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指棄用陪審團 可避免審前偏見

加拿大都市网

本報記者張文慈

根據《加拿大刑法》(Canadian Criminal Code)規定,某些犯罪(如謀殺)的被告,必須由法官和陪審團共同審判。但《刑法》也規定,如果被告方和控方一致同意,也可以改為由法官獨立審判。
律師李溢周二接受《星島日報》記者訪問時表示,一般而言,由於陪審員對被告、受害人或犯罪行為本身,事先存在一定的信念或固定看法,或是對特定種族或民族存在偏見。此外,陪審員可能因為被告、受害人關係,或容易受情緒左右,又或者證據需科學專業判斷,所以《加拿大刑法》規定,辯方若要避免各種「審前偏見」,可以選擇(如控方也同意)包括法官獨立審理、絕對迴避、改變審判地點等方法。至於究竟採用陪審團或法官獨立審判,何者對被告有利,李溢表示,可能一半一半,這需視個案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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