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哥華島一個女子日前開車期間,轉換手機內歌曲時,被警員截停,指她分心駕駛,並向她發出罰單。她不服,提出上訴。
事發於除夕,女子泰勒(Brittney Taylor)駕車駛至薩尼治(Saanich)謝爾伯恩街(Shelbourne St.)夾麥肯齊大道(McKenzie Ave.)時,觸摸擺放在車內固定電話架內的手機,轉換播放歌曲。
接着,一名警員把她截停,先稱讚她駕駛紀錄良好,然後向她發出一張分心駕駛告票。 泰勒表示,她育有一名女兒,自己也要上學,而且工作薪金不高,所以該張分心駕駛告票,無論在經濟以至情緒上,都影響着她。
律師:分心駕駛規則不明確
薩尼治警方在一份聲明稱,駕駛者只有在接聽電話或掛線時,才可以觸摸固定在車內的電話。 聲明又稱,法例不允許開車期間觸摸設備播放音樂,如要播放音樂,需要在開車前調校好。此外,音樂還必須通過車內揚聲器播出。
無論如何,駕駛者開車期間,應專註於駕駛,注意道路安全,就這麼簡單。 但是,有律師指出,這些法律並不像警方認為的那樣簡單。沒有人完全明白該些規則的內容,同時該規列沒有明確列出可以做甚麼和不能做甚麼。
該律師補充道,卑詩省分心駕駛規則不明確,這導致法律執行方面的持續問題。
還有,甚麼構成電子設備,例如手機的電池無電,又或電池已取出,又如何。 泰勒希望警方撤銷該張告票,這不是因為她認為規則並不清楚,而是因為警員沒有正確發出該張罰單,換言之該告票無效。當時該個警員把她當作新牌司機來發出罰單,但是她已經獲得完整的駕駛執照6年,而且駕照上沒有附帶任何條件。
本報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