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前行政长官曾荫权(图),于2012年在任期间处理雄涛广播的声音广播牌照申请时,被指故意隐瞒与雄涛主要股东的利益冲突,在高等法院被裁定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成立。上诉庭去年拒批定罪上诉,但准减刑至1年监禁和减免讼费至100万元。曾荫权向终审法院提出定罪上诉,终院周三早上颁布书面判词,5位法官一致裁定曾荫权上诉得直,定罪和刑期一并撤销,终院下令不作重审。
曾荫权发出录音指,特别多谢支持他的香港市民,十分开心,兴奋及感恩,现在内心充满感恩。他说:「现正与家人及弟妹于外地,刚收到终审法院的判词,十分开心,兴奋及感恩,我与家人十分感谢终审法院还清白,亦多谢法律团队、同事、朋友、神长、教友及亲爱的家人,特别多谢支持我的香港市民,他们的鼓励及信任,是我多年来一直坚持抗辩的重要动力,现在内心充满感恩。」
终审法院:原审法官指引不足
曾荫权前年在高等法院原讼庭,否认一项行政长官接受利益罪及两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经过首次审讯后被裁定一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成立,判囚20个月,后来获减刑至1年监禁。至于行政长官接受利益罪经过2次审讯,陪审团仍无法达致有效裁决。
终审法院认为,原审法官陈庆伟引导陪审团时,就曾荫权是否「明知故犯」这个渎职元素的指引不足。若曾荫权并无忽视其披露责任,只是不知道或不认为在有关情况下有责任披露利益,便不算「明知故犯」。
终院又认为,原审法官未有就渎职罪的「严重性」给予陪审团充分解释。曾荫权经历两次的刑事审讯及两次上诉聆讯,所付出四次的律师团队费用近3千万港元。
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