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招牌法規詳解 草地廣告多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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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托紐克指出有些非官方語言佔據招牌太大的面積是違反《附例》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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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地廣告大多是違反《附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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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人員在清除路邊非法廣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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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質地鋼性的捆紮在電線杆上的屬於違反《附例》的廣告牌

 【加拿大都市網】新移民在加拿大住久了之後會發現,凡事無論巨細都能找到相應的法律法規,比如說做生意的人離不開的招牌和廣告牌,不少行業除了在傳統媒體上登廣告之外,還喜歡做一些插在草地上的小廣告,甚至也有人在電線杆上貼小廣告,事實上,隨意在街頭張貼廣告,是違犯了城市管理的附例的。

本報記者  李海濤

加拿大各地也有自己的城管,負責執行各個城市的《附例》。大多倫多地區的烈治文山市從今年5月份開始,在整個夏季清理街頭巷尾的非法草地招牌。對於許多新移民小業主來說,如何推廣生意又不惹着城管是個新課題。

招牌雖小有規矩

位於烈治文山市Hwy7和Leslie路口的時代廣場(Times Square)匯聚了不少華裔商店,這裡也和市政府近一街之隔。烈治文山市政府法規服務部總監、建築辦主任德韋瑞斯(John DeVries)和城市執法主管安托紐克(Alek Antoniuk),在這裡進行檢查標牌的時候接受了《加拿大都市報》的專訪。德韋瑞斯表示,招牌的種類很多,就商業機構來說可以是商店名稱的匾牌、移動廣告牌、牆體廣告、窗貼廣告、電子告示牌等很多種類。商店業主在豎立招牌前無論是否需要許可,最好到當地市政府查詢一下,因為大部分招牌是需要許可才能設立的。

烈治文山市城市執法主管安托紐克,曾經在省政府和多倫多市政府城市法規執法部門工作過20多年,剛到烈治文山市政府執法部門一年多,專門負責標牌《附例》的執法工作,也就是華裔移民熟悉的城管。安托紐克表示,烈治文山市關於招牌的《附例》針對商家來說,主要是規定招牌的尺寸、數量、位置。

目的是以便讓大眾通過招牌可以方便準確地找到他們需要的服務,不至於因招牌造成困難或者被招牌的不明指示而被搞糊塗。此外招牌還要與周圍的環境相融,與整個城市的風格看上去協調。也要符合城市的整體規劃、設計和當地古文化的要求,還要兼顧不會過分吸引行人和車輛的注意力,不會影響交通安全。對周邊物業造成的影響最小,不會對居民生活造成影響,比如發光招牌距離居民去過近,造成光污染等。

比如,商店內常見的營業標誌「Open」可以是發光的,但是不能是燈光閃爍的,那樣會影響駕駛者注意力,這種牌子沒必要太醒目。德韋瑞斯指出,不管是貼在窗內還是外面,只要目的是讓外面的人看到,都屬於窗貼標誌,不能發光,每個單位只能貼一個。如果是一層窗戶的話,只能占單扇窗戶面積的15%,而不是整個窗戶,二樓的話可以占但扇窗戶面積的25%等。

非官方語言不能超過一半

就華裔商家來說在英文名稱的基礎上一定會再加上中文,有的甚至全部中文。安托紐克表示,按照《附例》規定招牌上非官方語言文字(非英語或法語)不能超過總面積的50%,更不用說完全沒有官方語言了。他指出這裡所說的招牌不僅僅是商店名稱的匾牌,還包括電子顯示牌和窗貼廣告。

就時代廣場來說,有的商家的電子廣告牌顯示的內容完全是中文,貼在玻璃窗上的大甩賣廣告也完全是中文。這樣對非中文使用者就不具備指示性,不知道這裡在做什麼,比如他們如果想買衣服或其它什麼東西,到了這裡就會顯得很困惑。不過,烈治文山市政府法規服務部總監、建築辦主任德韋瑞斯一再強調,這不僅僅是華人社區存在的問題,所有少數族裔都可能存在,不能把這個問題標籤為某個族裔獨有的。

我們經常會發現有的華裔商店招牌中文和英文名稱完全是不一致的,並非對應的翻譯。德韋瑞斯表示,市政府對這一點並無要求,也就是對非官方語言文字的內容沒有任何規定。他強調,他們的工作不是文字警察,而是依照城市《附例》執法而已,店主使用非官方文字想寫什麼是自由的,只不過不能超過50%這條線。

