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妙飞告媒体人诽谤 判决黄河边(高冰尘)象征式赔一元

加拿大都市网

■■潘妙飞。资料图片

 

星岛日报综合报道

商人潘妙飞控告媒体人高冰尘(又名黄河边)诽谤及损害名誉,并寻求一般损害赔偿、额外损害赔偿及惩罚性赔偿,以及永久禁制一案有裁决。卑诗最高法院法官裁定高有两篇文章含有诽谤性陈述,但未对潘构成损害,判高赔偿一元予潘,法院不会颁下任何禁制令,而高冰尘则须删除两篇文章。法官并称原告证词中关于报税收入存在矛盾,并质疑他的可信度。

涉嫌含诽谤言论的文章载于被告社交媒体账户上,并以中文撰写,而英文翻译版在庭上连同中文原文一起呈上。被告没有律师代表,自行出庭。

原告在2016年12月入禀卑诗最高法院,指被告多次在社交媒体发文,散布他身为富豪隐瞒收入以领取牛奶金,在中国欠下巨额税款,更在本地花钱购买侨领身分等,令他名誉受损,索偿36万至45万元,并要求被告删除之前所有关于原告的文章及播报内容,以及永远禁止被告再撰写有关原告的文章。被告在结案陈词中表示过,他的文章的资料全来自中国官方平台,又指原告要求的赔偿不合理,并不反映所声称遭受的任何损害。

原告声称,由被告撰写和出版的10篇文章含有诽谤。除原告之外,有3个证人作供,分别是浙江同乡联合会前会长梁姓男子、温州同乡会陈姓女副会长及张姓会计师。

除了自己之外,被告召来两个证人,分别是被告的同事兼朋友黄宁宇,以及前商业伙伴。
被告提出了来自中国政府网站和新闻机构的各种新闻报道和截图的证据,他声称,内容由卑诗省的律师核实。

此外,被告承认,他从未试图联络原告来核实有关撰写的任何资料,因为他认为没有必要这样做。
文件与中国政府官方出版物一致

被告的立场是,中国政府官方网站刊印出来的应被视为真实的。

法官称,可以接受这些文件,不是因为其内容的真实性,而是可以作为证明被告所说的依据。文件看来与作为中国政府官方出版物一致。 但是,不能被接受为真实。

在接受交叉盘问时,被告作供表示,身为一名新闻工作者,他当然力求准确。

他相信可以倚赖《中国周刊》的文章内容,而没有独立核实所谓的事实,因为它具有很高的可信度。

法官在裁决中称,对原告的可信度表示严重怀疑。在交叉盘问期间,原告有时回避。被告又更多于一次问及,他是否必须回答特定问题;也不止一次表示,他不必提供特定答案,因为他获允许把某些资料(关于他的生意或财务)保密。很多次,身为法官,不得不指示原告回答问题。在其他时候,他明显不屑地嘲笑被告。这些是身为法官所观察到的行为。这些往往会妨碍他的可信度,但并不能决定他的可信程度。

报称收入证据不一致影响可信度

有关原告报称收入的证据不一致,这影响了他的可信度。在诉讼中,原告未列出或未出示其加拿大入息申报表。在审讯过程中,他的律师辩称没有具体要求,原告没有被要求这样做,因为这相当于把举证责任转移到原告,以证明他没有申领牛奶金。

裁决又称,诉讼当事人有义务出示他们掌握的所有文件,如果有的话,任何记录方都可以使用这些文件证明或反驳重要事实。未有列出其所得税申报表,原告不遵守该基本义务。法官下令他出示报税表。

就其本人而言,原告最初的不披露是令人不安。更令人不安的,是原告在证词中有关其报告收入的矛盾。原告曾明确否认,报称的收入是3万元或更少。法官认为,这种矛盾不是误解或无心之失。
相反,法官认为被告在其证词中是真诚的,并接受他所说,真的相信自己所写关于原告的内容是真实的。法官又称,接受他的证词,他从未试图借此勒索某人,以便取得报酬。

两文章含诽谤陈述但不致损害声誉

经过审理,法官认为被告第四篇及第八篇文章包含了关于原告的诽谤性陈述,其中在第四篇文章,指原告在某些组织中取得职位,因为他付钱,而非他的功绩等:以及在第八篇文章中,指原告错误地得到金钱利益等。不过,法官不认为,原告能充分证明他在声誉或个人遭受任何实际损害,所以象征式一元赔偿是适当的。

法官下令被告要从其网站删除该两篇文章,但不会发出禁制令。

至于讼费,如任何一方想解决讼费问题,可于30天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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