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裔夫妇被移民部拘留愿花钱换自由 遭拒后上诉获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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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庭驳回高院的裁决,批准重审案中华裔夫妇盼有更多自由的申请。星报资料图片
■上诉庭驳回高院的裁决,批准重审案中华裔夫妇盼有更多自由的申请。星报资料图片

星岛日报记者报道

多年前申请到加国临时居留的一对华裔夫妇,涉嫌在华诈骗1.8亿元加币,被加国边境服务局拘留,作资料不实聆讯,两人随即入纸申请难民。该对夫妇向移民部申请有条件获释,且愿每月支付13万元作软禁在家所需费用,之后他们盼获更多生活的自由,但被高等法院驳回;该夫妇不服向安省上诉庭申请复核,获法官批准发还重审。

据安省上诉法院文件,上诉的华裔夫妇王振华(Zhenhua Wang,译音)及严春香(Chunxiang Yan,译音)是中国公民,同时拥有多明尼加共和国的公民身分,两人于2012年9月底,持多明尼加共和国的加国大使馆所批旅游签证抵达加拿大。2013年8月,王氏夫妇在延长签证期满6个月后离开加国。

被指为中国经济案件逃犯

二人在3个月后,再通过在多明尼加共和国的加拿大大使馆,申请临时居民签证再访加国。然而不久之后,加国边境服务局接获线报,指王振华及严春香在中国怀疑涉及多宗身分欺瞒事宜,且是中国经济案件逃犯。边境局接获线报更指,他们与中国市场推销与层压式推销诈骗有关,被骗人数约6万人,所涉金额高达1.8亿加元。

边境局经过约4个月调查后,2014年3月拘捕二人,以不实资料入境为由扣留,并把他们转交移民部进行聆讯。3个月后,该对夫妇向移民部申请难民身分,但仍被当局羁留调查。

移民部进行聆讯期间 申请难民

华裔夫妇在2015年底向法院寻求获适度人身自由,希望至少能获外出软禁;移民部听从联邦法院判决,准许他们在有条件下软禁在家,其中一条件是该对夫妇必须支付在家软禁期间,所需要全天候保安与监视费用,每月要支付约13万元。

翌年该对夫妇多次向移民部申请,希望获更多人身自由,要求能到家中后园散步,以及在监视下外出买菜、到银行处理账户及到教堂等基本生活活动,并且获准许。稍后他们再入禀寻求更多个人自由,但遭移民部拒绝。二人不服判决而向安省高等法院申请司法复核,高等法院认为移民部有理而驳回复核申请,该对夫妇再向安省上诉法院入禀复核。

据法庭文件指出,审理此案的高等法院法官考虑的是,该对夫妇被软禁属于合法羁留或是被不合法地剥夺了自由。法官在判词中指出,入禀要求更多自由的夫妇,本身是处于合法有条件被软禁状态,不认为他们可引用《人身保护令》作为要求更多自由的理据,因此驳回他们的申请。不过,审理这宗上诉案的安省上诉法院3位法官,不认同高等法院法官的裁决,因此批准发还重审。

上诉庭称高院法官误解《人身保护令》

在这宗上诉复核中,上诉人引用《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s)但不获高等法院法官采纳,上诉庭众法官则认为,上诉人夫妇并非关押于羁留中心,而是获准在家软禁,理应受《人身保护令》保障,认为高院法官裁决时错误理解,因此允许王振华及严春香夫妇复核申请,发还高等法院及移民部门重新审理。

上诉庭3位法官于判决书中指出,高院法官认为凡被拘留人士不论是羁押于拘留所,抑或有条件软禁家中,都不具资格因个人自由被夺取而获《人身保护令》涵盖。然而上诉庭法官对《人身保护令》理解,与高院法官不同。

上诉庭根据加美两国对《人身保护令》广义与狭义诠释,指保护令应否放诸软禁家中的疑犯;上诉庭认为,高院法官没有以司法者身分,以专业、宏观过程审视在《人身保护令》下,如何保障每个人的自由。在此宗上诉个案中,王氏夫妇现时以难民申请者身分仍被移民部门软禁,此举有违本国《移民及难民保护法》之嫌。

在家软禁 拥有生活基本自由权利

上诉庭法官在判决书中指,《人身保护令》未必适用于被执法机关拘押的人,但上诉人夫妇并非拘押于看守所内,他们是在有条件下软禁家中;《人身保护令》的核心意义,在于保障每个人的人身自由,至少容许他们拥有平常生活的基本自由权利。

他们认为,高院法官裁决中最大失误,是把上诉人视为最严厉被拘押者,因此认为限制他们的生活自由是理所当然;但他们属于有条件被软禁于家中,不该以最严厉方式限制他们个人基本生活自由。

在上述理由下,上诉庭3位法官一致认为上诉申请人寻求司法复核正当,案件发还移民部及高等法院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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