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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18日 星期六 1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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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 九层妖塔

青海古墓“九层妖塔”原型被盗 盗贼信奉“要想富,就挖墓”

■青海都兰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破获,警方拘捕犯罪嫌疑人26人。图为警方展示追缴回的文物。新华社 近日,国家文物局官方微信公众号称,青海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告破,参与案件的26名犯罪嫌疑人被全部拘捕,646件被盗文物全部追回。考古人员表示,部分文物曾被盗墓者破坏。   小说《鬼吹灯》和电影《九层妖塔》,都曾有过“九层妖塔”的描写。不同于其他虚构情节,“九层妖塔”在现实中确有原型。这座位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都兰县察汗乌苏镇的唐代早期吐蕃墓葬是中国首次发现的吐蕃墓葬,名为“血渭一号大墓”。因其墓葬共有9层,又有许多不吉利的传说,所以也被当地人称为“九层妖楼”、“有妖怪的高楼”。《华商报》报道,据国家文物局官方微信公众号介绍,犯罪嫌疑人韩万里参与盗掘的古墓葬正位于血渭一号大墓东侧一平台处。 2017年1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夏某某太、张某、索某某吉、苏某奎等人预谋盗墓,经踩点确定了盗掘地点,并商量决定寻找懂行的人帮忙。此后,张某联系河南省新乡市张某青说明意图,张某青随即联系懂得钻探技术的河南洛阳人韩万里,韩万里又勾结河南籍的叶某松、孔某彬、朱某海等人共同作案,由于该伙人手头拮据,朱某海便和山东东阿人孙某林商议,孙某林同意出资盗墓。 在都兰县,孙某林出资准备了铁锹、绳子、十字镐、编织袋等作案工具,每天晚上8时左右,苏某奎准备车辆负责将犯罪嫌疑人运往热水乡一号墓东侧的羊圈墓处进行盗掘。 韩万里回忆,一行人在盗墓点垂直挖了19米,但发现下面不是古墓,盗掘三晚并未盗得东西。随后,孙某林与略懂风水的马某选联系共同作案。3日后,马某选到达都兰县,当晚便伙同孙某林等十余人继续挖掘之前盗洞,因盗洞塌方未遂。次日,孙某林等人返回河南。 但孙某林、马某选二人仍不死心,又纠集多人再次到都兰县盗掘古墓葬。而盗墓者再次到此前的羊圈墓盗洞进行挖掘,仍未盗得文物。该集团遂商议到血渭一号墓东侧平台处进行盗掘,后经两夜盗掘,盗得文物646件。 ■图为警方展示追缴回的文物。新华社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盗墓者开始给买家的定价是1.8亿元,后期在双方接触的过程中,基本上敲定的价格是8000万元。之后,警方陆续赴多省将参入盗墓的26人拘捕,被盗文物646件全部追回。 分工明确 形成盗贩利益链 警方介绍,盗墓案中,山东、河南等外省人出资、出“技术”、找销路,青海本地人出力、保障“后勤”。他们彼此勾结又相对独立,形成了盗贩文物的黑色链条。 在热水墓群血渭一号墓东侧一平台处,盗墓坑现已被填埋,盗墓者曾在这里“忙活”了两个晚上,盗洞开口长120厘米,宽65厘米,盗洞深度达9.2米。 据“出资人”孙某林称,这个大坑是他看着挖掘的,挖到“货”后就在接近洞口的地方做个隔挡,上部用土将盗洞回填,探坑填埋。 “嫌疑人来青海作案时,先到西宁租车再到都兰,互相不知道姓名,以绰号相称。”青海省公安厅刑警总队侵财案件侦查支队支队长吴延帮说,为避免警方追踪,他们不断变更交易地点,在都兰活动时吃住均在同伙家中,尽量不用身分证登记酒店。 据报道,这些嫌疑人大多家庭不富裕,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要想富,就挖墓,一夜变成万元户。”在看守所里,被拘捕的A级通缉嫌疑人韩万里说,在家乡,盗墓曾被视为发财致富的捷径。“我知道盗墓是犯法的,但没想到这么严重。”他懊悔地说。

