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Wet’suwet’en地区的Skeena河,是一处钓鱼地点。
图文:朱伟光
1927年,政府禁止原住民举办传统的日之舞(Sundance),禁止继续沿用其世袭领导人政府制度,禁止其为争取土地所有权筹款及禁止超过三名原住民在保留区以外聚会;这些禁令至1952年始被撤销(按: 加拿大虽有《人权法》,但第67条明确规定不包括对原住民的保护,该歧视性条例终于2008年,在联合国和原住民的压力下废除)。
1984年,北方包括Wet’suwet’en两原住民大部族,对白人的蚕食及压迫终于不能再忍,将省府告上法庭,争取在省西北部58,000平方公里土地和水的管辖权。
经过多次上诉,最终案件进入加拿大最高法院,该法院于1997年认定原住民条约权利不能单方面取消,确认口述历史与其他形式的证据一样合法,并表明原住民产权不仅包括土地,而且包括从土地中提取资源权利。
这个具突破性的Delgamuukw高院裁决,促使卑诗省和加拿大政府于1998年与尼斯加原住民签署《尼斯加土地条约》。
2007年通过的《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承认原住民的基本人权,以及自决权、语言、平等和土地等权利。
有144个国家投票赞成,特别的是四个投票反对国:澳洲、加拿大、新西兰和美国,都是前英殖民地,不约而同反映了殖民者对维持特权的贪念。直到2016年,加拿大才在联合国正式取消了其对该宣言的反对者地位。(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