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稿:加國生活有糾紛 請仲裁員幫你度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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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都市網】2014年多倫多居民Golrokh Dolatshahi通過安省小額法庭起訴她的移民顧問收錢卻沒有提供相關服務,在漫長的16個月後,小額法庭作出裁決,命令被告支付總共25,000加元的賠償。但幾年過去,原告並沒有拿到一分錢。原因是被告無力償還貸款,公寓被貸款公司出售,支付完房貸和法律費用之後,只剩下1,392加元,Dolatshahi因此沒有拿到任何應得款項,這是典型的「贏了官司輸了錢」。假如Dolatshahi一開始選擇走仲裁的道路,或許結果就不是這樣了。

本報記者 文琪

加拿大仲裁院(ADR Institute of Canada)註冊仲裁員金朝武在接受《加拿大都市報》記者專訪時稱,如果Dolatshahi當初選擇仲裁這條路,她也許可以在2到3個月內解決糾紛,還可以向法院申請扣押被告名下的房產,優先申請執行,提高解決糾紛的效率。「官司打了16個月,這太久了。期間房子賣掉,從上市到過戶到成交怎麽也要再拖延1到2個月,最後也不能先賠償給她。如果走仲裁,一般情況60天到90天內就要完結,優先申請強制執行可以讓原告先拿到錢的勝算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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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仲裁員註冊仲裁員金朝武博士

仲裁或許比訴訟更有效

仲裁起源於19世紀歐洲,早期多用於國際海事和國際商務的糾紛處理。經過一百多年的發展,具有高效、快速解決糾紛的特點。如今仲裁在解決民事糾紛中具有相當的作用,逐漸成為替代訴訟的另一種解決糾紛的機制。與訴訟相比,仲裁不但可更速地達到目的,而且還能避免糾紛被公開,有較強的靈活性和高效性。

據金朝武介紹:「仲裁側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當事人達成的,只要不違法,那麽當事人之間的協議就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雙方都應該遵守。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的規定的前提下,可以約定你們想約定的任何事情。仲裁和法律的效力完全一樣。仲裁不注重程序,過程可使用任何制定的語言,比法院更靈活、更注重解決結果。仲裁一定要雙方同意,才能進行,不像訴訟是單方面的。仲裁員自己根據對法律的理解和分析,從中做出公正的判決。仲裁跟法院訴訟相互排斥。雖然仲裁沒有法院的威嚴,但人們不要誤解和懷疑它的法律效力,仲裁的結果法律上是可以強制執行的。仲裁解決問題快、花費少、一審終審、不能上訴。有些人認為仲裁是調解,其實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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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倫多律師、公證員栗鈞

多倫多律師、公證員栗鈞在接受《加拿大都市報》的訪問時稱,打官司起訴更側重確認事實,證人的證詞,以及雙方律師對證人的盤問。當對方證人講的你不是很滿意的時候,尤其是在商業官司中,提起法律訴訟程序通常是雙方對基本事實認定的差別很大,證人就顯得更為重要。證人的可信度很大程度會影響一方的贏面。而仲裁通常是處理矛盾雙方對基本事實認定差別不大的情況下會選擇的一種糾紛解決方式。比如合同中哪一方做了什麽事情,雙方沒有爭議,都簽署了合同,主要的基礎設施不存在爭議。在這種時候,仲裁比較現實。如果雙方請了律師,就是律師在仲裁員面前辯論,沒有審理證人的過程。而打官司是強迫性的,不管被告願不願意,都會進行。「法庭是國家級別機構,是以獨立的第三者的形式進行審判。而仲裁則是在合同的基礎上審理,仲裁簡化了程序,沒有盤問證人這個環節,事實是用文件的形式呈遞的。」

栗鈞承認:打官司的缺點在於法庭程序的繁瑣。秉著追求公平的原則,必要的法律步驟走德很慢。譬如文件交換,庭外盤問,之後才能排審期。每一步在訴訟的過程中都糾結得很厲害。當一方不肯給文件,無理拒絕回答問題,或承諾提供資料又不給的時候,大的審判過程中就會出現小的審判,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動議」(motion)。 「一個大的商業訴訟,加了很多動議,耗費很多時間,搞的形式程序很緩慢,律師費自然就會高」。

金朝武認為,人們遇到糾紛通常第一時間選擇法院解決。訴訟程序時間長,訴訟成本也高。對英文不好的華人來說,到了法庭要請翻譯,語言上有偏差,解決糾紛的時候影響效率。選擇仲裁對母語為中文的華裔相對比較適用,他們可以選擇中文。

儘管法律效益完全一樣,但訴訟還和仲裁只能二選一。使用了仲裁解決則法院不再受理,當雙方都同意選擇仲裁,最終將形成仲裁協議,協議必須儘可能明確地規定出日後出現糾紛的解決途徑。此類的協議有兩個作用:一是減少糾紛,要寫的具體;二是如果有了糾紛了,如何快速有效解決糾紛。

