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另一种解读谈“一国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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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米言法】当我们在生活中被问到“你是哪里人”时,我们并不常用国家来定义自我。尤其是一些历史悠久的地区,往往用城市或者区域的名称来标识自己的地域身份。哪怕“中国”二字,本出自西周青铜器铭文上的“宅兹中国”, 也仅指以洛阳盆地为中心的中原地区,而当时吴越地区尚未纳入西周的势力范围。

面对中华大家庭这种复杂悠久的历史背景,大家有着既各独立又共享的历史记忆,我们应该思考如何架构并调和一个和谐的城市,地区和国家的身份关系,以史为鉴,相辅相成,最终相得益彰。

中国历代地方行政管理长期以县为基本单位,所谓郡县制。汉代时,县之上设有郡,郡与县的数量会随着时代发展而有所调整。整体而言,汉代约有一百多个郡,每个郡通常辖有十至二十个县,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地方治理架构。

以钱穆先生的《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为参考,中国现代地方行政区划的最高层级为省。但“省”作为一个行政机构最早出现在唐代。注意,这里的“省”并非是一个地方的行政机构,而是由中书省、门下省与尚书省组成的唐代中央政府的最高决策机构。此三省分工合作,共同处理国家政务,其整体职能大致相当于汉代一位宰相所掌握的权力。

而今日中文沿用“省”作为地方行政的称谓,其历史可追溯至元代,甚至在金代已见雏形。

当时设立的“行中书省”,源自中央的中书省,即宰相府。“行中书省是由中央宰相府(都省)分出的一个机关驻扎在外面”。后来简称“行省”,最后蜕变成用一个“省”字来表示。

因此,行省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地方自治政府,而是一种设置于地方的中央机关,代表的是中央权力向地方的直接延伸。当朝廷需要加强对某一地区的控制时,便派遣高级官员以行中书省的名义驻守当地,以确保中央政令得以有效执行。对于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而言,这种历史的演变并不令人吃惊。

但是钱穆先生表示,“防止地方割据、强化中央控制,正是行省制度的重要内在逻辑”。 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来看,行省的设立主要是出于军事与政治控制的需要。

元代在划分行省辖区时,往往有意打破自然地理与区域文化的完整性,将不同地区交错组合,使各省难以形成完整而独立的政治力量。如此一来,各地既不易联合起来对抗中央,也难以依靠单一区域的资源发动反叛,从而达到巩固中央集权的目的。

颇有意思的是日本还保留着最接近唐代“省”这个行政单位原意的制度,譬如过去的大藏省(后来的财务省),以及外务省,法务省,厚生省等等,均为中央政府部门,而日本的地方行政区划则是我们并不陌生的“都,道,府,县”架构。

中华民国虽然保留“省”的名称,民间也还有本省和外省的称呼,但是依照《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九条,省政府(甚至省主席)和省咨议会均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之”。 不仅如此,“承行政院之命,监督县自治事项省”,可以说“省”回到了作为中央外驻机构,甚至有些御史监察的功能。

第九条的其他款项还规定,“三、县设县议会,县议会议员由县民选举之。四、属于县之立法权,由县议会行之。五、县设县政府,置县长一人,由县民选举之” ,明确了地方民主自治的宪法权力基础。

可见,中华民国有意识到“行省”(中央驻地方机关)和“都省”(中央宰相府)的重叠,透过民主化修宪优化了宪政结构,平衡地方自治,厚县薄省,慢慢将中华民国转变回到“郡县制”,在这个意义上,中华民国已经实现了一国两制的二元结构。

当然这种二元结构不总是稳定的,海峡两岸关系的紧张,某种程度上也是行省制(中央)和郡县制(地方)之间二元冲突的外在表现。当二元体制出现冲突时,我们应当止戈为武,提升共和制度(两岸均自称Republic),引入并加强法治,通过法庭而非战场,来调和争端,平衡利益,捍卫和平。

在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前提下,促进中央和地方之间更好的合作,开启真正多元的发展与繁荣。

写于民国115年双十

撰文:吉米言 (卑诗公益法律服务社团 Access Pro Bono Society of BC 法律义诊服务总管及资讯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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