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屋卖车单程机票8箱行李 你说来旅游 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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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汉持7年期签证访加,声称是来加观光旅游,停留6天前往观赏瀑布和电视塔。资料图片

本报记者道报
离中国前卖屋卖车单程机票8箱行李
一位持有7年有效期加拿大多次入境访问签证的中国大陆男子,入境时被加拿大移民官员判定,具有在加拿大永久居留的意图和计划,因而判定他不得入境。当事人就联邦公安及紧急情况应对部(Public Safety and Emergency Preparedness)发出的驱逐令,向加拿大联邦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近日被联邦法院驳回。
申请司法覆核的男当事人及两名年幼子女均为中国公民。 2016年2月,当事人声称计划与妻子和儿女,于当年3月前往加拿大旅行6天,申请并取得加拿大多次入境访问签证,有效期至2023年1月5日,但每次入境不得居留连续超过6个月。当事人后来因故未能成行,妻子独自一人来到加拿大,抵埠后取得学习签证,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到期时她必须离开加拿大。在2016年11月,当事人在妻子已居加8个多月后,携同子女一同来加拿大探访妻子。在落地前,当事人填写入境表格时,表示自己将在加拿大居留180天。

■ 有华裔一家三口在渥太华机场被拒入境。资料图片

在抵达渥太华Macdonald-Cartier International Airport国际机场时,他们受到移民官盘问,移民官最后认定他们三人试图以访问签证入境后,在加拿大永久居留,因而依据移民难民保护法44条(1)款及其他相关条款,拒绝3人入境。

妻子加国留学8个月
移民官做出拒绝入境决定时,指当事人申请签证时,只表示来加拿大观光旅游,停留6天前往观赏瀑布和电视塔。但他与两子年幼子女入境时,却声称要在本地陪伴已在加拿大居留学习逾8月的妻子,妻子已表示意愿希望争取她和当事人取得工作签证,进而申请永久居留。
移民官又在机场发现,当事人携带8个大旅行箱,内装全家人四季衣服、厨具用品、床上用品、医疗病历及含有许多重要文件和照片的电脑硬盘。当事人只购买抵达加拿大的单程机票,当事人在中国已不再工作,卖掉中国的房子和汽车,6岁儿子已经由中国的学校退学。当事人以前从未来过加拿大,他随身携带1万加元现金。
最为重要的是,当事人没有加拿大永久居留签证,也不能提供在加拿大合法永久居住的任何文件。移民官依移民法44(1)拒绝当事人入境后,将报告提交公安部。后者认为报告证据充足合理,认定当事人并非真正短期探访者,而是有永久居留的计划和意图,于是下达驱逐令将三人由加拿大驱逐。
当事人向加拿大联邦法院申请就公安部发出的驱逐令(exclusion orders)进行司法覆核。当事人强调自己并非有意图「永久居留」,自己是作为临时居民身分抵达加拿大,抵埠时的计划是,在加拿大居留4年,自己的访问签证有效期为7年,抵埠时其妻子的学生签证仍然有效,而且有可能进一步申请到工作签证。公安部的驱逐令,不符合加拿大移民难民法,鼓励家庭团聚和吸引国际留学生的精神。

指移民官判断合理 法官驳回当事人上诉
联邦法官在判词中表示,公安部下达的驱逐令,是由移民官员和公安部官员行使自由裁量权而做出的行政决定,因此做出决定的人,确实应该有充分理据来证明自己依据专业和经验做出合理决定。在本案中,法庭要考虑两项决定因素,一是相关决定是否有充分「合理性」,二是做出决定的程序是否公平公正。
法官表示,不认同当事人对上述两点的质疑。当事人抵达加拿大时没有永久居民签证,宣称自己是临时居住,公安部认定当事人在其合法居留期结束时不会离开加拿大。核心问题是公安部得出这一认定是否合理。

指事主居留意图明显
法官指当事人持有7年多次入境签证。在当事人理解,只要他访问加拿大的目的是临时性,这签证就给予他在加国居住的权利。或者说他只计划在加拿大居住4年,因此可以说自己持有的有效访问签证,是合法在加居住的文件,因而公安部的驱逐令是不合情理的。
法官表示,不同意当事人这一看法,临时访问签证只允许访客在加拿大连续居住6个月,除非再申请并被批准延期居留,当事人有义务在居留期结束时离开加拿大。
移民部和公安部官员在可以预见的范围内,认定当事人不会这样做,法官认为结论是合理的。当事人带着8个大旅行箱,装着可以合理认为是他们全部的家当。当事人辞去在中国工作,卖掉房屋和汽车,这些都可令移民部和公安部官员合理推定,当事人在未持有合法永久居留证件的情况下,存有在加拿大永久居留的意图。法官又指,当事人妻子所持有的学生签证在2017年6月30日到期,当事人宣称妻子有意在毕业后申请3年工作签证,但法庭纪录并没有显示其妻已经开始申请工签,这意味着她在6月30日之前也必须离开加拿大。这就更难解释,如果当事人一家不打算非法在加拿大永久居留,他们何以在加拿大居留资格如此不确定的情况下,切断了原居地一切联系。
当事人声称,移民部官员没有给他机会提交有关证据,受到不公平对待,这说法也被法官驳回。法官指在机场接受入境盘问期间,移民官提供国语传译服务,保证完全理解。
在接受移民官入境盘问期间,当事人甚至向移民官员要求,当场发给他工作签证。移民官告诉当事人,必须在抵埠前申请工签。当事人的律师在法庭主张,移民法规定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外国人是可以在入境时或是入境后申请工作签证。法官在判词中亦就此做出说明,指当事人并不属于这些特定情况。
法官最后做出裁决,移民部和公安部对当事人拒绝入境及发出驱逐令的决定合理,没有违反程序公正。驳回当事人司法覆核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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