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倒女行人後不顧而去 男子被判賠3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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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多次被停牌及在停牌期間駕駛的溫哥華男子,3年多前開車時撞倒女行人後不顧而去,法官重罰該男子10萬元賠償,連同其他賠償,整個裁決涉及賠償額超過300萬元。

據《溫哥華太陽報》(Vancouver Sun)報道,事發於2014年1月20日傍晚6時15分左右,來自安省的22歲女子豪厄爾(Veronica Howell)在溫哥華東區東一街(E. 1st Ave.)近金馬素街(Commercial Dr.)橫過馬路時,被34歲溫哥華男子馬基(Leon Machi)所駕駛的小貨車撞倒。原訴人被撞後陷入昏迷,頭部及身體其他地方嚴重受傷。馬基因自己已停牌,之前又多次因停牌期間駕駛被定罪,故此置女事主於不顧並逃離現場,其後亦不願意配合警方調查。

卑詩最高法院法官麥克諾克頓(Heather MacNaughton)在長達138頁的判詞中指出,原訴人當時亂過馬路,要承擔25%責任,但與訟人的行為應被斥責。經過審慎考慮,麥克諾克頓除了裁定原訴人得到10萬元懲罰性損害賠償外,還有27.5萬元一般損害賠償、1.4萬元收入損失、117.5萬元日後損失的收入及14,781.77元特別賠償。原訴人律師賴斯(John Rice)估計,整個裁決涉及的賠償額將會超過300萬元。

經營一間小型建築公司的與訟人已申請破產,他選擇自辯,不過在15天審訊中,他只有3天出現在庭上,被交叉盤問後未有再現身。同時,他否認自己當時是駕駛者。麥克諾克頓強調,在此宗車禍前,與訟人已5度被停牌及3度被停牌期間開車。麥克諾克頓稱,與訟人的行為應予以譴責,並遠超法庭對原訴人作出的賠償。

此外,麥克諾克頓指出,原訴人有慢性疼痛、認知問題及其他健康問題,餘生都要承受車禍中受傷的苦楚,若她可以選擇,她寧願過回車禍前的生活,也不要賠償。卑詩保險公司會負責大部分賠償,但不包括懲罰性賠償。原訴人的律師稱,與訟人可能會繼續進行破產程序以逃避賠償,但原訴人一方會儘力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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