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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02日 星期日 07:3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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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 昆山龙哥

昆山反杀案视频是谁发的?资深记者推荐此人得新闻奖

昆山反杀案现场视频截图 9月1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江苏省昆山市“8·27”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有了结果。警方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从案发到销案,仅仅过了5天。 “如果没有那段砍人视频引起强烈的舆论,没有这么多人关注,还会是这种结果吗?”案件暂告一段落后,很多人开始思考这个问题。 案发现场视频引发网络热议 8月27日21时37分,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刘海龙醉酒驾驶一辆宝马车闯入非机动车道,险些与一辆自行车碰撞。其后,刘海龙持长刀砍伤骑车男子于海明,不料长刀掉落被于海明捡起,于海明持刀还击将刘海龙砍伤倒在草丛,刘海龙因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数小时后,深圳网友罗君在网上看到了“8·27”案的现场视频。这一视频引起网友疯狂转发,众多媒体公众号也争先转发报道。 罗君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这一视频是拍摄其他视频资料而成,原视频只能看到当时的场景,没有声音。这一视频中持续传出的声音,应为拍摄视频现场的讲话声,普通话中夹杂着方言,且画面中有手指来回“指点”。 此时的罗君,和大多数网友一样,只知道发生了砍人案,这起案件具体发生在什么地方、当事人是谁,大家都不知道。直到8月28日,昆山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罗君才知道,视频所呈现的内容,是发生在昆山市的一起刑事案件。 此后,事情开始发酵。特别是视频的后半段中,于海明举起砍刀追砍已经往宝马车方向奔跑的刘海龙,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正当防卫的讨论。 有律师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如果仅凭视频中显示的内容来看,骑车男子的行为已经超出了防卫过当的范畴。这一观点旋即引发更大争议。 随后,江苏地方媒体公开“8·27”砍人案视频。记者发现,该视频报道除了有网上流传的画面外,还增加了不同角度的画面。 围绕视频呈现的内容,关于于海明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争议,在网上持续形成热点。 谁是视频首发者仍无答案 9月1日,昆山警方通报此案结果,网上争议告一段落。 9月3日,呼格吉勒图案再审的推动者、原新华社内蒙古分社高级记者汤计发文称:“作为中国新闻界的一个老兵,我在这里想特别推荐昆山案发现场视频新闻的首发者,应该获得中国新闻奖!” 汤计说,之所以认为视频新闻的首发者应该获得中国新闻奖,是因为视频新闻的首发,让人民群众看到了案发现场的真实情况,让全国的各类媒体都聚焦到了这起案件上,也让法律界和司法界的精英将其专业知识运用到了这起案件上……警方的调查更缜密,检方的介入更及时。 对于谁是视频新闻的首发者,昆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沈兴华表示不清楚。“案发地的视频监控系统不是由交警部门负责管理,而是公安局的一个治安卡口”。 记者随后来到案发地附近的昆山市公安局青阳派出所。所长史永刚说,是谁最先上传了视频,他也不知道,也没有去了解。 记者在手机里找出汤计的文章,递给了昆山市公安局宣传科科长诸淳。诸淳说,他不对案件以外的事情进行评论,一切以舆情通报为准。 视频监管尚无全国统一规定 在我国,城市中的电子监控摄像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指政府投资建设于城市公共区域的,用于社会管理的;第二类是指企事业单位自建,主要用于单位内部安全保卫;第三类是指公民个体或商户自建,用于自身安全防护。 涉及电子监控摄像头的事件,曾经接二连三地发生。 一对情侣在上海地铁的闸机进站口区域拥抱热吻被监控录像拍下,由地铁公司员工上传至网络。 绵阳市高速公路摄像头拍下一名男子左手开车、右手伸向同行女子胸部的照片,被交警支队电脑维护商的两名员工私自拷贝照片并上传至网上。 据记者了解,对于电子监控的监管,目前还没有全国性的统一规定,但各地出台了一些规定。 2006年,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对电子监控摄像头的建设、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紧随北京市之后,全国又有多个省市出台过类似的文件,如《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辽宁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大同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等,在规定的具体内容上大同小异。 2016年年底,公安部发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稿”针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立法目的、概念界定、主管机关、政府责任、系统建设规范以及秘密和隐私保护等三十余条项目进行了详细规定。 2018年3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被列入计划之中。 而在上传“8·27”案视频的江苏省,则在2018年4月28日将当地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联网管理办法列入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 《江苏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联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负责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联网应用和维护管理的单位,对于获取的系统设计方案、设备类型、点位分布、地址码等基础信息,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公民个人隐私的视频图像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专家认为,公共场所安装监控是基于社会治理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提高社会治理效率、减少人力投入、创新社会治理模式。但目前电子监控建设出台的相关规定,强调的都是如何监管,而对于公众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调取监控视频、什么人能够上传涉案视频、上传涉案视频的尺度在哪里、上传哪一类视频需要经过审批等问题,没有相应的条款可供讨论。此次“8·27”砍人案视频的上传,对办案机关准确定性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如能因此推动补齐电子监控法律短板,这将是该视频在给全国公众普及正当防卫知识后的又一贡献。 来源:法制日报

