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晚舟律師最後陳詞  主攻檢方控罪證據不足

加拿大都市网

  【加拿大都市網】華為副董事長孟晚舟引渡案進入最後一周,辯方律師周二進行最後一輪總結陳詞,力指檢方提出的證據及論點,不足以構成欺詐罪名,故此法官不應將孟引渡到美國受審。

周二聆訊主要由辯方兩位律師發言,來到聆訊最後倒數階段,辯方再沒多談此前的特朗普言論、執法人員逮捕程序及起訴有違國際法等論點,一連兩天集中火力針對檢方以孟誤導滙豐構成欺詐的各項論據。

辯方指檢方無法證明孟說謊或滙豐銀行蒙受實際損失,亦無法將孟的行為與她被指控造成的侵害聯繫在一起。

上午首先陳詞的辯方律師芬頓(Scott Fenton)指,檢方提出的是一宗「欠缺證據的個案」,完全無法證明:一、孟的行為直接導致滙豐可能違反美國制裁令;二、滙豐蒙受任何符合作為欺詐受害者的損失或可招致損失的風險;三、華為實際上違反了美國制裁令。

芬頓稱,檢方提到滙豐在與華為及其子公司星通科技(Skycom)的業務往來中,陷於受到「信譽損失」的風險,並不符合相關控罪中對實際損失的定義。他指實際損失須為金錢上的損失,而且可以量化計算,但在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滙豐蒙受了可量化或可計算的損失,該銀行亦沒有因被指違反美國制裁令而被罰款或處罰。因此,滙豐蒙受的可量化損失是「零」,換言之,即是沒有實際損失。

芬頓指,法律要求出現了損失或受到損失的威脅,才能構成實質的欺詐,單是說謊並無違法。

他又稱,在本國,欺詐案件分為以5,000元以下及以上兩類作起訴,這當中要求檢控官要量化一些數目,以證明有充足證據表明涉及實際損失或有形風險。

卑詩最高法院副首席大法官霍姆斯(Heather Holmes)反問芬頓,有哪些案例曾經指出,損失的數目必須可以「量化」。

芬頓指,有數個案例表明,檢方所指孟的行為引致滙豐蒙受檢方所稱的「剝奪」損失,不足以觸發欺詐起訴。「必須是實際損失,或有形或實質的損失風險,否則都不足以成立。」

檢方代表弗雷特(Robert Frater)此前曾指,孟在向滙豐描述華為與星通科技的關係時,欺詐同時存在於她說的話,以及她留白沒有說出來的東西,而且,並非一定要涉及實際損失,才構成欺詐。

辯方另一律師戈達丁(Eric Gottardi)其後接力陳詞,他指弗雷特錯誤詮釋「剝奪法」(deprivation law),戈達丁指,受害人必須受到侵害,才能符合成為欺詐案。

他認為,檢方的指控出現「證據真空」,只建基於猜測和估計,用以填補證明孟故意說謊以取得滙豐繼續提供服務的漏洞。

戈達丁在作結時重提聆訊展開時說過的觀點,要求法官不要做「橡皮圖章」,也不要接受一名前聯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的說法,指引渡案法官只能有限地衡量證據。

戈達丁向霍姆斯說:「現在你要決定的是,在你面前的證據記錄,存在着一切我們曾經描畫的漏洞和問題,這是否足以構成一宗合理的案件?以你眼前所見的證據,陪審團又會否依刑事標準定罪呢?我們的答案是:不。」

戈達丁最後重申,唯一合適的補救措施是讓孟獲釋。

聆訊周三繼續,將由代表司法部的律師作總結陳詞,之後法官結案,預料不會立即公布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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