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辯稱拿着手機沒有使用 不服判罰上訴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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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為警告禁用手機及電子設備標誌。CBC

星島日報記者張文慈

 

卑詩省基隆拿(Kelowna)一個司機,因駕駛時握着手機被抓,但他辯稱並未操作使用,拒絕繳交罰款,但上訴最終失敗,法官仍維持原有罰款368元。

據加拿大廣播公司(CBC)報道,2016年9月,男子班布里奇(Samuel Austin Bainbridge)因駕駛時使用電子設備,被罰款368元。但2018年1月,他在法庭上辯稱,他並沒有操作任何手機功能,而僅是拿着它。

據2018年3月的判決,班布里奇告訴其中一名警察說:「我沒有與任何人通訊,僅是習慣性讓手機握在手中。」

報道指出,班布里奇是在基隆拿的企業路(Enterprise Way)上,駕駛一輛福特探索者(Ford Explorer)被警方截獲,他右手拿着手機。警員告訴法庭,他們在手機背面,看到製造商的標誌。

兩名警員證實,他們沒有看到他將手機貼在耳旁,也沒有看到他的嘴唇移動,或者看到手機屏幕上發光,也沒有看到他使用電話。

法官:拿着手機就像準備使用

班布里奇承認,當時他握着手機和錢包,並握著方向盤。

在上訴期間,他援引以前案例,認為警方必須證明他正在使用電話。

他被罰款的《車輛法》(Motor Vehicle Act)規定,在高速公路上駕駛或操作汽車時,不得使用電子設備。該部分將使用定義為「將設備保持在可以使用的位置。」

法官伯吉斯(Brian Burgess)裁定,拿着手機就好像準備使用它。法官寫道:「法院不必決定手機的位置,無論是在駕駛盤上,還是在駕駛盤與班布里奇身體之間。」

法官最終確定他有罪,並命令他支付罰金。

基隆拿皇家騎警發言人Jesse O』Donaghey,周一接受《星島日報》記者訪問時說:「駕駛時不得手持或操作電子通訊設備與他人交流。任何手持電子通訊設備,會使自己處於危險之中,並威脅乘客以及任何其他道路使用者。」

2010年1月,卑詩省實施駕車司機禁用手機及電子設備,包括使用手機和發短訊。

2018年3月開始,卑詩加強分心駕駛罰則,如三年內兩度犯分心駕駛行為,包括駕駛時使用電子儀器,最高罰款提高至2,000元,較過去增加7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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