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運會出新規 運動員拿廣告更容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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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國奧運摔跤金牌得主威貝認為IOC放寬贊助商規定,是「權力民主化」。 加通社

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IOC)周二宣布放寬贊助商規定,容許在奧運會期間,參加奧運的運動員及隊伍,可根據國際奧委會理事會定出的原則,使用他們本人、名字、圖片,以及體育成績作廣告用途。有參加今年夏季東京奧運會的加拿大運動員表示歡迎,指這是「權力的民主化」,也讓他們有機會向支持的贊助商表達謝意。

據加通社報道,國際奧委會憲章《第40條》稱,在奧運期間,只容許付出數以百萬元的贊助商獨家出示他們的品牌。《第40條》之前定下「除非得到國際奧委會理事會准許,參與奧運會的參賽者、教練、訓練人員和高級職員,都不可以使用他們本人、名字、圖片和體育成績作廣告用途」。

在放寬後,《第40條》改為「參加奧運會的參賽者、隊伍高級職員和其他隊伍成員,在根據國際奧委會理事會定出的原則下,可以容許以本人、名字、圖片和體育成績作廣告用途。」代表數個加拿大奧運運動員的經理人賴默(Russell Reimer)表示:「該條例實際上並沒有改變,仍是IOC定下的規條,改變的是,在不同的國家,運動員已經開始推動改變該規條的詮釋和如何被最終被執行。」

安省奧運摔跤金牌得主威貝(Erica Wiebe)表示:「這是權力的民主化。」她今後可以比2016年當她贏得金牌時,更能在社交媒體上,與私人贊助商互相,以及在若干條件下在廣告出現。她說:「一個女性摔跤運動員在加國是頗獨特的市場,我們不是保特(Usain Bolt,牙買加短跑名將)或德格拉斯(Andre De Grasse,加國百米飛人),每4年只有2個星期有射燈照在我們身上,這是難得的機會可以向從第一天支持我的人說聲多謝。」

綜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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