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确保“专用区域” 是否归某户业主独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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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都市地产

问:我是联排共管镇屋的一名业主。在物业章程书中,我单位前面的草坪被指定为专用区(exclusive use areas)。但两边的邻居经常穿过该区域互相串门。我已经要求业主委员会提醒其他业主,他们不应使用该专用区。但业主委员会告诉我,应由我来负责与那些业主打交道。请问这不应该是法团的责任吗?

答:《共管物业法》要求法团采取一切合理措施,确保业主遵守该法案、物业章程书、附例和规则。该法案规定,物业章程书必须包含所有指定给某位或者某些业主使用的公共区域部分的说明,这些公共区域不是让所有业主使用的。

业主委员会有责任确保业主们不使用由其他业主专用的公共区域,而您没有责任做这件事。
问:您在最近一篇关于代理委托书的专栏文章中写道:“(允许业主指定代理人的)目的,似乎不是授予某人权利,让其从众多业主那里收集代理委托书,以确保一名或多名委员候选人当选”。但如果这恰好正是某人的意图,即确保某些候选人当选业主委员,该怎么处理?

答:正如我在回答中解释的那样,即使这不是预期的目的,可《共管物业法》中也没有任何条款禁止收集多份代理委托书。不过,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一项规则,禁止任何人收集和提交多份指定同一代理人的委托书。

问:我们的业主委员会应5位委员中3位的要求,召开了一次特别会议,讨论委员会涉嫌违反程序的行为。会议结束后,主席宣布这次会议将被当作一次“秘密”会议,并且不会准备任何会议纪要。请问他是否有权否定其他委员和单位业主拥有会议纪要的权利?

答:如果该会议被称为委员会正式会议(official board meeting),则应该提供会议纪要,列出在会议上讨论的所有事项。如果做了会议纪要,委员会主席无权决定不把纪要备好并提交给委员会。

问:制定一套标准的单位附例(standard unit bylaw),对共管物业法团来说,是否是强制性或是必要的?

答:《共管物业法》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制定一套标准的单位附例,但附例不是强制性的。附例的目的是确定由谁负责单位的维修、维护和改善,以及确保改善的责任。不过,如果法团没有一套标准的单位附例,并非意味着所有单位的维修都是法团的义务。

但是,单位业主的承保公司与法团的承保公司之间,可能会就哪份保险单对损失做出赔偿方面存在争议,而一套标准的单位附例可以消除这些争议。因此,最好还是制定出这套附例。

作者Gerry Hyman是多伦多星报《共管物业法》专栏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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