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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23日 星期二 06:4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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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 海外代购

常出国的注意!再瞎好心随便帮人往国内买东西,你可能就离进监狱不远了!

作者:中国侨网 致有机会来往于海内外的你: 每每从境外回国, 有亲友求您帮买过东西吗? 您帮着买了几次? 最高纪录带了多少种东西, 一共值多少钱 您知道携哪些东西回国, 必须走“申报通道”? 又知不知道少做了哪件事, 会令你瞬间从“代购”变成“走私”, 面临严重刑罚? 对此糊里糊涂的朋友, 一定要注意了! 不想给自己惹上麻烦, 认真把本篇读完! 帮朋友海外代购,触红线获刑三年 52岁的男子应某是中国浙江人士。事业方面,应某在国内开着几家KTV和宾馆,经商有道;家庭方面,应某的子女也很有出息,儿子在国外读书,羡煞旁人。 然而,顺风顺水的生活,却随着今年6月应某回国戛然而止。 2018年6月18日,结束探亲的应某接上放暑假的儿子,乘JD460次航班从葡萄牙里斯本出发,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 入境时,两父子没有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走了无申报通道。可海关人员却在检查过程中,在两人身上和携带的三个行李箱内,查获了手表、项链、化妆品、包等物品。 原来,应某此趟出国,承诺了帮女儿买东西给朋友。 单说手表,海关人员就发现五块,包括两块天梭、一块理查德米勒、一块欧米茄和一块旧表。其中理查德米勒表价值为16万多欧元,欧米茄表13万多欧元。 下飞机后应某将表盒与手表分开,自己带两块,儿子带两块,海关人员还是在箱中发现了空表盒。当海关质问空表盒来源时,应某自作聪明地说自己爱好收藏,表盒是花200块买的。 可小小伎俩,怎能逃过海关火眼金睛? 没用多久,海关便翻到了与手表对应的发票,至此,应某将手表与表盒分开的行为被定性为“匿藏”。 最终,应某被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涉案物品均被依法扣押。 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应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应某表示,自己主业是经商,不是干代购的,只怪自己法律意识太淡薄。“我现在特别后悔,以后肯定不敢再犯类似错误。” 别说小侨没提醒您,不要说普通人抱着钻空子的侥幸心理跟本“无空可寻”,就是专职干代购的,经过千般算计,都难逃恢恢法网。 淘宝店代购为生,逃税款获刑十年  近日,广东一淘宝代购店主的道歉信截图在网络热传,店主燕子(化名)自称因做进口代购被判走私,获刑十年,现正在广州女子监狱服刑。 判决书显示,自2013年5月起,燕子在香港多家服装公司大量采购服饰,并通过快递邮寄、雇请“水客”偷带及自行携带等方式走私入境,最后通过淘宝店销售 经查,燕子走私进境的服饰金额共计1140万元,偷逃税额共计300余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2018年7月1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燕子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50万。 “整个家崩溃了……80高龄的妈妈流干了泪水……读高二的儿子成绩一路下滑……老公变卖家产四处借债……” 燕子服刑后,其淘宝店首页贴出了手写的道歉信。字字句句都在诠释,什么叫“悔不当初”。 201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将正式实施。该法明确规定,所有电子商务经营者都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这意味着,自然人、代购商店、代购网站或其他市场主体,只要从事海外代购交易的,都必须先在国内的工商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同时去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后才能经营,否则将受相应处罚。 代购&走私界限何在?  是代购还是走私,主要看购物者是否申报和缴纳税款。 中国《海关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也就是说,代购本身并不违法,对于大多数喜欢海外购物或帮别人代购商品的行为来说,只要主观上不具备偷逃税的故意,不是以经营为业且数额有限,都不会触犯刑律;通过正常缴纳关税帮人代购,也完全合法。 但代购过程中,如果出现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偷逃关税,那你的行为将变为“走私”。 走私一般分为“非税走私”和“涉税走私”。前者主要指将国家禁止或管制物品进口/出口,比如军火、毒品、文物等,与大家的日常并不相关,因此不再赘言。 而“涉税走私”,指的就是进出口过程中的偷税逃税行为。 大家想想,同样的正品,通过微商等私下途径找代购买,为啥便宜?正是因为官方合法途径需要缴税,而私人代购过关时没将货物如实申报,因此“省下”了关税。  在实际操作中,过关时不申报关税,海关会默认所携物品是个人自用的免税物品。一旦查出物品不是个人自用,而为进行倒卖牟利,将构成“瞒关”;如果申报了但材料作假,则构成“骗关”。 瞒关也好,骗关也罢,因为都属于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因此两种行为都叫走私。 根据中国《刑法》第153条:个人走私普通货物偷逃税款达5万元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税款在50万元以上,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交付罚金。 到底咋做才安全合法? 1、明确携带上限 对进出境个人物品,海关是按照“自用、合理数量”的原则查验放行。 根据规定,居民旅客(短期多次往返旅客除外)在境外获取的总值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数量合理的自用物品,海关予以免税放行; 超过5000元时,需向海关申报,经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那么,怎么个用法才叫“自用”? ——可以是本人使用, 可以是馈赠亲友, 决不能出售或出租。 怎么个数量才叫“合理”? —— 海关会根据旅客情况、 旅行目的、居留时间等进行判断。 像2018年8月13日,在韩国短短逗留数日,便拖着八个大行李箱回国,行李内包含了全新化妆品、护肤品、皮包、首饰、服饰配件等物品400多件的中国籍青年女子倪某,便完全超出“合理”范围无疑了。 剁手党可能要说了,只能在海外买5000元物品不过瘾! 别急,在维持居民旅客进境物品 5000元人民币免税限额不变基础上,目前,中国海关已允许在口岸进境免税店增加一定数量的免税购物额—— 连同境外免税购物额,总计不超过8000元人民币即可。 2、自觉选择正确通道 旅客由境外入关,应根据情况,自行选择无申报通道或申报通道。 无申报通道,即俗称的“绿色通道”。是指旅客携带无须向海关申报的物品或只出示申报单或有关单证后即可放行的通道。 申报通道,即俗称的“红色通道”。是指须经过海关履行检查和检验手续后,才可放行的通道。旅客须向海关出示本人证件和《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 3、这些东西都要申报! (1)货币现钞。进出境时携带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应主动向海关申报并填写《申报单》; (2)需复带进境的贵重物品。具体来说,是单价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贵重自用物品,比如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出境时需要申报。 (3)超出限值的自用物品。进境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自用物品,非居民旅客拟留在中国境内的总值超过2000元的物品,也需要申报。 (4)居民携带以下20种物品不免税。 做人可以热心肠, 平时糊涂点也没什么。  但随意帮人海外代购,  极易令自己踩到法律红线!  提醒身边亲友,  千万马虎不得! 來源:中国侨网、海关发布、北京时间、北京新闻、警法时空等