此外,訴訟和仲裁的區別是,訴訟大多數情況下都是公開審理的,法庭文件和告示對大眾開放,很多案子媒體可以旁聽和報道;但仲裁是在糾紛雙方完全私下解決的,全程不對第三方不公開。經過仲裁後,所有的結案也是不需要提供過程和結果給加拿大仲裁院的。栗鈞律師稱仲裁中的保密機制其實是為了便於雙方達成協議。他舉例稱,有時候一個房東可能有很多房子,不想影響和其他房客打交道,所以更傾向把自己的案子不作為公開案例解決,於是偏向選擇仲裁。

本質上看,仲裁的結果和法院的判決一樣,必須執行,且具有終局性。仲裁裁決一經做出,即不得更改。不履行的話另一方可以通過法院強制執行,執行地也不一定在仲裁地。

金朝武表示,仲裁過程中,雙方都滿意的仲裁結果其實很難。因為即使仲裁員做得很公正,但當事人期望高,沒有實現,或本身自己沒有道理,比如借了錢希望判不還,就很難得到滿意的結果。當出現一方不滿意的情況時,需要接受裁決。在一般情況下,不得對仲裁裁決進行上訴,但有如下特例。

仲裁結果一錘定音

據金朝武稱,仲裁員通常只做自己熟悉領域的仲裁,不熟悉的領域不做。許多仲裁員是資深的律師或退休的法官。這個行業對於非法律專業人士來說入門很難。在加拿大,仲裁員由加拿大仲裁院監管,社會上每個行業也會有自己的仲裁委員會。有專業知識的仲裁員會通過加拿大仲裁院進入到相關行業的仲裁員名單中,供有需求的當事人選擇。

金朝武告訴本報記者,律師通常是代理人,人們聘請律師為自己代理一切法律事物,律師代表的是當事人的利益。而仲裁員行駛的角色類似於法院的法官,不代表任何一方當事人的利益,是居間並中立的位置。仲裁員需要根據自己的專業知識從法律和合同詳情做出公正的裁決。

金朝武說:「法官是國家機關任命的,是國家機關組成部分。而仲裁員是在國家監管的基礎上,獨立執業的,靠個人的信譽和個人的知識水平贏得客戶。仲裁員是當事人指定的。若仲裁員本人不居中、不公立的話,加拿大仲裁院有職業道德委員會,可以進行監管。當事人可以起訴仲裁員枉法裁判,去仲裁院投訴。仲裁員比法官更重視自己的形像和公正性,否則可能沒有業務接。」所以好的仲裁員要靠自己公正的形像取得客戶。

每個仲裁員在加拿大仲裁院的網站上都有自己的個人介紹,裏面會把每個仲裁員受理的案件範圍和專業領域做出介紹,供大家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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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更保護隱私

金朝武稱,每當發生糾紛時,哪怕是親戚朋友之間大都各持一詞,所以在糾紛發生前,有足夠的法律意識並明確解決相關糾紛機制的安排非常重要。

金朝武列舉了一個華裔非盈利群眾社團組織的例子。他們的會長曾向金朝武反映過許多在加拿大的華裔老人的一些情況,表示有不少老人需要仲裁援助。原因是他們中的一些老年人是在處理了國內的財產後到加拿大,幫助孩子們帶小孩。當他們將錢財交給了子女,或共付首付買房後,卻沒想到跟子女共同居住後遇到許多問題,關係難處理,沒有了退路。

金朝武說,生活中不少人「法律意識不夠強。尤其是老年人。許多老人不但生活不愉悅,感覺不自由,有自殺傾向,甚至有長者被子女遺棄在街上要飯。聽上去匪夷所思,但很多老人的確因為剛剛移民時間不長,不夠時間享受政府補助的養老項目,錢全部給了兒女,在發生子女不願意照顧老人之後,自己又沒有辦法合理安排自己的生活。這種情況非常普遍。按照華人的文化習俗,親人之間談錢往往傷及感情。但不傷感情就傷心。」

金朝武認為,正確的方式處理方式是,「醜話說在前頭」,準備有效的、完備的合同。甚至做好遺產規劃。「對於你覺得最重要的幾點應該在法律人士的協助下寫進去。一個合同雖然沒有辦法無限的具體,但在詳細程度上,要儘可能的在對方可以接受的程度上具體化。如果雙方發生了糾紛,要確保能夠有效的快速的解決」。

金朝武再舉例,有一客戶的女兒結婚了,想借50萬買房子。對於女兒開口借款,她並沒有指望女兒能還,但她想讓女兒寫個借條。因為她擔憂錢給了女兒,萬一女兒對自己不好,還可以要回來。如果日後女兒萬一離婚,也可以把屬於自己的這部分錢分出去。但金朝武認為,不要指望一個借條就可以把錢拿回去,這需要起草一個完備、完善的法律合同,因為借條不能證明是真實的,很容易模彷。在港台有很多富商離世後。會突然冒出許多份遺囑,都說是給自己的。都希望獲得利益。如果光有借條,尤其是寫的不完善不清楚,在加拿大不一定能夠實現保障利益。

