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裔家庭债务纠纷 安省高院指应回大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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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中国福建长乐闹市。维基图片

安省高等法院日前开庭审理了一宗早年发生在中国华裔家庭之间的债务纠纷。案中债主声称被告夫妇早年在中国向其借下巨款但拒绝还钱,同时,被告的一对儿女在多伦多地区购置了两幢物业,怀疑被告把借款转移至加国用于购房。被告向法庭提出本案应该在中国大陆法院审理,请求安省高等法院中止讼诉程序,得到法官批准。

法庭文件显示,案中原告姓郑,声称同姓郑的男子及其姓卓妻子于2007年3月至2015年6月期间,在大陆福建多次向他借款达642.5万元人民币,折合加元本息共127.5万元。被告一直没有归还本息。郑氏夫妇2013年携一对子女移民加国,此后不久夫妇返中国居住,子女在加国定居。该夫妇声称此后偶尔前来加国探望子女,未在加拿大定居。

指以子女名义购屋避还钱

原告债主指控郑氏夫妇无意归还所欠巨款,反挪为己用,把借款转移至加国,通过子女分别在烈治文山市和多伦多市购置两处物业以逃避还钱。同样被债主告上法庭的两名子女,否认上述指控。其中女儿表示她由祖母处继承了8万元,得以在多伦多购买物业;儿子表示当年置屋的钱同样来自祖母的继承,只是当年购房时自己只有17岁,所以由母亲“代表”他买房,待他成年后母亲把房产权移交他。现在两人已把名下有争议的房屋出售。

案中债主和被告人是远房亲戚,以往也有借贷往来。债主2016年5月31日入禀安省法庭,向被告夫妇及子女共四人下达索债声明(statement of claim),而被告则向法庭提出申请,认为安省法院对此案没管辖权,有关债务纠纷应由中国人民法院审理,安省法院应该中止法庭行动,搁置有关讨债声明。

案中原告居住地曾经在法庭上有过争论,包括中国大陆的广西、福建及美国纽约州等,但他并非安省居民,这一点没争议。同样没争议的是,四名被告中的郑氏夫妇是中国居民,另两名被告是他们子女。

被告出错 未提交答辩书

债主在索债书表示,有争议的借款行为于2007年之后,多次发生在福建省长乐,他没有指控被告的两子女参与欠债过程。这两名子女也断言他们从不知道(自己父母)曾与债主达成借款协议及欠下这笔钱。债主表示他“怀疑”郑氏夫妇向两子女提供款项,支持他们在多伦多购买两个物业,所提供的钱中有部分正是向他借的巨款。他又怀疑两子女只是出面,真正买屋者是父母。

债主在入禀法院要求两夫妇还钱的同一天,还请求法院下令以涉及官司,冻结两子女名下房产。主理法官认为,债主的推断缺乏证据,未准许这项请求。被告在讼诉最初期即表示,会对有关诉讼提出挑战。他们曾通知原告准备就司法管辖权提出挑战。被告没向法院提交正式答辩书,不过透过代理人提交过“答辩意向书”(a notice of intent to defend)。被告后声称是由于出错才提交这份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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