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裔男子袭击同事被判有罪 上诉成功竟因受害人是“戏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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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省高院
■■安省高等法院法官认为,被判伤人罪成的上诉人理据合理,于是裁定把案件发还重审。 网上图片

星岛日报记者报道

2年前在工作场所涉嫌殴打同事被控袭击罪名的亚裔男子,年初于安省法院被判罪成,被告指法官判案时忽略案中事主伤势真伪,又没有考虑调查该案警员笔录口供与证据内容,表示警方没看到事主的伤势,认为法官未有考虑“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原则而提出上诉,高等法院法官认为上诉合理,推翻原审法官判决,案件发还重审。

根据高等法院文件内容,该宗在工作场所发生的袭击事件,发生在2年前的11月,案中涉及上诉亚裔男子与一名同于宾顿市五金店工作的男同事,疑因该同事在工作期间睡觉,上诉人透过通讯器要求其工作的指令被忽视,二人因而起争执,事主报警,指被对方大力推撞并挥拳打面部,致口部受伤,又称上诉人推他导致其右肩撞上一钢制器皿。事主又称被该亚裔男子用一把折叠刀指吓,并将刀掷向他,认为对方故意要用武器伤害他。

警员出庭作供称没见过事主伤势

事主于案发翌日报警,向到场调查警员华斯基斯(Cst.Vasquez)描述被殴打情况,警员在安省法院审讯期间,在庭上表明从没见过事主口中所说的肩膊与口部伤势,事主也从没展示任何其他伤势。

警员指他向事主录取口供时,完全没有提及被告(即上诉人)曾经持刀威吓他。

上诉人向警方所录取的口供,否认有向事主挥动及投掷利刀,指称事主捏造事实,原因是被告曾与事主的一名密友有龃龉,是为报复而诬告他。

审理此案的安省法院法官于裁决时认为,主控官已透过不同呈堂证据,证实被告确向事主施以暴力,并形容事主作供可信,不认同被告所言是虚构事件,然而案发地点是一个环境复杂工作场所,工人来自不同原居地,沟通确存在言语障碍,法官称听取了双方口供后,认为事主所说较为合理。

原审法官指被告作供情节做作

至于警员作供时指没有见到过事主所说的右肩及口部伤势,原审法官指警员口供有疑点,可信程度有限。警员向事主录取口供时缺乏详细纪录,又没有要求展示及要求摄下伤势作为证据,法官指该名警员接报到场调查,纯粹以工作场所纠纷处理事件,没有以袭击事故作为调查主体。

法官在判词中指被告所作证供明显经过“彩排”,某些情节欠合理及“做作”,不会采信其证供,故判被告袭击罪成。

高院指原审法官漠视 警员与事主证供矛盾

案中亚裔上诉人被裁定袭击罪成,认为原审法官作出裁决时过于信任案中事主证供,即使调查警员与事主证供有出入亦视若无睹,被告就判词入禀上诉,指原审法官判案时,漠视调查警员庭上证供与事主证供之矛盾﹔审理上诉的高等法院法官认同上诉人对原审法官的质疑,判上诉人胜诉,案件发还安省法院重审。

上诉亚裔男子在入禀状中提出多个疑问,指原审法官审视调查警员华斯基斯给予的证供,警员证供指,事主由始至终没有向他展示过伤势,更没有说过上诉男子向其挥舞折叠刀,法官采信事主所言及其妻子在法庭上展示的事主伤势照片,上诉人说法官似没有质疑为何警员证供与事主证词不同处。

审理上诉的高等法院法官安治(Justice Andre)指,原审法官有权根据证据,认为谁的证供可信,指出上诉人应尊重原审法官的专业判断。不过也承认原审法官应该作出更全面的考虑。

无证据证明事主伤势是殴打所致

上诉人在入禀状指出,原审法官在对待呈堂证供时标准不一,上诉人形容法官单看事主妻子所摄的伤势照片,便认定伤势是遭人殴打所致,没有考虑有其他可能性,如案发工场是环境复杂且具危险性的地方,工人需穿保护衣工作,上诉人指事主伤势有机会在其他环境造成,并无证据指只能是遭人殴打所致。

另事主妻子从没向调查警员展示此照片,她在审讯首天早上,才将照片交予主控官作呈堂之用。高等法院法官认同原审法官判案时,不该过于倚赖伤势照片,原因是这些照片从头到尾都没有展示给调查警员看,只在开审前的早上才呈予主控官,这些照片可信程度确令人质疑。

高院法官指出事主所展示伤势,确实不一定由他人殴打造成,事主曾在工场因工受伤,更有可能是伤势与工作及此案无关,原审法官似乎没有考虑其他情况而作出上诉人罪成判决,这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法理原则不符,法官在上诉判词中同意上诉人对原审法官判词的质疑,裁定上诉人得直,其袭击案件要发还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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