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報道
卑詩省列治文市選出現疑似買票行為,並遭傳媒揭發,列市皇家騎警周五表示,在星期四下午收到首席選舉官提出的關注後,已經針對懷疑操控選民的做法展開調查。另外,溫市與本拿比也確認正展開相關調查。
據《星島日報》昨日報道,加拿大溫州同鄉總會上周六(10月6日),疑似在公共社交媒體微信發佈信息,鼓勵選民投票予指定華裔候選人,並給予20元交通補助。騎警發言人黃寒青昨發出聲明指,共收到兩項指控,重案組接手處理,更呼籲任何曾受有關疑似買票行為接觸的人,直接與警方聯絡,電話是604-278-1212或電郵Richmond_Tips@rcmp-grc.gc.ca,提供資料。
黃寒青又表示,這項是騎警的首要工作,他們會儘快作出詳細調查,並在10月20日前發出報告,公眾須對選舉制度有信心。
涉買賣選票者 7年不能出任公職
另一方面,列市政府也在周五發出聲明,表示得悉在市選活動期間,發生疑似買票的行為,並已把個案轉交騎警作進一步調查,於調查期間,市府不會再作出評論。
此外,溫哥華市政府同時稱,已知悉加拿大溫州同鄉總會懷疑透過微信,以金錢鼓勵會員在溫市、列治文和本拿比投票的資訊,溫市政府正與列市及本拿比進行調查,並已轉介給溫哥華警方了解,個案是否涉及潛在犯罪行為。本拿比騎警周五也確認現已展開調查,並且配合市首席選舉官的工作,協助列治文市騎警調查工作。
列市政府重申,據列市《選舉法》第18條的選舉罪行顯示,任何人不得以金錢、禮物、茶點、娛樂、就業或任何形式手段企圖賄賂選民,從而作出投票或不投票的決定;也不能用上述原因誘使選民投票或反對個別候選人。此外,禁止通過賄賂選民的手段,促使個別候選人獲勝,或導致特定候選人在選舉中失利。
《選舉法》規定,選民不能因受賄,而作出投票或不投票的決定;也不能因為收到好處,就用投票或不投票的方式贊成或反對特定候選人。任何人士也不能在選舉前,用賄賂方式企圖操控選票。涉嫌買賣選票人士將面臨最高1萬元的罰款,最高2年監禁,以及長達7年不能出任公職。
溫憲章123條:以金錢換選票屬非法
據溫哥華憲章第123條規定,以金錢或回報換取選票,屬於非法行為,所受懲罰與列市《選舉法》一樣。溫州同鄉總會兼溫州商會會長游兆豐前晚向本報記者透露,該會一向關心華裔參政問題,考慮到會內許多長者行動不便,且沒有車輛,若參與投票面臨極大不便,因此才提出這20元的交通補助計劃,其後意識到該做法會違反加國選舉法例,就立刻取消補助計劃及停止提供任何交通補貼,而轉為在10月20日投票日,由義工開車接送長者投票。相關新聞見A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