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物业经理不合 能拒绝他进屋检查吗?

加拿大都市网

SOURCE都市地产

问:我的高层单位需要更换新的公共窗户。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经理到我的单位进行评估。但我与物业经理有过节,他常年欺负我,并且不称职,我之前更换窗户未能如愿。我不希望他进入我的单位,并建议由委员、后备物业经理或物业管理公司总裁进行窗户评估,不过被委员会拒绝。我一定要允许物业经理进入屋内吗?

答:更换有问题的公共窗户是立案法团的责任。如果法团给你合理的通知,授权物业经理在合理的时间,进入你单位评估窗户,你必须依照《共管物业法》第19条准许他进入。

问:我们购买的Condo,其大厦状态说明书(status certificates)列明“不准饲养宠物”。律师告诉我们,对此无计可施,真是这样吗?

答:如果宠物禁令列于大厦章程书(declaration)中,律师是正确的,禁令有效。然而,如果禁令是列于规例(rule)中,法院则认为这是不合理。由于《共管物业法》(Condominium Act)要求规例须合理,这样的规则是不可以执行的,因此属于无效。

问:我单位厨房地板下的水管漏水,造成水浸。我们大厦团体保单规定有5,000元免赔额(deductible),我拒绝支付,于是法团委员会就将这笔费用连同利息,加到了我的管理费中,委员会可以这样做吗?

答:如果该损坏是受大厦保险的保障,而该保险包含一笔免赔额,根据《共管物业法》,这是立案法团的责任。如果是你或是经你允许住在单位的人士在你知情下造成损坏,责任就要由你承担。
如果水管出问题,不是因为你或住在你单位的人疏忽所造成,你毋须负责任何免赔额。立案法团须负责任,无权把免赔额添加到你的管理费上。

作者Gerry Hyman为星报共管物业法专栏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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