“昆山龙哥被反杀案”为何算正当防卫?争议点解释都在这儿

死者刘海龙,网友称为“昆山龙哥”。网上图片 今天下午,随着昆山警方一篇非常详细的警方通报,备受关注的昆山电动车主“反杀”宝马男事件终于尘埃落定: 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而昆山警方的这篇通报也非常详细的说明了撤销案件的原因,还原了案件经过,也解释了一些大家关注的疑点。不过,这篇通报里其实还说明了很多大家不一定注意到的问题,今天警察蜀黍带大家一起解读。 案发时视频截图 通报共有四段。 第一段内容为 在第一段内容中的最后一段,说明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除了死者刘海龙外,在监控视频上能够看到的另一个殴打于海明的人,而这个与刘海龙同车的刘某某,也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其他人员,包括与刘海龙同车的刘某、唐某某,以及与于海明同行的袁某某都并未参与案件。 第二段内容如下: 第二段内容是还原整个事件过程。首先警方再次明确了死者刘海龙系醉酒驾车。 其次是重点: 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 此前,有网络传言称刘海龙所持的刀为单侧开刃刀,用刀背“警告”对方然后再故意掉刀云云。 这个传言随着刀具的鉴定结论就不攻自破了。 而法医的的鉴定报告也明确指出,死者的死亡原因是失血性休克。从伤情还原的情况来看,之所以造成这个死因的主要原因是于海明在回击的时候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从而失血过多休克而死,这是一个连续行为所导致的。 第二段通报还重点解释了很多法律界人士关心的“于海明的二次追砍”问题:追砍的两刀均未砍中刘海龙。 还有一个此前大家不知道的细节是,于海明还拿走了刘海龙的手机(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报复)并在警方到场后主动将手机和砍刀交给警方。 第三段内容如下: 这一段着重从法律角度对事件定性就行了说明。警方首先引用法条对“正当防卫”再次定性,其次就是明确刘海龙的行为是“行凶”无疑,然后重点来了,警方认为“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这两段堪称是本案定性为正当防卫的核心。最后,警方认为于海明的(所谓反杀)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无论是直接刺中砍中刘海龙的5刀,还是后续追砍没砍到的2刀,都是一个连续行为。 昆山警方在这一段里从引用法条,到行为还原,再到行为分析,有理有据通俗易懂,可以说是非常完整的对该事件认定正当防卫的原因进行了充分解释。 下一段是通报的第四段: 第四段着重介绍了四个网上关注度较高的争议点。第一个就是所谓刘海龙是“天安社”成员的消息并不属实。顺便说一下,天安社在2017年已经被北京警方打掉了哦。 第二个则解释了一下刘海龙是否涉黑的情况。从通报来看,刘海龙生前确实有不少违法犯罪行为,但并没有涉黑犯罪行为。和女朋友租住的公寓看起来也不大,不太符合大家对黑社会大哥的认知。 第三则解释了其宝马车的来源。警察蜀黍只能说,并不是每个开宝马的都一定是有钱人,刘海龙这辆宝马不但是二手的而且只付了首付,其他的还是贷款。 不过第三段这句“车内未发现其他违禁品”也解释了重要的疑点。此前有网络传言称车上还有其他诸如刀甚至是枪之类的武器,现在看来又是谣传没错了。 第四段则是解释刘海龙生前获得见义勇为证书的情况,这个大家都知道了就不多做解释了。 总之,昆山警方的这篇通报内容扎实,还原清晰,有理有据,法条准确,争议点解释完备,字号字色令人舒适。 来源:江宁公安在线

热门话题:如何让昆山龙哥死的有价值?

