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指弃用陪审团 可避免审前偏见

加拿大都市网

本报记者张文慈

根据《加拿大刑法》(Canadian Criminal Code)规定,某些犯罪(如谋杀)的被告,必须由法官和陪审团共同审判。但《刑法》也规定,如果被告方和控方一致同意,也可以改为由法官独立审判。
律师李溢周二接受《星岛日报》记者访问时表示,一般而言,由于陪审员对被告、受害人或犯罪行为本身,事先存在一定的信念或固定看法,或是对特定种族或民族存在偏见。此外,陪审员可能因为被告、受害人关系,或容易受情绪左右,又或者证据需科学专业判断,所以《加拿大刑法》规定,辩方若要避免各种“审前偏见”,可以选择(如控方也同意)包括法官独立审理、绝对回避、改变审判地点等方法。至于究竟采用陪审团或法官独立审判,何者对被告有利,李溢表示,可能一半一半,这需视个案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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