安托紐克表示,烈治文山市的人口結構在近十幾年有了很大的變化,比如最近10到15年的新居民主要來自香港和中國大陸,最近一波新居民浪潮則是來自中東地區,是一個變化的多元化的社區。因此,在制定市政府執法《附例》時很重要的一點是,要避免關注特定的族群,因為人口的結構的拼圖是在不斷變化中的。

烈市清理上千小廣告

在今年夏天開始的清理無許可草地招牌行動中,烈治文山市政府執法人員共清除了1600多個這種草地招牌,而這種行動在隨後幾個月還會持續進行。其中主要是裝修、燈箱等類別的小廣告,有的插在公共草地上,有的則綁在電線杆上。

夏季街頭許多車庫甩賣的指向牌子,大部分是固定在路口的電線杆子或交通信號桿上。《附例》中規定是可以貼附在電線杆上,但不能是安裝交通信號的電線杆、交通標誌桿或者交通標誌上,以免分散駕駛員注意力,影響到交通安全。安托紐克指出,雖說這種牌子不需要申請許可,但如果夏天每月都要甩賣,也同樣是違反市政府條例的,也會影響到鄰居的生活。

在中國常見的電線杆小廣告在這裡居然也是不需要申請許可的,但是也有一些要求。比如說不能是鋼性材料(軟材料)、大小不能超過216 mm x 280 mm、距地不能高過2.5米、只能用膠帶固定、要在小廣告右下角註明張貼日期、張貼最長不能超過7天、在某些區域禁止張貼等。他強調,儘管《附例》中允許貼這些廣告,但是很多電線杆的所有權歸電力或燃氣公司所有,他們有權清除一些他們認為危及安全的小廣告。

安托紐克表示,在待售待租屋業上的地產銷售牌子是不需要申請許可的,其他放在各個路口的地產廣告牌子(如周末插在路口草地上),從嚴格意義上講是違反《附例》的。烈治文山市目前對其處理的方法是如有投訴才進行調查處理,或者在專項執法時予以集中沒收。

除此之外,常見的問題還包括需要許可而沒有許可的招牌;可能影響車輛、行人視線;招牌設立在公共物業上;維護保養不當已經失去引導功能,甚至破損不堪對行人和車輛形成威脅的招牌;影響到停車位的招牌;設立在十字路口三角地帶的招牌;堵塞消防通道、影響門窗開閉功能等會導致救援人員難以通過的招牌;距離居民區30米以內的燈箱招牌(有大街相隔除外)。

所有被沒收的標牌都需要暫存30天,業主根據實際情況,或支付罰款或申請許可後取回。比如每個標牌在第一個星期,標牌的主人需要支付200元可以取回,第二周才來取需要支付235元,這個保管費每周以35元的幅度遞增。如果超過30天無人認領或者過問,執法部門有權不經通知予以銷毀。

為了保障市容,烈治文山市政府和許多標牌公司都有合作,至少讓他們了解相關《附例》,然後為客戶提出建議遵守法規。不過安托紐克也遺憾地表示,大多倫多地區標牌公司眾多,不能一一溝通,各市規定又不同,這裡插的標牌可能是其他城市的公司製作的。

加拿大城管不暴力

城管,作為一個市政府的執法部門,在中國已被理解為暴力和強悍的像征,城管打人的新聞層出不窮,網上也曾經傳出「給我城管三千,還你世界和平」的段子。但加拿大的城管似乎是溫柔了許多,規模與中國比也相去甚遠。

據烈治文山市城市執法主管安托紐克介紹說,烈治文山市總共有3名執法人員負責標牌《附例》的執法工作,由於轄區面積過大,主要是受理投訴再進行調查和處理。因此,居民們如果發現在自家物業內有他人的非法招牌,可以致電905-771-0198,或者發電郵(bylaw@richmondhill.ca)投訴,也可到標牌許可審批辦公室投訴(East Beaver Creek Road 225號的四樓)。

安托紐克說他以前在多倫多市政府工作時曾經接待過不少中國代表團,都是來學習城管執法的,中國的同行都很奇怪在加拿大執法會如此輕鬆,而安托紐克也很奇怪城管怎麼能和商戶打起來。安托紐克表示,在執法過程中最重要的一點是平等原則,如果每一位居民都感覺被公平地對待,執法工作就會容易很多。

烈治文山市政府法規服務部總監、建築辦主任德韋瑞斯也表示,作為執法人員他們非常尊重商戶,因為他們是納稅人,在供養着這個社會。即便是有違反《附例》的行為也要禮貌待之,絕對不會粗暴執法。如果發現違法行為就會先發出書面整改通知,一般在四周左右。他表示,考慮到業主需要時間去整改製作新的標牌,時間上都是比較寬鬆的。當然,如果商戶絲毫不尊重《附例》的話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在一些特殊情況,執法人員可以隨時動手清除,比如嚴重侵擾私人物業、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等,則不需要先通知再等候等程序,這些行動由執法主管人員獨立作出決定。執法清除的費用會加在業主的地稅單中,交稅時一併收取,業主如有不服可以通過司法手段上訴。德韋瑞斯回憶說類似的案子不多,6月份只有一個要上庭的案子。