来源:老端的观点 作者:端宏斌 昆山龙哥的死,想必大家都已经知道了,龙哥生得渺小,死得憋屈。 昆山龙哥活着的时候,几乎没多少人知道他,但是当他死了,他一下成了全国人民的笑料,起码今天一天的段子都围绕着他,贡献了我们整整一天的欢笑声。 如果你还不知道发生了什么,那我简单介绍一下。 1982年生的刘海龙是甘肃人,他从小不做好事,先后五次进过局子,盗窃、敲诈、干架、砸店,什么坏事都干过,短短36年的人生,起码有10年是在监狱里度过的。 本来龙哥在北京混,但是京漂不易啊,在一次盗窃被抓之后,他来到了昆山。昆山,全国百强县的第一名,这是一片肥沃的热土。龙哥从此在这里扎下了根,由于他叫海龙,所以别人都敬他一声龙哥。  龙哥最主要的业务是帮人催债,为此他在身上纹满了各种海鲜,目测有皮皮虾、皇带鱼、海瓜子等等。因为一位算命的老人告诉他,纹上这些符号可以增加防御,还能加各种魔法抗性。纹完了之后,龙哥果然发现自己抗寒能力增加了不少,从此之后,不管在哪里,他都不需要穿衣服。   就像荷马史诗中的阿喀琉斯,他的脚后跟是唯一没有浸泡到神水的地方,所以脚后跟就是他的弱点。同样道理,龙哥虽然全身纹满了海鲜,但是手腕部位忘了纹,这是他的弱点。由于常年光着膀子吹空调,他的手腕患上了肌腱炎,这导致他拿东西都不稳,但是他还坚持要练刀,因为龙哥说过:拿起了刀,才有刀螂的感觉。   2018年8月27日晚,龙哥像往常一样和他的狐朋狗友推杯换盏,酒过三巡,菜过五味,龙哥忽然想起明天还要去催债,于是就说要早点回家。此时一位大哥说:“我用我的宝马送你回家吧!”就这样,大哥带着龙哥,启程回家。   大哥开着宝马车,实线变道,想转到非机动车道上面去。此时恰好遭遇一位骑自行车的白衣男子,暂且叫他“反杀男”吧。反杀男在一家酒店上班,据说是一位电工,对于这样的人,我一般都叫他一声“师傅”。   宝马大哥和反杀男起了争执,后来车上下来一位女性,帮着反杀男把自行车推开了。直到此时,双方还只是争执,并未有肢体接触。可是坐在后座的龙哥坐不住了,他想到大哥对他是这么的好,这个恩情得报答啊。于是他毅然下车,推搡反杀男,开始打斗。  龙哥虽然打了对方几下,但是对方也骂了他几句,他心里气不过,感觉自己颜面扫地,因为浑身海鲜都没有把对方给镇住,对方实在是太嚣张了,必须要给他点颜色看看。遂返回,打开车门拿出砍刀,这把刀不是一般的刀,是经过上师开过光的刀。开过光的刀,拥有了自己的灵魂,简单地说,这把刀会自行判断谁是好人谁是坏人,自动跑到好人的手里去砍坏人。   龙哥拿着宝刀砍人的时候,反杀男巧妙的躲过了要害部位,就在此时,龙哥的肌腱炎犯了,也有可能是他长期脱离一线岗位,导致业务越来越生疏,也有可能是宝刀显灵,想要离开坏人的手。总之,宝刀飞走了。   宝刀飞出了五六米远,龙哥和反杀男对视一眼之后,同时向着宝刀狂奔。这么多年的黑道生涯中,龙哥从来没有犯过这种错误,他颤抖的手竟然抓不住刀。反杀男虽然倒地,但也成功拿起了刀,捡到了敌人掉落的装备,反杀男一下子怒气值爆满,接下来毫不犹豫的一刀!两刀!三刀!刀刀见血,刀刀夺命,每一刀都砍在了龙哥的海鲜上。   龙哥扛不住了,转身就跑,反杀男直接把刀甩出,正中龙哥。龙哥回到宝马车旁边想再拿一件兵刃,但是来不及了,说时迟那时快,反杀男已经来到眼前,龙哥一哈腰,就往绿化带里钻。龙哥最后的结局如下:     有人表示,龙哥的死早就在一部20年前的电子游戏中表现出来了,下图中白衣男子就是反杀男,光头胖子就是龙哥。     龙哥死了,我认为起码应该死的有点价值,要是能推动法制的进步,那再好不过了。   在中国,老百姓抱怨最大的是咱们的法制对坏人太好,对好人太坏。龙哥为什么路见不爽就拿出大砍刀?因为他一直以来就是这么欺负别人的,欺负了那么多年,这已经变成了他的本能反应。如果换做你是那个骑自行车的男子,别人这样拿刀砍你,你要不要反抗?   可是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下,如果白衣男反抗的话,就会变成以下的情况:   在中国,正当防卫无罪的情况极少。   有一位基层法院工作的网友说: 我在基层法院刑庭工作了四年,两年书记员,两年助理审判员,我自己记录或者判决的案子不下六百件,我们庭这四年估计总共出去了五千份判决书,可是我没有看见过一份因为正当防卫判决了无罪的判决书。很多国外当做正当防卫去处理的事情,在我们这儿都是故意伤害了。所以,正确的说法是“正当防卫的判决凤毛麟角”。 反杀男杀了龙哥,按照现行的判决,大概率是防卫过当。为此他肯定要吃几年官司。在美国一个人闯进了你的院子,你让他退出,他不退出,你打死他构成正当防卫,这在我国不可能。这么搞的结果就是,好人面对坏人的侵害怎么做都是错。  反杀男在反击的过程中,自己也受了重伤。 为什么龙哥的死在网上掀起轩然大波?在我看来道理很简单。反杀男就是一个普通老百姓,就像你我一样,老老实实过日子,从来不去招谁惹谁。但是另一方呢,不遵守交通规则,寻衅滋事,携带管制刀具,先动手砍人。为什么冲突会一步步升级?就因为刘海龙这么多年来欺负惯了人,不知道有多少个这样的老实人被他欺负了,只是恰好这次他栽了,哪想到自己水平那么菜,连刀都拿不住。 我相信龙哥将以自己搞笑的死,来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让老实人在忍无可忍的时候,有法律武器保护他去反抗。龙哥死的真是太好了,我要为他鼓掌,同时我希望检察院根本不必提起公诉,反倒是公安局应该给他颁发见义勇为奖状,这就是我这篇文章想要呼吁的。