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米言法】媒体博主刘毅(Jason Liu)于7月下旬在微信发表一篇题为〈华裔过半的列治文,为什么最可能选出一位印裔市长?〉的文章引发争议,列治文市议会于7月27日通过动议予以谴责,并决定将事件提交卑诗人权法庭(BC Human Rights Tribunal)处理,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刘毅那篇文章主要是呼吁华裔选民提高投票参与度;但文章所使用的一张 人工智能生成图片(笔者以为问题是印度国旗,但限于文章的话题为卑诗人权审裁所,故不作展开)及部分涉及族裔与政治参与的表述,引起市长候选人希德(Kash Heed)以及部分人士认为具有族裔分化或歧视性。
刘毅迅速对此作出了道歉和并更改了图片,但是列治文市议会仍旧通过动议,对相关内容表示谴责,并决定将事件提交卑诗人权法庭(BC Human Rights Tribunal)作进一步处理。事件进一步演变成涉及《卑诗人权法典》、言论自由、歧视以及公共权力界限的法律问题。
卑诗人权审裁所(B.C. Human Rights Tribunal)是一个根据《卑诗人权法典》(B.C. Human Rights Code)成立的独立准司法机构。
该“审裁所负责接收、筛选、调解以及审判人权投诉。审裁处为投诉各方提供机会,尝试透过调解来解决投诉。答辩人有机会对投诉作出回应,并可申请在不举行聆讯的情况下驳回投诉。如果各方未能解决投诉且投诉未被驳回,审裁处将会举行聆讯”。
所谓行政审裁所(Administrative Tribunal)是在政府三权分立的行政体系下、却担任著司法功能的机构,由其决定最后可以经由政府司法部门对司法复议来审查审裁所或行政决策者所作出的决定。
通常审裁所被视为法庭的一类,政府行政旗下有各类担任司法职能的审裁机构,在加拿大,行政审裁所林林总总有一百多个。公众并没有自动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利。一般而言,法院仅在有限的情况下才允许进行司法复审。
根据卑诗人权审裁所的信息,《卑诗人权法典》的宗旨是确保人人皆能平等地参与卑诗省的经济、社会、政治及文化生活。《卑诗人权法典》透过禁止在日常生活的特定领域中,因某些个人特征而产生的歧视行为来实现此目标。《卑诗人权法典》禁止在日常生活中的就业、住房、服务、
出版物(发表言论)、保护免受报复等领域内实施歧视。
《卑诗人权法典》的宗旨如下:(a) 促进建立一个不受任何障碍的卑诗省社会,使所有人士均能充分且自由地参与卑诗省的经济、社会、政治及文化生活;(b) 促进一种相互理解及尊重的社会氛围,使所有人士在尊严及权利方面均享有平等地位;(c) 防止本法典所禁止的歧视;(d) 识别及消除与本法典所禁止的歧视相关的持续性不平等模式;(e) 为遭受违反本法典之歧视的人士提供补救途径。
公众最为熟悉的莫过于就业,服务,住房等领域。对于出版物,即发表言论中的人权问题就略显陌生。参考卑诗人权审裁所的解释,如若就出版物提出人权相关的投诉,则“内容必须包含能够证明以下事项的资料:1)存在某项出版物(或公开发表的言论/文字)。2)投诉人具有(或被认为具有)受《人权法典》保护的个人特征。3)该出版物 (a) 很有可能使某人、某个群体或某类群体遭受仇恨(Hatred)或蔑视(Contempt),或者 (b) 表明存在歧视或歧视的意图”。请注意,这里的“或者”是指(a) ,(b)两项只要有一项成立即可。
卑诗人权审裁所在解释出版物具有歧视性效果时,引用了其2008年的Palmer and Palmer v.BCTF and others, 2008 BCHRT 322判例,表示2008 BCHRT 322判决中提到:“投诉人必须证明该出版物具有歧视性效果、可能产生此类效果,或蓄意造成此类效果。针对在公众辩论中就政府应当如何作为所发表的意见,其本身并不代表具有歧视意图。《卑诗人权法典》的目的并非要压制公众对于合法公共利益事项的评论或民主政治行动。仅仅因为读者认为该出版物具有冒犯性,或者不同意其内容或目的,并不足以构成歧视”。
在2008年的Palmer案件中,D. Palmer 及 S. Palmer 代表他们以及一个宗教群体(当时在卑诗南部Bountiful社区的一夫多妻摩门教社区)提出申诉。指称卑诗省教师联会(BCTF)以及其他人员,基于婚姻及家庭状况以及宗教的理念,对他们及该团体实施歧视,违反《人权法典》第7条。“被指具有歧视性的出版物包括一封致省长的信、一份新闻稿及一份请愿书,这些文件均旨在促请省政府采取措施,处理Palmer夫妇所在社区内涉嫌性剥削,以及其独立学校(其中一所为摩门山学校)涉嫌存在歧视性教学的指控”。
有必要指出,虽然申诉人Palmer对卑诗省教师联会的信以及请愿书有权利感到不满,但是这个案子是卑诗省教师联会要求卑诗政府对当时被公开指责一夫多妻“错行”所带来的学童教育影响做出调查。
同时,因为有致省长的信以及请愿书,因此当地社区的学童以及教师就会分别在教室以及学校职场受到歧视是一个“纯属臆测”。在这些原因的基础上,审裁员根据卑诗人权法典第27(1)(c)条,表示认为申诉没有合理成功的机会 (there is no reasonable prospect
that the complaint will succeed),因此驳回该申诉。
除此以外,卑诗人权法典第27(1)还规定,“在申诉提出后的任何时间,成员或审裁小组可在进行或不进行聆讯的情况下,驳回全部或部分申诉,前提是该成员或审裁小组认定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情况:(a) 该申诉或申诉的该部分不属于审裁处的管辖范围;(b) 申诉或申诉的该部分所指称的行为或不作为并不违反本《法典》;…(d) 继续处理该申诉或部分的申诉,将不会:(i) 使被指称遭受歧视的人士、群体或类别受益;或(ii) 推进本《法典》的宗旨”。
刘毅事件的真正法律争议,并不仅仅在于有关文章的内容涉可以被理解为嫌社区族裔分化的意味,而在于当事人希德并未要求状告作者,而市议会在缺乏刘毅具有歧视意图以及考虑歧视性的选举后果对当事人希德不利是否为“臆测”的情况下(即华人投票,是否就意味着华人当选的结果?),在取得充分法律意见之前,在合理成功机会未知的情况下,不通过动议经由移交市府法务部门进行进一步调查评估,而直接决定将一名自媒体人的具有部分错误元素(且已纠正)的政治言论提交人权审裁所调查,是否只是一场今年10月卑诗市选前的政治炒作?
撰文:吉米言 (卑诗公益法律服务社团 Access Pro Bono Society of BC 法律义诊服务总管及资讯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