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do 與co-op類型 物業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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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都市地产

▲co-op物業雖不常見,但是在多倫多Downtown還是不難發現(本報資料圖片)

Q:請問Condo與co-op類型物業有什麼不同?

A:房地產條文未必總是清晰和容易理解。假如閣下想購買Condo(共管物業)或co-op(合作物業),本人強烈建議您聘用能回答您的疑問、並清楚解釋特定條款含義的註冊房地產經紀。

當您找到一個適合自己的地產經紀,應坦誠告訴地產經紀自己買房的財政預算,以及適合自己生活方式的建築類型或者產權類型。

閣下還應聘用熟悉房地產法律的律師,並在下Offer之前就徵得律師的建議。

物業可以依建築特徵或者所有權形式來分類。其中一個比較常見的所有權模式為共管物業condominium(或稱condo),就是業主擁有一棟建築內的某個單位的產權,但不擁有建築的土地或單位外任何公共區域的所有權。如果建築附帶的停車位和儲物室可以出售,您也可以購買。

購買Condo,業主要有心理準備,每月須要繳交管理費,作為諸如保安和維護保養之用。並要遵守condo法團的附例(bylaws),例如可能不允許飼養寵物和不準出租,甚至使用何種窗帘也可能有規定。

買家了解Condo法團的附例及財務狀況很重要,在購買時還應知道賣家是否已付清所有費用,例如管理費,否則可能要承擔賣家拖欠的Condo費用。在下offer前,應請律師仔細查看大廈的物業狀況證明書(status certificate),當中包含大廈建築和財務狀況信息,物業狀況證明書的費用為100元。

至於合作性質的物業co-operative(或稱co-op),與共管物業的最大區別在於業主實際擁有什麼。購買了某Condo單位,你就擁有了該單位的所有權;而co-op物業則不同,所購買的並非某個特定單位,而是購買了擁有該建築的法團的份額,令你有資格根據與法團的租賃條款,使用大廈內的一個可出售的單位,業主並無產權。

若你決定買進一個co-op物業,切記,重大決定皆由co-op物業董事局作出。無論是購買股份以及遷入,都需要董事局批准。假如你的購買要求獲董事局批准,並且你遵守會員的規管附例,你就會成為co-op的合作社成員。

維修外部陽台門不是業主責任

Q:我們的公寓樓已22年歷史了,一些陽台外門需要維修。物業經理說單位業主需負起維修責任。但我們的大廈章程書(declaration)中規定,每個單位的所屬邊界是以外門的側面算起,每個單位並不包括外門。究竟誰該負責修理陽台外門?

A:基於你的公寓大樓章程書,外門是公共元素,而且章程書指出外門不是單元的一部分,因此外門必要的維修屬於大廈法團的責任。

Q:我們大樓董事會擔心有人在我們的街道上超速,因此下令將3-4英尺高的限速標誌用螺栓固定在道路旁的人行道上,此舉破壞了建築物外觀。董事會可以這樣做嗎?

A:將標誌固定在道路上可視為對公共元素的補充、修改或加強,但只有符合《共管物業法1998》中第97條的規定,才能由董事會執行。該規定要求法團需發送通知給業主們,說明需要修改或加強的內容與方式,並列出估計成本與說明這筆花費如何支付。
該通知必須告知業主,若有15%的業主要求,就可召開業主會議,對擬議項目進行投票。只有在未被要求召開業主會議、或者在業主會議上該項目沒有被投票反對的情況下,法團才有權執行該項目。

如果法團未遵守第97條規定、或是在業主投票反對的情況下擅自執行項目,則該標誌必須被移除。

Q:公寓法團是否可以在沒有通過一個附例的情況下,在其網站上發佈月度業務會議記錄,或者發佈專欄?

A:可以。

作者Gerry Hyman 為星報《共管物業法》專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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