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連線:委員會未經投票 裝拆水表合法嗎?

加拿大都市网

Gerry Hyman律師是多倫多星報《共管物業法》專欄作家

問:經業主投票批准,業主委員會決定在每個單位安裝獨立水表。然後告知業主,由於共同費用降低,每月的管理費將減少50元。但是,在經過一次辯論之後,業主委員會又拆除了水表。拆除水表並未獲得業主投票批准,並且委員會也沒有通報共同費用再次增加50元。然後,物業法團徵收特別評估費(special assessment)以彌補赤字。我的問題是,特別評估是否適當?業主委員會在拆除水表前,不必經業主投票嗎?

答:一旦水表被拆除,大廈的共同費用水費部分就會增加。業主委員會應向業主通報每個業主的增加額,並要求從接下來的月份開始,每月第一天支付增加的金額。如果這樣做了,不應該出現赤字或需要徵收特別評估費。

水表的安裝涉及對公共元素的添加、更改或改進。根據《共管物業法》第97條,法團有義務向業主通知更改公共元素。委員會亦必須告知業主,需要至少15%的業主簽名申請,才可以召開為安裝水表進行投票的業主會議。若業主委員會在沒有收到開會申請的情況下舉行投票,是符合規定的。

然而,拆除水表是對共同元素的進一步改變,要求業主委員會再次通知業主,他們有權利申請舉行業主會議,以便對拆水表進行表決。

因此,拆除水表是違反《共管物業法》,儘管業主似乎只有微小的追索權。

問:我們公寓的業主向委員會提交了一項動議,要求在即將舉行的年度會議上,為通過修改現行附例進行表決。業主委員會拒絕將表決列入年度會議議程。業主委員會可否拒絕舉行投票?

答:現行的《共管物業法》沒有具體說明什麼可以又或什麼不可以成為業主會議上投票的主題。該法的修正案目前尚未生效,修正案將規定業主僅可以就3個目的申請召集會議:(1)信息會議,在會上,除常規程序以外,不會就任何事項舉行投票;(2)罷免或選舉一名或多名委員;(3)法律或者規章所允許的申請召開業主會議的所有目的。

看來,現行的法律並不打算準許業主申請召開業主會議就任何事情投票。而法律修正案似乎更明確,開會申請僅限於上述三種情況。

附例必須經大多數業主投票贊成才可以確定,然而業主卻不能主動提出附例。業主委員會拒絕召開會議是符合準則的。不過,業主委員會可能會表示,拒絕開會是因為業主無權就通過該附例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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