仲裁合同的制定

金朝武列舉了一客戶合同中存在無效仲裁條款的例子。因為該條款並沒有有效地指明具體的仲裁機構,沒有仲裁人的指定和仲裁庭的的組成,僅僅說明仲裁員由法院指定。然而,法院沒有指定仲裁員的職責。更為嚴重的後果是,仲裁和法院訴訟是平行的糾紛解決機制。有仲裁條款的時候法院不會受理訴訟。法院不受理的情況下,必須走仲裁。而無效的仲裁條款道致案件懸空,進退兩難。 

至於這種情況為何會發生,金朝武稱,在加拿大想成為律師需要通過律師考試(bar exam),並且這只是入門門檻。律師就讀法學院期間,根據個人興趣愛好,不一定會修讀仲裁課程,所以很多律師其實對仲裁併不了解。就像許多律師也不懂稅法一樣。所有律師都會做合同,但能寫出有效的仲裁條款不是人人都懂。有效的仲裁條款需要有以下幾點:

1.指明仲裁機構

加拿大仲裁院是目前加拿大最具規模的仲裁機構,有調解員2,000餘名,仲裁員200名。

其他稍微小規模的仲裁機構還有ICC Canada Arbitration等加拿大商會的仲裁機構。

2.仲裁地點

仲裁是靈活的糾紛解決機制。不開庭,純書面審理。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進行案子分析再做裁決。選擇雙方都能接受的仲裁員,地點可以是家中,也可以租會議室等任何雙方同意的地點。

3.三種形式的仲裁庭

一是獨任仲裁庭。只有一個仲裁員,雙方都同意該人來做仲裁。糾紛發生前約定好達成一致很容易,對選人會有共識。但是糾紛發生後就不容易達成一致了。

二是雙方不說明具體是誰來做仲裁,但限定條件。比如要求仲裁員有法律背景,從業15年以上,說中文等條件。去加拿大仲裁院要求選擇一位與上述條件符合的仲裁員。不論仲裁院指派了誰,都必須接受。如果仲裁院沒有跟你條件完全符合的仲裁員,雙方再協商解決。此類做法效率降降低,難達成一致,所以建議在合同中事先確定仲裁員,仲裁條款越詳細越具體越好。

三是三人仲裁庭,即使用三位仲裁員。可以雙方各指派一位自己選擇的仲裁員,再有這兩位仲裁員選出第三位仲裁員共同解決糾紛。費用由雙方共同承擔或在合同裡約定敗訴一方承擔。因此使用三個位仲裁員的費用也會增加兩倍。

據金朝武介紹,仲裁行業的收費標準參差不齊。很有名望的仲裁員收費是很貴的。這往往和仲裁員的資歷有關係。「有人起草合同收費1千也有人收費1萬。更多時候主要看『標的』,即爭議東西的價值。越貴的收費越多。和律師完全一樣,」金朝武說。因此他建議大家先諮詢仲裁費用,尋找自己能力範圍內可以承擔的仲裁員做仲裁。

當選擇仲裁時,可以在合同裡明確有效仲裁的幾個組成部分。但若不知道條款怎麽寫,可以找專業的仲裁人員,發個仲裁條款範本加入到合同中去,金朝武先生表示通常發送範本不收費。但幫助客人審查合同、起草合同、細化細節則開始收費。根據具體情況,複雜程度,一般情況下起價在1,500加元左右。合同越長越複雜的收費則越高。通常仲裁員的市場價為4-800加元每小時。

律師:仲裁更省錢並非事實

栗鈞律師認為,仲裁可以是比較簡單的,但並不一定省錢。他舉例稱,有個客戶做了仲裁,花了很長的時間和大量的律師費。「客戶簽合同時明確了,仲裁員費用雙方出。但是沒想到的是,最後仲裁收費很高,並沒有省什麽錢。因為仲裁裏面有動議,還有程序方面的裁決,雙方配合程度不好,有敵意和賭氣的因素在裏面,最後雙方花費的仲裁費用加在一起,比有爭議的這筆錢還要多。」

栗鈞稱:「仲裁動不動幾千塊甚至上萬塊的費用需要付給仲裁員,少於三千五千的費用很少。一旦雙方關係屬於惡交,使用仲裁往往難以達成良好的效果,並不一定會省錢,」

栗鈞認為純粹金錢上的糾紛,還想繼續合作做下去的,偏向於走仲裁來解決。而需要訴訟來找律師來的客戶,通常是矛盾已經不可解決。情緒上很氣憤,被告原告都很激動,這種情況則難以仲裁。法庭打官司法官是不用付費的,只有法庭註冊費。從起訴書的提交,排期審理交個錢之外,最大的開銷就是律師費了。所以選擇仲裁還是訴訟,對於普通的消費者來講,是個慎重的選擇。什麽情況使用仲裁什麽情況使用訴訟,要根據個人的具體情況和目的決定。一旦發現雙方爭議的情況不多了,可以把訴訟改成仲裁解決。

仲裁和訴訟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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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選擇仲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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