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倫多警員停職留薪12年賺百萬薪水引發關注。資料圖片
多倫多警隊一名負責道路執法的警員,自2007年在一次大型掃毒行動中,被控同有組織犯罪集團有關聯後,一直處於停職留薪狀態。在這12年,他不用上班就獲得約100萬元收入。熟悉該領域的專家表示,涉及警員的刑事指控通常會透過內部紀律調查,但刑事檢控官通常要求警方內部調查,須在刑事案件完成後展開,根據相關法規,涉案警員在內部調查完成前,是應該獲得薪金的。
據Citynews報道,根據資訊自由法獲得的信息顯示,多倫多警員弗洛里(Ioan-Florin Floria)僅在過去3年就賺取30萬元薪金,而他在過去12年也一直按時收到薪金,儘管他不必上班執勤,而他只是20名停職留薪的多倫多警員之一。
上訴期間也獲年薪10萬進賬
弗洛里2007年被控同有組織犯罪集團相關多宗罪名,此後便處於停職留薪狀態。2012年,陪審團宣布他6項指控罪名不成立,但《警察服務法》(Police Services Act)的指控依然存在。兩年前,他被發現依據《警察服務法》指控罪名成立,包括違反公眾信任及誠信等,但他對此進行上訴,去年也賺取10萬年薪。
安省警察總長協會(Ontario Association of Chiefs of Police)行政總裁麥奎爾(Jeff McGuire)指出,當一位宣誓入職的警員,因為自己的行為無法工作但卻賺取薪水,當局就必須要面對這一狀況。
麥奎爾指出,如果刑事案件審判進行數年,此間《警察服務法》罪名指控將要等待,直至刑事指控後才能進行,這就是弗洛里等警員不上班但仍獲發薪水的原因。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