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晚舟律师最后陈词  主攻检方控罪证据不足

加拿大都市网

  【加拿大都市网】华为副董事长孟晚舟引渡案进入最后一周,辩方律师周二进行最后一轮总结陈词,力指检方提出的证据及论点,不足以构成欺诈罪名,故此法官不应将孟引渡到美国受审。

周二聆讯主要由辩方两位律师发言,来到聆讯最后倒数阶段,辩方再没多谈此前的特朗普言论、执法人员逮捕程序及起诉有违国际法等论点,一连两天集中火力针对检方以孟误导汇丰构成欺诈的各项论据。

辩方指检方无法证明孟说谎或汇丰银行蒙受实际损失,亦无法将孟的行为与她被指控造成的侵害联系在一起。

上午首先陈词的辩方律师芬顿(Scott Fenton)指,检方提出的是一宗“欠缺证据的个案”,完全无法证明:一、孟的行为直接导致汇丰可能违反美国制裁令;二、汇丰蒙受任何符合作为欺诈受害者的损失或可招致损失的风险;三、华为实际上违反了美国制裁令。

芬顿称,检方提到汇丰在与华为及其子公司星通科技(Skycom)的业务往来中,陷于受到“信誉损失”的风险,并不符合相关控罪中对实际损失的定义。他指实际损失须为金钱上的损失,而且可以量化计算,但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汇丰蒙受了可量化或可计算的损失,该银行亦没有因被指违反美国制裁令而被罚款或处罚。因此,汇丰蒙受的可量化损失是“零”,换言之,即是没有实际损失。

芬顿指,法律要求出现了损失或受到损失的威胁,才能构成实质的欺诈,单是说谎并无违法。

他又称,在本国,欺诈案件分为以5,000元以下及以上两类作起诉,这当中要求检控官要量化一些数目,以证明有充足证据表明涉及实际损失或有形风险。

卑诗最高法院副首席大法官霍姆斯(Heather Holmes)反问芬顿,有哪些案例曾经指出,损失的数目必须可以“量化”。

芬顿指,有数个案例表明,检方所指孟的行为引致汇丰蒙受检方所称的“剥夺”损失,不足以触发欺诈起诉。“必须是实际损失,或有形或实质的损失风险,否则都不足以成立。”

检方代表弗雷特(Robert Frater)此前曾指,孟在向汇丰描述华为与星通科技的关系时,欺诈同时存在于她说的话,以及她留白没有说出来的东西,而且,并非一定要涉及实际损失,才构成欺诈。

辩方另一律师戈达丁(Eric Gottardi)其后接力陈词,他指弗雷特错误诠释“剥夺法”(deprivation law),戈达丁指,受害人必须受到侵害,才能符合成为欺诈案。

他认为,检方的指控出现“证据真空”,只建基于猜测和估计,用以填补证明孟故意说谎以取得汇丰继续提供服务的漏洞。

戈达丁在作结时重提聆讯展开时说过的观点,要求法官不要做“橡皮图章”,也不要接受一名前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的说法,指引渡案法官只能有限地衡量证据。

戈达丁向霍姆斯说:“现在你要决定的是,在你面前的证据记录,存在着一切我们曾经描画的漏洞和问题,这是否足以构成一宗合理的案件?以你眼前所见的证据,陪审团又会否依刑事标准定罪呢?我们的答案是:不。”

戈达丁最后重申,唯一合适的补救措施是让孟获释。

聆讯周三继续,将由代表司法部的律师作总结陈词,之后法官结案,预料不会立即公布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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