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這件上衣工作她被解僱!因為讓男同事感到不適

加拿大都市网

(伯尼爾說她面試被僱用時也穿這件衣服,但如今卻因這件衣服被解僱。)

【星島綜合報道】穿着得體衣服去上班,是職場上常聽到的叮嚀語。但究竟「得體」定義如何拿捏呢?亞省一名女子穿了一件緊身長袖圓領衫並搭配正裝褲,覺得穿着合適的她,卻被公司解僱了。她一怒之下,告上了人權法庭。

加拿大廣播公司(CBC)報道,伯尼爾(Caitlin Bernier)在亞省一間本田汽車經銷處上班。她對本田(Alberta Honda)提起人權投訴,聲稱自己被告知穿了緊身白色長袖圓領衫違反了公司着裝規定,令她的男同事感到不適。她在訴狀中寫道:「我因穿着『不合適的衣服』而被解僱,而那是我在被聘僱時穿的服裝。』

伯尼爾才剛進公司兩個星期,還在試用階段。她說:「我覺得被歧視,受到不正當的對待。我不應該因為一件上衣而失業。」

專家說,伯尼爾解僱是一個值得研究的案例,內容涉及試用期勞工的複雜權利和限制以及在男性主導的行業中女性面臨的持續歧視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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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公司通過電子郵件發送給CBC的聲明中稱,其辦公室着裝規範適用於所有人,員工不會因一次違規而被解僱,是反覆警告無效後才會採取行動。

伯尼爾說,她從未收到過管理層的任何警告。

她說,9月11日,她被一位女同事告知上衣是透明的,違反了公司的着裝規定,並使一些男同事不舒服。同事叫她披上毛衣或回家換衣服。伯尼爾不認為自己服裝有問題,她去找人力資源代表,當時,人力資源代表說:「她的襯衫很好,根本看不到。」

接着公司說要等總經理回到辦公室後和她開會。因為感到沮喪、尷尬,所以她先回家等候,沒想到總經理一小時後打電話來告知,因為服裝不合規,所以炒了她。「總經理根本沒看到我穿的衣服,根本沒讓我有機會辯護。」

伯尼爾說自己是大約12名汽車銷售人員中唯一的女性。「我真的很喜歡與我一起工作的人。我不知道發生了什麼。我只是認為工作場所的不平等現象比人們想像得要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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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客戶處理性騷擾和不當解僱要求的卡加利勞工律師柯德瑞(Sarah Coderre)表示,公司着裝規定必須清晰、始終如一地執行,並且必須按比例懲處違規行為。按照已知情況,伯尼爾似乎有充分理由可證明自己是被不當解僱的。「作為僱員,您享有人權。根據普通法,試用期人員仍有權享有被解僱的正當理由。」

亞省大學法律系的憲法律師兼副院長亞當斯(Eric Adams)說,試用期人員的合法權利很複雜,3個重疊的法律法規規範了他們的權利:《亞省就業標準法規》,《亞省普通法》和《亞省人權法案》。

亞當斯說,根據亞省就業標準法,僱主沒有義務向被僱用少於90天的勞工提供解僱通知。但是,普通法無論如何都保護某些僱員的權利。「這並不一定意味着你必須有一個解僱人的充分理由。你可以出於自己的原因而解僱他們,他們可能覺得不合邏輯或不公平,但你必須以尊重員工的方式來做。」

他認為,伯尼爾不太可能會在民事法庭上獲得大規模的和解。他說,根據普通法的損害賠償,僱員工作時間太短几乎得不到甚麼賠償金。

溫尼辟大學商業系副教授布雷沃德(Katherine Breward)表示,該事件是工作場所中女性被物化、遭性別標籤的證明。「因為汽車行業多數都是男性,當女性是該群體中的唯一成員時,我們會以誇大的方式感知他們的行為。對於女性的刻板觀念被放得更大了。」

圖:Caitlin Bernier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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