在烈治文山市標牌違反該《附例》的處罰,按照《安省市政法》規定最低為500元,最高不超過10萬元,其中細節是分為多處違反和多次違反之分。業主的標牌有多處違反《附例》的不同規定,每個違反之處罰款在500元到1萬元之間,總額加起來可能會超過10萬元。如果屬於屢教不改多次違反,每次罰款也在500元到1萬元之間,但多次總額也可能會超過10萬元。

對於違法標牌的責任人,烈治文山市《附例》還規定了一個推定原則。如果在一個私人物業上發現了非法標牌,執法人員會推定業主或者居住人應該為此負責,當然當事人可以通過舉證予以反駁和推翻這一推論。

如果是在公共物業內發現的非法標牌,標牌上出現的人名、公司的法人等會被推定為肇事者。對於那些沒有任何個人和公司名稱等信息的非法標牌,如果僅有電話的話,電話的主人會被推定為肇事者,需要為產生的罰款和費用買單。當然,當事人也可以通過居正等方式推翻這種推定。

哪些招牌不用申請?

按照烈治文山市《附例》規定,也有許多不需要申請許可的招牌:

經過私人業主同意在其物業內設置的招牌;不違反建築標準和市政府《附例》的招牌;在規劃為農業區域內的屋主,可以在自家物業內設置銷售自家農產品的招牌,招牌最大面積不超過3平米,最多只能放置1個雙面招牌或2個單面招牌,銷售後24校內要予以撤除;除居民區外都可以拉橫幅式招牌;非廣告性質的紀念標誌牌等,最大不超過0.2平米,只能掛在屋牆上,標牌不能發光。

對物業進行裝修、園藝、修理後,施工公司可以在該物業上設立臨時性廣告招牌,最大面積不超過0.3平米,工程結束2天後應予以移除;私家物業的指路牌,每家最多設置8個,最大面積0.5平米,設置在地面上的最高高度為1.2米,在牆體上的只能在該建築第一層的牆上,招牌也不能發光。

旗類標誌、公共教育、宗教、慈善組織的招牌,每個物業最多三個,連支撐杆子最高不能超過6米,上面不能有商業廣告內容,不能發光;旗幟、國家或者公民徽章,連支撐杆子最高不超過6米,不能發光;不會發光的營業時間表;禁止穿行(No Trespassing)標誌;非廣告的幡類標誌;貼在窗上的標牌或張貼畫(非居民區),每個物業不超過6個,每個張貼畫不超過0.15平米,不能佔據窗戶面積的25%以上,不能發光。

安置在需要出售、出租物業的地產類標牌,在居民區最大不超過1.2平米,其他區域不超過3.5平米,高度不超過1.2米,成交後14天內要予以移除,不能發光。

慈善活動標牌可以設置在私人物業、市政府指定的公共用途物業範圍,比如社區中心、公園等。慈善標牌必須是可移動的、最多不能超過雙面、標誌部分只能是單色,整個標牌不超過三種顏色,面積最大不超過4.46平米,高度不超過2.4米。設置的位置要遠離路口15米,距離私人車道1.5米以外,距離任何地界分界線3米以上等,放置最長期為連續14天。

私家地也不能亂插牌

2013年多倫多市(Bloor West Village)居民Carol Trainor和Don Schmidt因為在自家門前草地上,長期豎立兩塊表達他們希望連接市中心到機場應使用環保清潔列車意願的標牌「Clean Trains Now」。但市政府執法人員在八月的一天上門告知,有人投訴他們的標牌,儘管是在私人物業內,這也是違反市政府關於標牌《附例》的行為,還要罰款52元。執法人員解釋,只有收到投訴才會前來檢查執法。

他們非常驚訝市政府還有這種規定,大部分也不知道這個規定。在兩位夫婦看來這個標語牌不俱仇恨性,而僅僅是教育性的標語牌,是一種表達言論自由的權利。

根據多倫多市政府有關標牌的《附例》規定,禁止大部分沒有獲得需要許可而豎立的標牌,除了個別的情況除外。比如賣房(For Sale)、房屋開放展示(Open House)、選舉牌(需交納押金)、本地慈善(宗教、非牟利、居民、社區等)組織活動告示牌、車庫大甩賣(garage sale)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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