代购们的好日子到头了?海外代购店主逃税罚款550万 被判10年!

人民法院报”公号11月6日消息,近日,一则“淘宝店主代购逃税300万被判刑10年”的新闻在社交媒体引起热议。据了解,今年7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游燕 走私进境的服饰金额共计1140余万元, 偷逃税额共计300余万元。法院判决游燕犯 走私普通货物罪, 判刑10年,并处罚金550万。 有网友发现,该店主在淘宝店铺上表示因“做进口代购被判刑”,并翻出店主在11月1日写下的道歉信。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游燕设立了名为“TSHOW进口女装店”的淘宝店用于销售进口高档服装,并租用珠海市凤凰北路2072号华海公寓513房作为该淘宝店的工作室及仓库。 同年5月起,被告人游燕开始在香港向香港名家、HI≈STYLE,BISBIS、FASHIONCLUB、T&BPLUS+、CDC-DG、EVA等多家服装公司通过刷卡支付的方式大量采购各种服饰,其在香港所购服饰全部通过快递邮寄、雇请“水客”偷带及自行携带等方式走私进境,并由其网店“TSHOW进口女装店”在境内销售牟利。 经统计,被告人游燕在香港刷卡购买并走私进境的服饰金额共计人民币11400558.93元。经核定,上述服饰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3005187.33元。 广东高院终审认为,游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走私普通货物进境后在国内销售牟利, 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游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维持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游燕的定罪量刑部分。 正是这个量刑结果,让网友们炸了锅。 有人觉得,都是逃税,为什么游燕逃了300多万就要去坐牢? 相比其他恶性犯罪,这个是不是判太重了? 也有网友表示:这种量刑是起到威慑作用的,不能因为“卖惨”就抹去之前违法乱纪的错误。 还有网友更关心的是,代购还能不能做了? 需注意的是,游燕不仅逃税,更涉及 走私。 本案中,游燕走私价值1140余万元的服饰,偷逃应缴税额300余万元。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 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对“税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 较大”; 偷逃应缴税额在 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 巨大”; 偷逃应缴税额在 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 特别巨大”。 游燕的走私行为触及红线,亦提醒广大从事代购的个体:海外代购不是法外之地。特别是, 电子商务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人们普遍关心的从事海外代购、微商代购等业务的自然人网店是否需要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问题,也给出了明确答案。新规对“海外代购”产生哪些影响,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海外代购不是法外之地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人民法庭 裴小星) “海外代购”的现状和现行法律规定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逐年加快,越来越多的人走出国门,在海外求学、工作、生活,也催生了国外商品转运到国内销售的代购业务。自然人网店是指公民以个人身份在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通过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或提供服务的商店,最典型的即C2C电商平台上的个人网店,它已经成为了目前海外代购的主力,也是电子商务中不可忽视的重要一环。 然而,对于快速发展壮大的自然人网店,我国现行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却很少。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个体工商户条例》、行政许可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均规定,进行工商登记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但未涉及自然人从事商业活动的具体要求。 对于自然人网店的规定仅见于我国工商总局于2010年颁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其中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也就是说,暂行办法免除了自然人网店必须进行工商登记的义务。 而电子商务法的出台重新定义了自然人经营网店的规则,加强了对自然人网店的监管力度,为保护电子商务的正常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给出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电子商务法的施行势必会对海外代购产生巨大的影响,对于消费者而言也可能会带来商品价格上涨等影响。但是从电子商务市场的长远发展来看,法律的出台将使现阶段处于司法盲区的海外代购有章可循,代购的违法成本将会增加,对于消费者而言是利大于弊,在购买商品时不仅质量可以得到保障,同时在售后维权等环节的权益也会得到保护。相信海外代购市场不仅不会没落,反而会在法律的框架内更加良性有序地发展。 来源:澎湃新闻 新浪新闻 网易新闻 搜狐 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