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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19日 星期五 18: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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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 新移民,加国,居住时间

新移民被公司派驻中国工作 重返加拿大为何被拒?

■■加国永久居民驻外工作期间,未必视作在加国居住,移民律师吁留意。资料图片   众所周知要保持加拿大永久居民身分,必需满足居住时间限制(residency obligation),但对于被加拿大公司派驻国外工作期间,是否被视为满足加拿大的居住时间,则须格外小心。一位来自中国的移民,因此被拒重返加拿大。 由温哥华移民律师李克伦(Richard Kurland)主编的《移民资讯汇编》(Lexbase),在最新一期的内容中引述了一位中国移民何先生的案例,来关注永久居民在海外派驻期间的居住时间限制问题。 由联邦法庭在今年4月份作出的判决显示,何先生于2006年以技术移民身分与妻子一起移民加拿大。 在2007年,他被万锦市一家专门从事工业清洁服务的公司聘用,后于2009年下岗。一年后他又被公司重新聘用,作为该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负责人之一,于2010年4月被派往上海工作。他和妻子从此一直居住在上海。 在2013年11月和2014年5月,夫妇两人分别申请来加拿大的旅行文件时均被拒签,原因是两人都没能满足5年内在加国住满两年的居住时间限制。签证官不认为何先生为加拿大公司在中国工作期间的时间,可以计入加国的居住时间之内。 上诉庭上诉得直 移民部申司法复核 何先生其后向加拿大移民、难民局的移民上诉庭(IAD)提出上诉,IAD认为何先生是被加拿大公司派驻中国工作,因此可以满足在加拿大的居住要求,同时,他的妻子是陪同他居住在中国,因此也符合居住条件限制。何先生上诉得直。然而联邦移民部就IAD的裁决,向联邦法庭提出司法复核申请。 IAD允准何先生的上诉理由是基于之前的案例,如果该永久居民被临时派往外国工作,并与其加拿大雇主保持联系,在国外的工作完成后还会回到加国为雇主工作,该永久居民在国外的居住时间,可以计入加国居住时间内。 加拿大移民部认为上诉庭的决定不合理,并指出何先生与加拿大雇主的合约中有隐含条款。移民部援引之前一个案例说明,在《移民法》第3(1)(e)条规定“促进永久居民成功融入加拿大”的目标,不能仅因为该永久居民在境外为加拿大企业全职工作,就可以累积居住时间。相反,法院认为,该永久居民必须是暂时被派驻国外,并与公司保持联系,之后还会回到加国为该雇主工作。 联邦法庭发还移民官重审 何先生在加国的雇主的人力资源经理出庭作证时,证实何先生是被公司派往中国全职工作,并且他在亚洲市场对公司非常重要。但对于何先生未来是否会回加国公司工作,该经理只表示有这种可能。在工作合约中也没证据显示,何先生在中国的就业是暂时的。同时也没有规定,他返回加国的具体时间。 联邦法庭因此认为,何先生的公司没有给他一个明确的合约承诺,保证他派驻中国是暂时,并一定会回到加国继续为该公司工作。因此,移民部的司法复核申请获允准,该案被发还由新的移民官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