7个字赔14万 电影《九层妖塔》字体侵权案判了

电影《九层妖塔》海报。网上图片 2015年9月,“陕西女婿”陆川执导的灾难探险片《九层妖塔》上映,20天取得了超过6亿的票房,并斩获多项大奖。 不过,这部电影惹的官司也不少,继著作权、插曲的侵权诉讼外,一起字体侵权案日前也一审宣判,电影制作方、发行方等4被告被判共同赔偿书法家向佳红14万元。 《九层妖塔》截图 《九层妖塔》截图 起诉:未经授权使用七个登记字体 索赔51万元 2013年12月,向佳红向广东省版权局申请作品名称为“向佳红毛笔行书字体”的作品著作权登记。向佳红昨日告诉华商报记者,他已在此套字体库中明确署名此套字体仅用于学习交流使用,商业使用需经其授权,同时留有其联系方式。 电影《九层妖塔》上映后,向佳红发现在该电影出现的道具《鬼族史》图书、《华夏日报》报纸上使用了他的书法作品“鬼”、“族”、“史”、“华”、“夏”、“日”、“报”。他认为,影片的制作、发行、投资和传播方未经过他许可,也未署名,侵犯了他对上述书法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 书法家向佳红书写对应7字。网上图片 此后,他将梦想者电影(北京)公司、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4被告共同支付版权使用费50万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并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答辩:被告认为仅为说明道具名称 属于合理使用 梦想者公司、环球艺动公司、中影公司共同辩称:涉案字体不是向佳红创作的,其对此不享有著作权;在3家公司使用前,涉案单字已经发表,仅出现在电影道具中,目的仅为说明道具名称,在于传递其所承载的中文语言含义,而非主要展示其作为美术作品的艺术价值。他们认为,这种使用方式属合理使用。 乐视影业公司辩称,涉案单字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美术作品;涉案单字可在网站上在线生成并保存在个人电脑中,向佳红未对涉案单字及其所在的字库进行足够的权利限制;涉案单字仅为电影的一个要素,所占影片比重极小,不影响影片的商业价值。同时,该公司仅负责电影的投资、宣传和发行,未参与拍摄、制作,也不掌握电影道具的制作情况,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一审判决:7个单字属于美术作品 四被告道歉并赔偿14万元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认为,书法的书写虽然受限于汉字本身笔画和结构上的固定搭配,但书写者仍借助具体的线条、点画等,在字形结构、偏旁部首比例、笔画长短、粗细选择、曲直设计等诸多方面进行调整和创造,融入自己的选择和判断,表现出独特艺术美感,体现出书写者自己的个性,从而具有符合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本案中,向佳红主张权利的“鬼”、“族”、“史”、“华”、“夏”、“日”、“报”7个单字在断笔方式,布局结构,笔画粗细、曲直、长短以及繁简字组合等方面均体现出了独特的艺术美感,呈现出了不同于传统行书及其他常见字体的独创性表达,融入了书写者独特的智力判断和选择,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 经对比,电影及预告片的道具使用的7个单字与向佳红涉案单字在字形整体结构,偏旁部首比例,笔画的长短、粗细、曲直选择等方面均无明显区别,可认定这7个单字是向佳红的7幅书法作品。 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制片者通常会以片头、片头字幕或屏幕标注等方式为作者署名。四被告在使用涉案书法作品时未以适当方式表明向佳红是该作品的作者,侵害了其署名权。同时,法院认为4被告使用涉案单字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4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在报纸上登载声明的义务,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共同赔偿向佳红14万元。 官司缠身《九层妖塔》已三次被诉 华商报采访了解到,其实,《九层妖塔》已不是第一次因涉及知识产权侵权被起诉了。 2016年1月,《鬼吹灯》作者天下霸唱就曾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九层妖塔》电影方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宣判判定《九层妖塔》电影方在发行、播放和传播该电影时署名天下霸唱为原著小说作者,并就涉案侵权行为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因认为歌曲《迟到》被电影《九层妖塔》作为插曲及情节使用,侵犯了其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改编权、发行权、摄制权等六项权利,台湾著名音乐人陈彼得将制片公司以及第三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告上法庭。4月25日,北京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影业公司、环球艺动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致歉声明,此外,四被告与第三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来源:华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