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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报道
安省高等法院裁定,一名非婚生的男子无权领取祖母的遗产,理由是祖母在1977年立遗嘱时,表明死后把遗产平分给两名儿子及后嗣,惟当年的法例列明“子女”和“后嗣”不包括非婚生子女。
法院向申领遗产的28岁男子苏利民(Jesse Sullivan)表示,虽然原则上非婚生子女没理由要受到不同的待遇,但苏利民祖母订立遗嘱时,安省的法例订明“子女”和“后嗣”不包括非婚生子女。
虽然安省在1978年修例,把非婚生子女包括在“子女”和“后嗣”类别,但法庭这个新解释只适用于在修例后遗嘱,因此不适用于案中1977年所订立遗嘱,判苏利民不可承继遗产。
专家:应每3至5年检讨遗嘱
苏利民对判决感失望。他的辩护律师指,死者曾为苏利民成立注册教育储蓄计划,显示二人并非毫无关系,而遗嘱订立年代的社会风俗与今天已截然不同,法庭应该根除当中不符现今价值的部分。
专门遗嘱和遗产规划的多伦多大学客座教授Jessica Feldman认为,虽然判决有违现代对后嗣的定义,但技术上是正确的。她提醒很久前已立下遗嘱的人士,应每3至5年检讨遗嘱内容,避免出现类似情况。
资料来源:星报、加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