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就凭「充血眼睛」裁华女不清醒驾驶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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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员作供称拦截被告时,她几乎撞倒警车。相中人物与本案无关。资料图片
警员作供称拦截被告时,她几乎撞倒警车。相中人物与本案无关。资料图片

本报记者

 

一名驾驶宝马汽车的华裔女子在2015年年底深夜涉嫌酒后驾驶,在烈治文山市时代广场附近,被警察截获,控以血液酒精浓度超过合法上限及不清醒驾驶2项罪名。近日法庭判决时,前一项指控因证据不足脱罪。
法庭文件显示,2015年12月11日深夜,一对白人男女驾车沿巴佛士街(Bathurst Street)向南行驶,红灯停在路口等时,发现一辆白色宝马汽车在他们左前方的车道上,没有打左转灯号,但司机像打算切换到他们的行车并向南行驶。当转绿灯时,该辆宝马汽车在车道上摇摆,并几乎碰及前车。
两人继续观察,宝马在转向7号公路后,其他车辆继续回避该车。有一次,它的车轮压到路中间的边壆,然后又回到道路上。于是该对白人男女打911报警。警方要求他们在安全距离下跟随,并一路追到7号公路和Leslie Street,由2辆警察将宝马车拦下。
当时是12日凌晨12时22分,当警员试图拦截时,该宝马几乎撞到警方第二辆车,警员不得不按喇叭提醒。一名警员上前与宝马司机讲话时,女司机显得「有点茫然和困惑,像不知道发生了甚么」。警员还发觉当他在该车车窗外,车内有强烈酒精气味。后来在谈话中,注意到被告的眼睛有血丝。
警员作证说,他注意到女司机显然对如何关掉汽车引擎感困惑,她不知道该怎么办,仿佛忘记了怎样把它关掉。后来她终于熄了车,警员向她解释为甚么把她拦下。当时她回复说了一句话,但很不连贯及结结巴巴。警员也承认,这可能出于语言障碍。
在对话中,女司机承认喝了几杯酒,当她被要求下车时,她的动作缓慢而不稳定,还不得不用手支撑每一个动作,并靠车才能站立。此时警员怀疑她可能不清醒驾驶,于是要求对她进行呼吸测试,发现被告血液中酒精浓度超标。期后再为女司机进行呼气测试的技术员,也发觉她有浓烈的酒气、言语不清和充血的眼睛。

呼气测试员证供惹争议

根据《刑法》第258条(1)(c),呼气测试结果是驾驶时血液酒精浓度超标的「确凿证据」,但官方要证明满足某些先决条件,一个先决条件是「每个样本都直接从被告人收集到经认可的容器内,或由合格的技术人员收集进认可的设备中」。
本案中存在争议的要素是,将呼气样本直接输入认可的仪器。前提条件只能通过证据证明。根据案例,除非将呼吸样本直接吹进酒精呼气测试仪器内。在呼气测试技术员的证词中,没有足够的证据能够确定呼吸样本是被直接接收到仪器中,官方没有证明这一前提条件超出合理怀疑,也就不能推定被告在驾驶时的血液酒精浓度超标,因此酒精浓度超过合法限制的控罪不成立。
然而在不清醒驾驶的指控上,尽管没有直接毒理学证据,可以从呼吸读数中推断出特定程度的意识损伤,但通过一些间接证据,可以证明被告驾车辆能力至少在一定程度受酒精影响。间接证据包括2名举报证人观察到的不良行为的证据、2名警员的观察结果,以及被告发出强烈酒精气味、充血的眼睛、言语不清晰等,还有她在警员面前表现出的一系列不正常行为,都令法官相信被告的第二项控罪,因此裁定不清醒驾驶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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