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连线:委员会未经投票 装拆水表合法吗?

加拿大都市网

Gerry Hyman律师是多伦多星报《共管物业法》专栏作家

问:经业主投票批准,业主委员会决定在每个单位安装独立水表。然后告知业主,由于共同费用降低,每月的管理费将减少50元。但是,在经过一次辩论之后,业主委员会又拆除了水表。拆除水表并未获得业主投票批准,并且委员会也没有通报共同费用再次增加50元。然后,物业法团徵收特别评估费(special assessment)以弥补赤字。我的问题是,特别评估是否适当?业主委员会在拆除水表前,不必经业主投票吗?

答:一旦水表被拆除,大厦的共同费用水费部分就会增加。业主委员会应向业主通报每个业主的增加额,并要求从接下来的月份开始,每月第一天支付增加的金额。如果这样做了,不应该出现赤字或需要徵收特别评估费。

水表的安装涉及对公共元素的添加、更改或改进。根据《共管物业法》第97条,法团有义务向业主通知更改公共元素。委员会亦必须告知业主,需要至少15%的业主签名申请,才可以召开为安装水表进行投票的业主会议。若业主委员会在没有收到开会申请的情况下举行投票,是符合规定的。

然而,拆除水表是对共同元素的进一步改变,要求业主委员会再次通知业主,他们有权利申请举行业主会议,以便对拆水表进行表决。

因此,拆除水表是违反《共管物业法》,儘管业主似乎隻有微小的追索权。

问:我们公寓的业主向委员会提交了一项动议,要求在即将举行的年度会议上,为通过修改现行附例进行表决。业主委员会拒绝将表决列入年度会议议程。业主委员会可否拒绝举行投票?

答:现行的《共管物业法》没有具体说明什么可以又或什么不可以成为业主会议上投票的主题。该法的修正案目前尚未生效,修正案将规定业主仅可以就3个目的申请召集会议:(1)信息会议,在会上,除常规程序以外,不会就任何事项举行投票;(2)罢免或选举一名或多名委员;(3)法律或者规章所允许的申请召开业主会议的所有目的。

看来,现行的法律并不打算准许业主申请召开业主会议就任何事情投票。而法律修正案似乎更明确,开会申请仅限于上述三种情况。

附例必须经大多数业主投票赞成才可以确定,然而业主却不能主动提出附例。业主委员会拒绝召开会议是符合准则的。不过,业主委员会可能会表示,拒绝开会是因为业主无权就通过该附例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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