。從1925年到1931年,他主要住在美國,偶爾回加拿大看看。從1932年到1941年,湯姆遜每年都回到在紐布朗斯維克的有僕人看管的房子里過夏天。1941年,加拿大稅務局要求他申報1940年的稅表,湯姆遜認為自己不是加拿大稅務居民,不同意報稅。稅務局評估了他的所得稅。湯姆遜不服,進行了上訴。上訴被駁回後,他又向高級法院提出上訴,但仍然被駁回。理由是儘管他每年夏天在加拿大居住的時間少於183天,他在加拿大的居住不是「隨意的」或者「非永久性的」。因此他是加拿大稅法中定義的「常住居民ordinary resident」,而不是短暫的停留者。

稅法250(3)條規定加拿大稅務居民包括在加拿大一定時間內的「常住居民」。

不過大家不要緊張,不是說非稅務居民就不能來加拿大住了。下面我們講另一個Meldrum v. M.N.R案例。麥諄先生是住在紐約的船長,航行於美國和加拿大之間。他在加拿大Nova Scotia購買了房產。房子交給他結婚了的女兒居住。女兒將房子的最好的兩間房留給父母,以便他們來看女兒的任何時候都可以居住。麥諄先生和太太每年度假時都會在該所房子里住兩周。如果以上面講的Thomson v. M.N.R案例來看,好像麥諄先生是「常住居民ordinary resident」。但是最後法院判決麥諄先生只是加拿大的訪問者(visitor),而不是稅務居民(resident)。

總而言之,如果你只是到加拿大作隨意的短暫停留,除非你有來源於加拿大的收入,否則作為訪問者(visitor)你是不需要在加拿大報稅的。但是如果你是加拿大的「常住居民」,即便在加拿大居住的時間少於183天,仍然要作為加拿大稅務居民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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