卑詩省一個女子入稟法院,控告父母及省政府,聲稱小時候受到父母的性虐待,而社工調查該宗個案期間則疏忽大意。
根據該宗入稟卑詩最高法院的訴訟,女原告在2001年10月時不到3歲,當時社工和皇家騎警接到一個不知名人士作出的投訴,稱女原告及她的姐妹需要保護,以免受到潛在的性虐待和情感傷害,於是對女原告的父母展開調查。
訴訟稱,女原告的母親接受了社工的查問,並指出該家庭一向奉行裸體方式和宗教儀式,兩夫婦與女兒同住一個睡室,孩子目睹父母性交。
在2002年4月的風險評估中,社工認為,沒有足夠資料來評估許多事情,包括虐待的嚴重程度。社工仍然擔心女原告的父親可能虐待孩子,但無法證明社區成員的指控,即父親是「邪惡的人」、涉嫌吸毒和從事不道德的性行為。
社工報告又指,十分關注包括女原告在內的兒童受到社會孤立,儘管非常關切,但是沒有任何實際證據證明遭虐待過。2002年4月23日,第一項調查結案。
調查多年始拘捕父母兩人
4年後,即2006年4月,社工和皇家騎警對類似指控展開了另一項調查,內容與女原告及姐妹在家中被操控,同時她們不得不赤身裸體在家中走來走去。
母親被捕,女兒被帶走及被安排在寄養父母家中生活,並由省兒童家庭及社區服務總監負責對女原告的監護。
兩個星期後,父親亦被捕。2010年12月,父親被裁定性干擾和性侵犯罪名成立,被判處入獄4年。他於2013年8月獲釋。
訴訟聲稱,在原告與父母同住時,遭受父母多次的性侵犯。
訴訟指,父母未有盡他們的責任,好好照顧女原告,而兒童、家庭及社區服務總監應該知道,女原告在家中處於危險之中,需要得到保護,可是一直沒有把女原告帶到安全的地方,直至2006年,實在是疏忽職守。
現年20歲的女原告聲稱,小時候這些經歷令她發育出現遲緩、精神感到困擾、身心慘遭折磨、喪失尊嚴和自尊、感到屈辱和尷尬及心理和情感創傷持續。訴訟還聲稱,原告在2006年至2015年入住寄養家庭期間,受到寄養父母的精神折磨,然而兒童、家庭及社區服務總監也沒有跟進事件。
截至目前為止,上述指控迄未在法庭上得到證明。
本報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