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装修合约不可太简单 宜参考标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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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内容简单,仅以数句总结工程及完工日期。本报记者摄

本报记者

对有意为家居做大型翻新装修工程的业主来说,找一间可信赖的装修公司固然重要,双方签订的合约能否保障彼此利益也不能忽视。陆炳华律师指可参考联合合约法庭(JCT)所制定的标准合约模式,订立合适的工程合约;虽然房屋装修工程合约未必需要很繁复,但仅两、三页纸的合约未免太简单,屋主签合约前,应先咨询建筑界或法律专业人士意见,这对双方将更具保障。
说到屋主在装修公司尚未履行或完成工程前,便支付差不多全额装修费。陆炳华指不理解屋主为何这样做,原因是大部分装修工作都是分期支付费用,即使大发展商也不会向工程承办商支付全费,以作工程顺利完成之保证。
陆炳华指虽不能与大型建筑工程比较,但一间房屋涉及数以十万元计的费用,若只用两、三页纸作为合约也似乎太简单,合约当中应说明完工确实日期,每项工程详细内容等,屋主最好先上网参照JCT格式标准工程合约,并按照本身工程情况定立合约,由于屋主未必是建筑装修专家,故有关装修工程合约细则,不妨找一位建筑业界人士过目较为稳妥。
合约中说明天气恶劣或不能预计状况下或会令工程延误,陆律师指这些是商业范畴中视为“不可抗力”条件(Force Majeure)。他举例说有公司与艺人公司签演出合约,若艺人突然身故,合约被迫中止,艺人公司仅需赔订金;在装修过程中,若出现外在状况,要视乎这外力问题是否真的令工程“烂尾”收场。
若装修工程最终没有完成,一般做法是按照工程完成多少,未完成的工序多少,去估计装修公司应退回或赔偿款项,当中视乎“合理给付”(Quantum Meruit)条款。
若双方拟将事件诉诸法律解决,他相信仲裁法官主要考虑未能履行合约一方要赔款多少,抑或诉讼双方会否作出和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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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让独生女儿能在翻新的家居出嫁原是美事,但对于居住士嘉堡58岁父亲何立峰而言,却带来一场装修噩梦。何表示独立屋于4月起进行装修,原拟在8月底前完工,但10月初仅完成约40%工程,女儿不能在娘家出嫁,令夫妻二人感终身抱憾。

本月5日本报记者到何先生位于维园大道(Victoria Park Ave)夹艾斯美亚路(Ellesmere Rd)的住所了解,见到二楼窗户欠奉、楼梯是木板临时搭建、车库未完成,而安装在地库的暖气炉亦未装嵌完成。
何表示去年12月向多伦多市府申请建筑许可证,由于独女上月初出嫁,希望女儿嫁得风光,决定将住所翻新让女儿于娘家出阁。他说今年春天在网上寻找了4、5间装修公司,就装修工程问价,找到一间属中价的华人装修公司,整个工程需22万元。据何先生展示的装修工程合约列明,工程分6个部分完成及收费,顺序为车库、二楼结构、屋顶、房屋外部、内部及验收,双方在合约中协议工程在4月开始8月完成,共需约4个月。
合约订明每完成一期工程需支付43,000元,何称当工程做了约2个月,装修公司东主要求缴付全部装修费,何称因对方表示必会准时完工,故愿意缴付215,000元,但工程却随即慢下来。何说:“每次与装修东主提到要尽快完成,他都以天气不好、下雨及没找到市府验楼员(Inspector)到来,装修工人原先7人开工,逐渐只剩2名年长工人,有时见工人年纪比我还要老,我与他们一同攀上屋顶及锯木,做装修工作。”
何说女儿嫁期渐近,感到工程不会如期完成,遂于8月19日约装修东主面谈,冀能商讨解决方案。但对方没对如期完成作出承诺,双方最终谈不拢。何声称工程之后断续进行,不单没有在女儿出阁前完成,至本月初只完成40%左右;何诉说现时天气转凉,家中没有暖气,二楼4至5个窗户都没装上,冷风涌进屋内,若下大雨情况更堪虞。
何承认望着久久没竣工的房屋感到很焦急,上月曾到装修东主位于士嘉堡的住所理论,对方感被滋扰及受威吓报警求助,何称亦感到自己太冲动,但作为业主看到住所似没完工日期,内心焦躁可想而知。他说感到无计可施,经邻居建议找市议员汤逊(Michael Thompson)求助,汤逊助理月初称已通知市府验楼员到场了解,但至刚过的周四验楼员尚未到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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