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非婚生男子 無權繼承祖母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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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icles hang on a statue outside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Canada, Monday, December 10, 2012 in Ottawa. Lawyers for eight Canadians challenging the outcomes of the last federal election in six closely contested ridings are in Federal Court this morning arguing that the results should be overturned because of alleged voter-suppression tactics.THE CANADIAN PRESS/Adrian Wyld

綜合報道

 

安省高等法院裁定,一名非婚生的男子無權領取祖母的遺產,理由是祖母在1977年立遺囑時,表明死後把遺產平分給兩名兒子及後嗣,惟當年的法例列明「子女」和「後嗣」不包括非婚生子女。
法院向申領遺產的28歲男子蘇利民(Jesse Sullivan)表示,雖然原則上非婚生子女沒理由要受到不同的待遇,但蘇利民祖母訂立遺囑時,安省的法例訂明「子女」和「後嗣」不包括非婚生子女。
雖然安省在1978年修例,把非婚生子女包括在「子女」和「後嗣」類別,但法庭這個新解釋只適用於在修例後遺囑,因此不適用於案中1977年所訂立遺囑,判蘇利民不可承繼遺產。

專家:應每3至5年檢討遺囑

蘇利民對判決感失望。他的辯護律師指,死者曾為蘇利民成立註冊教育儲蓄計劃,顯示二人並非毫無關係,而遺囑訂立年代的社會風俗與今天已截然不同,法庭應該根除當中不符現今價值的部分。
專門遺囑和遺產規劃的多倫多大學客座教授Jessica Feldman認為,雖然判決有違現代對後嗣的定義,但技術上是正確的。她提醒很久前已立下遺囑的人士,應每3至5年檢討遺囑內容,避免出現類似情況。
資料來源:星報、加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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