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哥華房屋買賣中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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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溫哥華後,很多移民都會將買房子作為頭等大事。買房時,他們需要了解加拿大的房地產運作系統。這個系統運作了很多年,很成熟,公平、透明、公正、依法辦事,有很多條文規範買賣雙方的行為。

首先,對各種解除條件要嚴肅看待。購房Offer絕非兒戲,Offer就是合約。在Offer中,要把驗屋、貸款等條件寫進去。寫Offer是很嚴肅的事情,要事先考慮清楚要不要買。有人寫了貸款的解除條件,不想要了就以貸不到款為借口。如果賣家是個較真兒的,發現銀行批了貸款,就可以要求成交,賣家跟你打官司也不是不可能。

第二,解除條件後盡量避免悔約,否則會為此付出代價。有人買房子,解除條件交了定金,忽然不想要房子了。新移民需要了解的是,加拿大與中國體制不一樣。按卑詩省的房地產成交程式,在解除條件交定金之前有一段可以反悔的時間,稱為冷靜期,這是保護買家利益的,驗屋不合適也可以不要。交定金之前,買家要好好思量。把定金交到買家經紀的信託賬戶後,要拿回來情況就比較複雜了。

一般來講,把定金拿出來有三種途徑:一是正常成交後,買方律師將定金拿出來作為房款的一部分;二是買賣雙方簽同意書解除協議,講明定金在雙方之間怎麼分,需要雙方達成一致;三是打官司由法官判決,該給誰多少。

買家交了定金不要房子了,如果不能妥協,除非打官司,定金就拿不回來了。更壞的情況是,不僅拿不回來定金,還被賣家以損失為理由索賠,加拿大的法律是英式法律,根據損失定賠償,如果有損失就可以索賠。賣家如果為了買另外一個房子而賣房,或許已經交了更多的定金,買家反悔,可能使賣家也買不成房子了。在賣家索賠的情況下,如果法官認定,損失的不僅是定金,買家就需要賠償損失了。還有一種悔約的情況是,賣家不賣了。簽好合約三個月後成交,市場大漲,賣家不賣了。買家可以起訴他,因為同樣的房子更貴了。如果賣家不願打官司,就需要賠償買家。如果買方告上法庭,有證據證明損失,法官可能會判賣家補償差價。

第三,對房產成交文件的檢查不能忽視。有些買家為了在價格上更容易談判,就不帶經紀,遇到這種情況,筆者都會提醒他找律師幫忙看文件。買房用對方經紀幫忙成交,如果文件沒看清楚,打官司都很難贏。作者:劉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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